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举个例子优债1205期安徽水利2期集合资金。
可以的因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而在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刚性要求比如一个计划募集额度10亿元的信托计划,就可以设定当实收信托资金达到比如说两个亿时,即可宣布计划成立,已募集的2亿资金就。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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