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信托-6号山东潍坊地级市政信(大业信托有限公司官网)

余老师 228 0

该案由潍坊市公安局主办,公安部督办,*** 数额达上千万,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审理时间长、跨省团伙作案,受害人众多并被寒亭区检察院作为重点案件回顾分析会的一起特大*** 刑事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赵荣烈律师。李某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开始,家属就委托赵荣烈律师介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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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阶段,将李某列为第一被告,为首犯,认定*** 数额过千万,应当以无期徒刑进行处罚。

后经赵荣烈律师倾力辩护后,李某下降为第二被告,涉案数额也减少了200万元。该案从刑拘到判决历时1年多的时间,可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最终,该案被告人李某判刑为14年有期徒刑,在济南市女子监狱服刑,最低7年就可以出狱。而如果被判为无期徒刑的话,最低也要15年才能释放。可见该案律师辩护之成功。

以下为寒亭检察院刊文和寒亭区法院厚达几十页之判决书:

《编造“民族大业”骗了上千万》

郭树合 胡德龙 路英利

日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召开重点案件回顾分析会。会上,办案检察官对李某特大*** 案的成功办理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回顾这一数目巨大的*** 案,办案检察官对其*** 手段印象深刻。

天上掉下个“民族大业”

潍坊市62岁的国某,凭着自己的头脑,借助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事业有成。日渐步入老年的他老骥伏枥,仍想再干出一番事业。不料,却一步步掉进了陷阱。

2009年,国某在北京结识了郭铁军和邓旭泽。二人向他透露:他们是搞“民族大业”的,这是国务院允许干的大事业,国家领导人都很关心,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在上海设有“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几次接触交谈下来,“民族大业”引起了国某的极大兴趣。为了表达诚意,郭、邓二人热情介绍国某去见“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副主任李某。他们说,这个总部的主任是国务院领导兼任的,所以李某实际就是“一把手”。

在北京一所住宅里,国某见到了这位55岁、气质非凡的女主任李某。郭、邓二人介绍说:“李主任在国家政法委工作,大校军衔,国务院领导委托她负责办这项事业。”国某对这个千疮百孔的谎言竟然没有怀疑,看到衣架上挂着军衔的军装,墙上挂着的李某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他瞬间感觉见到了大人物,有点受宠若惊。李某向国某递烟、献茶:“在家里,不要拘束,我们都是朋友。为了工作开展,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加入。”

国某问起了“民族大业”的具体内容,怎样挣钱?李某介绍了这个“神秘”大业:“我平时主要是帮助那些从台湾回来潜伏在各个山头上的老人们找寻他们的子女,再就是帮老人从山上往下拿金银财宝、美元什么的,跟共产党对接,然后共产党给他们安家,给每个老人60年生活费,给其后代安排工作。事成之后,老人会给我非常大的回报。平时,我主要是跟国民党方面的总队长李金凤联系,她已是70多岁的老人,现在河南省的某个山上。”

郭、邓二人补充说:“我们通过国际金融组织看钱库的人,把钱库中的一部分‘银根’拿出来,基本上一张就值一个亿人民币,然后上交国家,扣完税后,国家把钱返回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

国某仿佛看到了满目的金银财宝,他对此非常感兴趣,毕恭毕敬地说:“李主任,我想修个寺庙做旅游开发。能不能帮着讨些资金?”

“完全可以。你需要多少资金?”

“我匡算了一下,大概需要3亿左右。”

“行,没问题。只要我们下力气帮他们把事情办好了,咱们提什么要求他们都能满足我们。”

“小妹,这事大哥托付给你了,我给出点钱,你帮我跑跑这事。”国某庆幸自己遇到了活菩萨。

临走时,国某在李某的书桌上看到了“联合国宏鑫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文件,他对这位李主任和“民族大业”深信无疑。

拿出500万迟迟不见回报

国某回到潍坊以后,兴奋得几天几夜没睡好。他梦见了“山上老人”,想到了观音寺庙。他庆幸自己老来得福。

不几天,“民族大业”组织来人了。来的是一位级别较高的韩部长,带着两位随从。随从介绍说:他们途经潍坊,受李某主任嘱托来看看国某。李主任捎来口信说,3亿资金已上报,有了意向,下一步就是努力活动,争取得到帮助。随从还专门介绍这位韩部长是商务部副部长,与李某主任共同负责“民族大业”。

国某盛情款待三位。席间,韩部长口若悬河,大讲“民族大业”理念:李某主任是皇族的人,我们大家都听她的,我只是负责联络、协调、跑腿。李某主任能量非常大。我们现在做的这个事业,是为了中华崛起,不是在骗人。事业已经走入正轨了,我们现在向事业投入,必定能得到高额的回报。

听着韩部长的讲演,国某对“民族大业”更加崇拜,再次表态,一定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协助领导跑成这件事。

国某对规则心知肚明,没几天,就给李某的账号打上了百万资金。款一到位,李某主任马上给国某回了信儿,感谢他对“民族大业”的理解、支持和热情,并邀请他到上海、深圳等地的办公室参观做客。在李某手下的引领下,国某到了上海,走进了“民族大业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到了深圳,走进了“民族大业深圳办事处”。他见到了组织机构的办事人员,大都自称是中央领导的后代。

国某对这项事业越来越心热,他感到自己大开了眼界,结识了能人,攀上了高层。他对自己的巨额资金来源越来越有信心。然而,3亿资金在这些“大人物”嘴里经常提起,就是不落实。一年间,国某已经拿出跑腿费300余万元,但是分文没有回报。

“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再投!于是,国某继续提供跑腿费,两年时间共花了近500万元。

弥天大谎终被揭穿

2014年11月5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了一位年轻人的报案,他说自己的父亲被人骗了几百万,现在父亲仍瞒着家人往账号上打钱。此案引起了公安人员的关注,随即立案开始侦查。因为此案涉案人员在多地,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通过网上追逃、追查,公安人员以北京为重点,走遍了大半个中国。最终,在多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北京、成都等地把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真相大白,国某经受不住如此打击,住进了医院。

2015年4月15日,寒亭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7月22日,寒亭区检察院以*** 罪依法对4人提起公诉。

经查,李某,小学文化,无业;韩泉,无业,曾因***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郭铁军曾因合同***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邓旭泽则为中铁二十局职工。就是这些人,以伪造身份、国家印章公文和虚构共创“民族大业”能获得高回报等方式,骗取别人投资。同时,他们冒充国家领导人,以能给别人的亲戚安排工作、帮人处理案件、帮人安排进部队等进行*** 。现已查明:韩泉作案11起,*** 数额共计1013.49万元;李某作案8起,*** 数额共计683.29万元;郭铁军作案4起,*** 数额412.29万元;邓旭泽作案3起,*** 数额40万元。

近日,由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泉、李某、郭铁军、邓旭泽*** 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以*** 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三年、五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寒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韩某因犯*** 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羁押期限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8年3月29日。2014年5月6日,该因涉嫌*** 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荣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郭某因犯合同*** 罪被河南省洛阳市通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羁押期限至2010年8月16日。2014年5月23日,该因涉嫌*** 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系中铁十二局职工。2014年9月29日,该因涉嫌*** 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 ,山东 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邓某犯*** 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德龙、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荣烈,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马敬、孟凡坤,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张立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李某、韩某、郭某等人以伪造身份、国家印章公文、虚构共创;民族大业;能获得高回报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乙进行投资,从2009年9月份至今,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乙人民币409.59万元,被告人郭某以给被害人丁某乙介绍大老板投资的名义向被害人丁某乙索要钱财,*** 现金2.7万元。

2、2009年至今,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韩某以给被害人孙某甲高额回报的幌子,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261.5万元,之后韩某单独骗取被害人孙某甲25万元。

3、2012年,被告人韩某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副部长,能帮助被害人颜某处理案件为名,骗取其现金3万元。

4、2014年4月,被告人韩某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副部长,能帮助被害人王某丙的亲戚办理留部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万元。

5、2013年,被告人韩某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副部长、少将等身份,以能给被害人孙某乙亲戚安排进部队当干部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乙30万元,后于2014年3月25日退还10万。

6、2013年,被告人韩某自称能找到邓小平的大儿子给被害人孙某乙亲戚调动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乙现金15万元。

7、2014年1月,被告人韩某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以能给被害人黎某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黎某5.5万元。

8、2013年,被告人韩某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副部长、少将等身份,以能给被害人牛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牛某18.2万元。

9、2011年,被害人许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部副部长的被告人韩某,被告人韩某以为其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14.5万元。

10、2012年,被告人韩某以能为被害人王某丁解决干部提升问题为由,骗取其170万元。

1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伙同韩某,事先预谋,以能给被害人蔡某办理省发改委批文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蔡某40万元。

12、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韩某以能给被害人虢某办理军官证、给其孩子解决工作为由,骗取虢某12.2万元,被告人韩某单独骗取被害人虢某6万元。

综上,被告人韩某*** 数额共计1013.49万元,被告人李某*** 数额共计683.29万元,被告人郭某*** 数额共计412.29万元,被告人邓某*** 数额共计4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文件,虚构身份,*** 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笔犯罪事实其只是到被害人丁某乙处拿营业执照,具体如何汇款的其并不知情;起诉书指控的第2笔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是通过被告人李某认识的被害人孙某甲,被害人孙某甲给其打款60000元是用于购买首饰,被告人韩某从被告人李某处借款6000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4笔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不予认可,其辩称并未收到被害人颜某和王某丙的钱款;对起诉书指控的5-10笔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1笔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辩称其认识被害人蔡某,其说办厂子需要办理批文,被告人韩某说自己办不了,便找被告人邓某帮忙办理,具体被害人蔡某与被告人邓某是如何商谈的其并不知情,被告人韩某也没有分钱;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辩称被害人虢某是通过被告人李某认识的,其并未收被害人虢某的钱,被害人虢某给被告人韩某打款60000元也是给被告人李某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犯*** 罪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3、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退赃退赔,悔罪态度明显,可酌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其*** 被害人丁某乙27000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与被告人韩某、李某*** 被害人丁某乙4095900元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并未参与该次犯罪。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郭某犯*** 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郭某实际*** 的金额为27000元,其并未参与被告人韩某和李某*** 被害人丁某乙的活动。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已66周岁,且于2010年8月7日已退还给被害人丁某乙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邓某与被告人韩某*** 被害人蔡某400000元的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起从属作用;2、被告人邓某已对被害人蔡某进行了赔偿,应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邓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邓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被告人韩某单独,或者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或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郭某,或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或被告人郭某单独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韩某涉案金额共计1010.49万元,被告人李某涉案金额共计683.29万元,被告人郭某涉案金额共计412.29万元,被告人邓某涉案金额共计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谎称被告人韩某是ldquo;国家安全部副部长,被告人李某是ldquo;部队高官ldquo;转世灵童,被告人郭某是ldquo;万宝通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伪造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虚构共创ldquo;民族大业能获得高回报,以能给被害人丁某乙进行投资为名,诱骗其交纳ldquo;启动资金,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乙409.59万元。

2、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以为被害人丁某乙介绍大老板进行投资的名义,骗取其2.7万元,后于2010年8月7日退还被害人丁某乙3万元。

3、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韩某以能给予被害人孙某甲高额回报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甲261.5万元,后被告人韩某单独骗取被害人孙某甲25万元。

4、2014年4月,被告人韩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丙亲戚留部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万元。

5、2013年6月份,被告人韩某谎称自己是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少将,以能为被害人孙某乙的朋友调动工作为名,骗取其15万元;以能为被害人孙某乙的亲戚安排到部队工作的名义,骗取其30万元,后经被害人孙某乙追要,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退还10万元。

6、2014年1月,被告人韩某谎称自己是商务部领导,以能为被害人黎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其5.5万元。

7、2013年2月至5月,被告人韩某谎称自己是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少将,以能为被害人牛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其18.2万元。

8、2011年,被告人韩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以能为被害人许某安排到国家保密局工作的名义,骗取其14.5万元。

9、2012年,被告人韩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以能为被害人王某丁解决干部提升问题的名义,骗取其170万元。

10、2011年,被告人韩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事先预谋,伙同被告人邓某以能为被害人蔡某办理省发改委批文的名义,骗取其40万元。

11、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韩某以能为被害人虢某办理军官证及为其孩子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其12.2万元,后被告人韩某单独骗取被害人虢某6万元。

另查明,2014年11月1日、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现金16万元、现金3万元、辽宁省锦州市北镇xx小区房屋1套(价值40万元),比亚迪轿车1辆(价值5万元),首饰4件(价值2万元),退赔金额共计66万元。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红木家具1套(价值50万元)、丰田RAV越野车1辆(价值20万元)、现金2.39万元,退赔金额共计72.39万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某通过其朋友退赔被害人蔡某30万元,并用一羊胎玉抵押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蔡某的谅解。

还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29日至5月5日期间,羁押于顺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4月1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农业银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4日至4月7日期间,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5月16日在北京西站第12站台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5月16日至5月23日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9月20日在署营街9号水景茶楼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茶店子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日羁押,于2014年9月27日出所移交带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

2009年开始,我加入上海七十四分会开始跟着被告人李某搞民族大业,被告人李某是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的副主任,我直接受被告人李某的领导。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是一个搞民族大业的组织,是通过ldquo;山上老人也就是国际金融组织看管钱库的人,把钱库中的一部分ldquo;银根拿出来,基本上一张银根价值一亿人民币,上缴国家完税后国家就将钱返还给上海七十四分会亚洲国际总部,总部就给人民六十年的生活费,还给三代人安置。被告人李某是ldquo;刁蛮公主,是皇族的人,大家都听她的,我负责联络、协调、跑腿,李某能量非常的大,曾经分别从李克强、李源潮、刘延东、温家宝、李嘉诚手中分别拿出几十万,我们现在做的是为了中华崛起,为了让国家更富强,改造国家山川,为了让中国执掌半个地球,让五星红旗插遍全球,让天安门广场的旗杆再长三尺三,不是在骗人,已走上正轨。与我和李某一起搞民族大业的人还有郭某、黄法空、汤秀林等,我们都是搞ldquo;民族大业的人,一致对外,等大业成功后我们都有好处,跑ldquo;山头、钱都是由李某统一调配。刚开始搞民族大业时,我找人借了60万,拿给李某找爹、妈、哥哥,没过多久,我觉得是骗人的事,但直接退出我觉得亏了,就想着也骗几个人进来把钱找找,没想到就这样被套住了。我是通过郭某认识的汤秀林,然后汤秀林介绍丁某乙给我认识的,丁某乙是山东省潍坊市的一个老板,也是做ldquo;民族大业的人,丁某乙想建个寺庙,需要几个亿,他没那么多钱,就找到了我们,李某就跟他说,等把山上老人找到了,钱返回来后立刻给他投资建庙,在三四年前(讯问时间为2014年5月6日),我跟孙某甲和李某找的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来潍坊去找丁某乙,李某怕丁某乙不相信我,特意让孙某甲跟着,李某让我跟丁某乙说修庙用的钱已到中行了,让他相信ldquo;民族大业,还向他要了银行账号,对我们放心,放心拿钱出来。李某、郭某平时称呼我ldquo;韩部长,为什么称呼我部长我不知道,我不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不是国家保密局的人员,不具有少将军衔。在2010年前后一共给了我100多万,但是我又从别人手里搞了160万给了李某。大约是在前年(2012年),孙某甲找到我,说找找邓某帮帮忙,能不能不判高兰起刑了,我就找了邓某,他说能办,后来孙某甲,高兰起就来了成都,我就叫上邓某和他们谈,然后邓某就向他们要钱,后来高兰起就给我们打钱,先后给邓某打了60万,通过我打了30多万,其他的就记不清了,前几年,一个叫蔡某的人,厂子需要改建,邓某骗了他40万,其他的记不清了。我介绍邓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很多国家领导都认识,路子很广,是ldquo;邓家人(邓指的是邓小平)。我给我的妻子孙向阳分两次打款6000元,给唐某(女朋友)打款30多万,唐某买了一辆丰田RAV4车,是唐某拿着我的银行卡付的钱。我现在很后悔,我想将我骗来的钱买的汽车、红木家具还有我银行卡里的钱退赔给丁某乙。

(二)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骗了一个叫丁某乙的潍坊男子,60岁左右,他在潍坊开公司,骗了他大约400多万。2008年左右,我通过郭某和汤秀林在北京认识的丁某乙,认识丁某乙时,我跟他说我平时主要是帮助那些从台湾回来潜伏在各个山头上的老人们找寻他们的子女,还有帮那些老人从山上往下拿金银财宝、美元、人民币之类的,跟共产党对接,然后共产党给他们安家,给每个老人60年的生活费,给后3代人安排工作,事成之后那些老人就会给我非常大的回报,我想干什么他们就会帮我完成什么。平时我主要就是跟李金凤联系,现在河南省的某个山上。我还跟他说我是部队的军官,但由于工作性质平时很少穿军装,后来他来我租住的家里时我还给他看我放在衣橱里的军装。丁某乙听了后也对这事非常感兴趣,以前他就喜欢这个,加上他对我非常相信,就托我办这件事,还说我想修个山东省观音阁的寺庙,想做旅游开发,只要能把事情帮他们办成了,咱们提的什么要求他们都能满足,丁某乙算着大概需要3个亿的资金,我答应他没问题,后来丁某乙就时不时的给我汇款,前后总共汇款了约400多万,但这事到现在一直没有办成。收到丁某乙的汇款后,我汇给了韩某有200万左右;王亚洲20万;汤秀林8万元左右;郭某82万左右;剩下的都被我平时日常开销花了,之所以给他们钱是因为钱是丁某乙给的,就应给分给他们些。标题为ldquo;联合国宏鑫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dquo;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ldquo;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文件是跟我住一起的黄法空、汪琅山(音)他们帮着在我家用电脑给打印出来的,都是假的,是在我在我家里给丁某乙的,目的为了让丁某乙相信。2012年3月19日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留影和2012年3月17日ldquo;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留念的照片也是黄法空、汪琅山(音)他们在我家用电脑打印出来的,都是假的,我说我认识李克强等国家领导人也是为了让别人相信我。我们几个人的是这样分工的,郭某、汤秀林、黄法空吴秀凤骗人说有大工程,那些假章、假证书都是他们弄出来的,我负责和丁某乙联系,因为他相信我,平时主要把钱打给我,韩某在我们这几方之间相互协调。上海七十四分会国际组织没有经过批准,是骗人的。我让韩某、孙某甲等人到潍坊找丁某乙问他要账号,好让他相信会有资金给他投资,是为了继续骗他的钱。给丁某乙的那些文件,韩某也知道,因为他整天跟郭某、丁某乙在一起。对丁某乙的整个行骗过程我、韩某、郭某、黄法空、汤秀林、吴秀凤都参与了。在2008年左右,我和韩某一起认识了孙某甲,慢慢的,我们说给他投资,先后给他要了300多万的启动资金。虢世明也是我和韩某郭某以给他投资的名义骗了他几十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但是没有给这些人投资。

(三)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在2000年我就认识了韩某和李某,刻有ldquo;万宝通ldquo;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印章和文件都是假的,是李某刚认识我的时候给我的,目的是为了出去骗人的时候让别人相信。2005年时,韩某跟我说大姐(李某)急着用钱,能骗谁的就骗,出了事大姐给担着,并且韩某在2005年还骗我朋友严建平(音)的钱,严建平(音)给我说韩某是*** ,不是国家领导人,那时我就知道是骗人的。我见到合适的被骗的人后,就介绍给韩某认识,在介绍过程中,介绍韩某是国家领导人,是副部长,介绍完了我就不管了,剩下的就是韩某自己去做了。我是通过汤秀林认识的丁某乙,汤秀林介绍我是万宝通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人,在场的人还有韩某,介绍韩某时说他是副部长,是国家的大干部,是万宝通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之所以这么介绍是为了证明韩某有钱,能给丁某乙投资,整个*** 的过程有李某、韩某、汤秀林、黄法空、我、吴秀凤参与了。对丁某乙具体行骗的过程如下:汤秀林介绍丁某乙给我和韩某认识,当时丁某乙说他想干点事,但是缺钱,韩某就给他说我们能给他投资,过了没几天就介绍给了李某,期间李某还问我丁某乙到底有没有钱,后来李某、韩某、汤秀林把我撇开了,我觉得和丁某乙谈ldquo;业务的功劳也有我的,分钱了倒没我的,我就只好去找丁某乙弄点钱,因为他知道我和李某、韩某、汤秀林等人是一伙的,他怕我生气,李某和韩某承诺给他的投资泡汤了,所以就给我钱,打了2万多元。李某和韩某给湖南长沙一个姓郭的男子以办军官证的名义骗了300多万,韩某还骗了我朋友颜某还有他的一个朋友一些钱。

(四)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

大约是在2012年,韩某找到我说有个叫蔡某的男子,想让他给办点事,韩某让我去帮他一起骗蔡某,让他拿些钱出来,过了没几天,韩某就带着蔡某来找我了,在交谈的过程中,我假装问他各种问题,然后按照我和韩某事先商量好的给他说可以找安徽省发改委的人给他办成,但是需要拿些费用出来,具体多少我没说,过了三四天,蔡某就往我中国银行的账户里打了40万,韩某从我这拿了20万左右的现金,我剩下十几万,这十几万就被我日常花没了。我和韩某没有找发改委的人办过事,就是虚构出来骗人的,都是我和韩某事先商量好的。

二、被害人的陈述

(一)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

2012年12月份左右,我通过汤秀林介绍认识了李某,汤秀林介绍李某是ldquo;转世灵童,是武警部队的大校,是国际刑警,之所以给李某汇款是因为李某说她是转世灵童,等她事业成功后,可以给我投资建庙。韩某也是汤秀林介绍给我认识的,说他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是保护着李某的人。具体行骗过程如下:2009年中期,汤秀林说给我介绍个大老板,能给我高投资,让后就和他姘头(情人)吴秀凤带我去见郭某,当时说郭某是ldquo;万宝通公司的人员,能给我投很多钱,但是我得拿出50万做启动资金,过了不到一个月,汤秀林给我来电话说他们都在深圳,我到深圳后,韩某在那,汤秀林介绍韩某是副部长,后我、韩某、郭某、汤秀林、吴秀凤就一起吃饭,然后我给郭某说已给他打了26万元的启动资金,然后又取了4万元的现金给了郭某,韩某、汤秀林和郭某都在场。过了没多久,汤秀林跟我说带我去见个ldquo;转世灵童,就这样我跟着他去了湖南衡阳,汤秀林介绍是李某,韩某也在,他们都喊她大姐,时候汤秀林介绍李某是大校,是国际刑警,是ldquo;转世灵童,韩某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是国家保密局局长,都能给我投资建庙。李某分很多次跟我要钱,每次都说钱快到了,再打点活动经费和启动资金,我就给她打,后来她还安排韩某和另外另个人来潍坊,说是考察给我投资,我之所以相信他们是因为郭某拿出了些和别人签的合同、银行存单等。

(二)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大约4、5年前(讯问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我认识的李某,当时介绍她是ldquo;大师ldquo;李老师,是搞ldquo;民族大业的,具体ldquo;民族大业指的是什么我不清楚,但是李某给我看过三四张美元存款的存单,上面市值好像上百亿美金,她说这就是他们ldquo;民族大业的资产,现在动不了,需要启动资金,让我拿钱支持他们,启动后就十倍八倍的还我。韩某是李某介绍我认识的,说是副部长。李某骗了我400多万,韩某那里有31万。李某还让我陪着韩某和一个姓张的男子去过潍坊,见了一个姓丁的男子,当时韩某介绍我是衡水公安局孙局长,然后丁老头给他儿子介绍韩某说是韩部长。

(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

我是通过郭某认识的韩某,当时郭某给我介绍韩某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主管东南亚五国,韩某自己说现在调进国务院了,跟李克强联合办公,李克强是组长,他是副组长。因为我在山东省泰安市被一个叫张巨亭的人给骗了,我想报*** ,但是韩某说这是经济纠纷,立不了案,但他能找人给我立案,但他要5万元钱,当时没那么多就给了他3万。

(四)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2014年4月初,我跟韩某一起吃饭,正好说起来我的一个亲戚想留部队,不想复员转业,他说他能办,然后就跟我要了3万元的活动经费,我分四次给他汇款,我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当时颜某也在场。

(五)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2013年6、7月份,韩某说其与李克强、刘延东等国家领导人很熟,他听说我这个亲戚大学毕业了没工作,想去部队,说一个月内能安排正连、副营的军衔,但是需要30万元的活动经费,我就在2013年6月29日和2013年8月8日两次给韩某汇款共计30万,在收到钱后,韩某就开始躲着我,我发觉像是骗人的,追着韩某给我退了10万,之后就找不到韩某了。2013年6月份,我一个朋友想调动工作,韩某说能找到邓小平的大儿子,但要我拿15万给他,我就汇款给他,但后来就没信了。

(六)被害人黎某的陈述

2013年10月,李雪介绍韩某是商务部的一个领导,称他为ldquo;部长,我没有见过韩某本人。韩某说能给我安排一个能给我安排红十字会工作,说这是国务院下设部门,是国家工作人员,我给他汇款5.5万元,通过李雪给了他2.6万。

(七)被害人牛某的陈述

2012年,我通过袁晋馨认识了韩某,袁晋馨介绍韩某是少将,保密局的人,当时我儿子从部队退伍没有工作,韩某说能把我儿子安排到峨眉山一个军事基地干保卫工作,但要拿30万给她,我通过银行给他汇款18.2万,但没有给安排工作。

(八)被害人许某的陈述

2012年8月份,韩某说自己的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并称其与李源潮、刘延东关系很好,以能够给我安排国家保密局工作为由向我要钱,共计骗了我28万左右。韩某在四川还有一个情妇叫唐某,唐某说韩某给她买了一辆车和一套房子。

(九)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

2012年6、7月份,韩某称能够为我解决干部提升,能给我安排个副区长,骗了我170万,韩某称自己是副部长,是中央的人,还给我看了一个中央军委给韩某的特别通行证,上面韩某穿着少将军装,还称与李源潮、令计划、刘延东、孟建柱是亲密战友。

(十)被害人蔡某的陈述

2011年,我通过毛开良认识一个自称韩伟(韩某)的男子,后称自己是国家保密局副部长。2011年下半年,韩伟说他有4个亿的资金,可以给我投资,我的公司在望江县,望江县发改委给我批了一个10万吨/年高清洁能源M30-M50甲醇汽油及10万吨/年M30-M50醇西醚燃料项目核准的批复,韩伟说必须得到省发改委的批文才行,韩伟说他能办理,让我准备120万的费用。2012年10月底,我来到成都,与韩伟和邓某见面,韩伟说邓某是邓小平的私生子,在北京国家机关上班,关系很好,能力很大,韩伟让我将40万打给邓某。邓某说他国家发改委很熟,和安徽省一个副省长关系也很好,一个星期内就能办好,但是得尽快把钱打上。

(十一)被害人虢某的陈述

我被韩某、李某、邓某、郭某以给我办理军官证及给我的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了100多万。具体行骗过程如下:2008年底,我通过他人认识的李某,介绍李某是一个ldquo;老人的后代,后李某介绍了韩某,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后介绍郭某认识,称是铁道部的退休领导,2010年韩某又介绍邓某是邓小平的私生子,能办很多事,他们不断的让我投资给我高回报,十多倍的钱返还给我,给我办军官证,解决部队身份,安排孩子工作向我要钱,前后共计100多万。前两年的时候,韩某、李某。郭某把一个叫丁某乙的男子叫到了衡阳,我们在那里见了面,他们三个人也骗了丁某乙很多钱。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丁某甲的证言

证人丁某甲系被害人丁某乙的儿子。2009年,丁某乙经人介绍认识汤秀林,又经汤秀林介绍认识李某,李某说其是军队高官、转世灵童、活佛在世,能量很大,只要按照她说的做,就能给丁某乙带来无尽的财富。2009年底,李某虚构了联合国宏鑫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宝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华寺庙修建管理有限公司三个公司,并委托丁某乙作为万宝通公司和中华寺庙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又一宏鑫金融公司的名义伪造授权委托书,委托丁某乙为万宝通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宏鑫金融公司的融资、投资事宜,同时伪造了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以证明中华寺庙公司申请投资开发的173个300万亿以上项目存在,并承诺给予中华寺庙公司支持,还在新浪微博上注册了佛门开路的账号发布其公司的资料,证明公司的存在。之后,李某以项目投入为名,要求丁某乙进行投资,并承诺2、3个月内就会返还很多资金,2009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3日期间,丁某乙分48次通过银行支付给李某409.59万元,汇给汤秀林11.96万元。丁某乙多次联系李某,李某表示2014年2月26日便会返还给丁某乙14.3亿,作为第一批资金,后续还有第二批。现李某又说要成立新的银行,要求投入资金指标,每个指标13万元,一共20个指标,每个指标通过国家财政部可返还5000万元,两个指标可成立一个银行,这样就是十个银行,总共返还10亿资金,需先行投入260万元,如果丁某乙在2014年2月16日之前将这260万汇入的话,第二批资金会再给丁某乙10亿,丁某乙在2月16日前未支付该资金,李某又延期至2月26日,李某还说第一批钱已到山东省委,两会后便支付给丁某乙,同时催促丁某乙尽快支付260万元。李某收款账户共计三个,分别为:建行622xx343,农行622xx511,工行955xx253,汤秀林收款账户为:建行622xx073,农行622xx910。

(二)证人刘某的证言

我来证明一个叫韩某的*** ,他冒充国家高干,骗了很多人的钱,其中骗了王某丁170万,骗了毛开良几百万。

(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丁某乙被一个叫韩某的人骗了,韩某自称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少将军衔。大约在两三年前,我同学丁某甲让我去陪客人,是北京来的大干部,要给他父亲投资,来考察。我们在鸢都湖附近一个小饭店吃饭,和韩某来的还有河北省衡水市一个姓孙的公安局长,还有一个男子没有介绍。韩某对丁某乙说,李大姐安排他过来考察一下他,看看情况后就给他投资,钱已到山东省委了,但是前提是丁某乙得先配合好,就一个劲的说他能量很大,能给丁某乙投不少钱。

(四)证人孙向阳的证言

孙香香系韩某的配偶。韩某具体做什么工作我不清楚,他说他的工作不能随便说,要保密。三四年前韩某一共给我打了100多万的钱。我一个月退休金2500元左右,2004年我的一套房子拆迁得赔偿款19.9万,我娘家房子拆迁得140万,其他收入没有。我现在住在北京市通州区x号楼x室,300多平方,房子是我女儿韩某的,韩某是一般职员,房子内的红木家具都是韩某买的,他说花了40多万。

(五)证人李某的证言

李某是李某的弟弟,证实李某让其打钱给韩某,之后又把钱还给李春上的事实。

(六)证人张某的证言

证人张某是李某的配偶。李某就是一普通老百姓,不是军人、国家工作人员、转世灵童。从家中发现的军装、军帽等都是李某的,我还和李某一起拍过军装照。从卧室南侧发现的文件,都是李某的,平时家里的开销也都是李某挣的。

(七)证人唐某的证言

唐某是韩某的女朋友。我通过陈碧秋认识的韩某,韩某说自己是国家保密局的工作人员,平时都叫他韩部长,他还给我看过他的工作证件。韩某给我打过40万左右,现金记不清了,他还给我买了一辆丰田越野车,还给我在成都郁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了15万,买了套房子,他还给我买了些电器和金银首饰等。韩某还做了些什么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是大官,他和一个叫邓某、郭某的人整天在一起,说开好银行后就给我安排银行工作。

(八)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韩某出狱后同通过刘建军认识的,他说自己是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是军队上的中将。2010年左右,我跟韩某去了潍坊,见了一个开发商,韩某说一定给他办好,尽力去办,其他的记不清了,但肯定韩某是为了好处去给那开发商办事的。

(九)证人韩某的证言

韩某是韩某的继女。韩某自己说他是军队上的军人,楼下所有的红木家具都是他买的,别的没有对我进行投资。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一)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邓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

(二)被害人丁某乙、孙某甲、颜某、王某丙、孙某乙、牛某、许某、王某丁、蔡某、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三)证人刘某、唐某、王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五、书证

(一)刑事判决书、证明。证实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韩某因犯***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羁押期限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8年3月29日;2006年2月22日被告人郭某因犯合同***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二)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韩某银行卡、ldquo;工作证ldquo;金库通行证等物品,对被告人郭某银行卡、ldquo;万宝通公章,对被告人邓某ldquo;军装、ldquo;通行证、ldquo;文件、ldquo;假美元,对被告人李某军装、军帽等进行的扣押情况。

(四)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邓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五)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4月1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农业银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4日至4月7日期间,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4月29日至5月5日期间,羁押于顺义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5月16日在北京西站第12站台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5月16日至5月23日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9月20日在署营街9号水景茶楼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茶店子派出所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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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卫秘密处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证明、国家安全部人事局查询证明、中央军委办公厅政治部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韩某提供给被害人丁某乙国发字(2009)002号证明及被告人李某、韩某所称的少将、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国家保密局副部长的身份均系由其本人编造。

(七)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李某、韩某、郭某、邓某的身份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八)伪造的文件物品等,证实被告人李某、韩某、郭某伪造文件、军装、照片等物品情况。

(九)被害人丁某乙银行汇款明细、转账存款凭证,证实被害人丁某乙给李某汇款4095900元,给吴秀凤汇款15000元,给郭某汇款27000元,给汤秀林汇款119600的事实。

(十)被告人李某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某的银行收款及对外打款的情况,与被害人丁某乙给其打款情况一致,被告人李某收到被害人丁某乙款项后给被告人韩某直接转账或通过其弟弟李某转账共计110.30万元。

(十一)被告人韩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韩某与李某、邓某等人的资金往来情况,韩某将其收到李某款项后将大部分款项转汇至其妻子孙向阳账户中,同时证明孙某甲给韩某打款25万元。

(十二)被害人王某丙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王某丙给被告人韩某打款30000元的事实。

(十三)被害人孙某乙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孙某乙给被告人韩某打款30万元及手写的打款15万元的证明及被告人韩某返还被害人孙某乙10万元的事实。

(十四)被害人黎某母亲许永仙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黎某给被告人韩某打款5.5万元的事实。

(十五)被害人牛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牛某给被告人韩某打款18.2万元的事实。

(十六)被害人许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许某给被告人韩某打款14.5万元的事实。

(十七)被害人王某丁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王某丁给被告人韩某打款170000元的事实。

(十八)被害人蔡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蔡某给被告人邓某打款40万元的事实。

(十九)被害人虢某银行打款单,证实被害人虢某给被告人李某打款22.6万元,给被告人韩某打款6万元的事实。

(二十)被害人丁某乙儿子丁某甲出具的收到条,证实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红木家具1套(价值50万),丰田越野车1辆(价值20万),现金23900元,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丁某乙现金16万,张某代其退赔房屋1套(价值40万),比亚迪轿车1辆(价值5万),首饰4件(价值2万),现金3万的事实。

(二十一)谅解书、情况说明,收到条,证实被告人邓某通过其朋友退赔被害人蔡某30万元,剩余10万元用羊胎玉一块抵押,取得被害人蔡某谅解的事实。

(二十二)丁某乙、孙某甲等各被害人人的身份信息,证实各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二十三)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邓某的到案及羁押情况,孙某甲、孙建博系同一人,且该银行卡为孙某甲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结伙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韩某涉案金额共计1010.4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涉案金额共计683.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涉案金额共计412.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邓某涉案金额共计40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 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韩某单独*** 被害人颜某3万元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并无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对该笔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应从指控被告人韩某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韩某并不具有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商务部副部长、少将等身份,其虚构上述身份之目的即使他人相信其具有能为他人办事或谋取利益的ldquo;能量,进而使被害人相信并主动向其交纳ldquo;启动资金或ldquo;好处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被害人陈述、银行打款回执及被告人韩某、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韩某、李某实际收取了他人款项,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已构成*** 罪。被告人韩某提出的相关自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共同*** 被害人丁某乙的犯罪事实,该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及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该次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负责物色人选,并将犯罪对象介绍被告人韩某和被告人李某认识后,由该二人具体实施*** 行为,被告人韩某和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并未与被告人韩某和李某*** 被害人丁某乙,应以2.7万元确定被告人郭某*** 数额及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未起主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被告人韩某和邓某*** 被害人蔡某的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先预谋,共同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邓某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郭某、邓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韩某部分退赔,酌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某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六、犯罪工具一宗(详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李增珊

人民陪审员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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