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159号泰州市级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泰州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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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高级研究员 高佳。

央企信托-159号泰州市级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前言:

商业银行实际经营过程中处于高度严监管的环境中,内部风控也会设置诸多量化考核指标。本文梳理银行面临的一些主要监管指标和计算公式,希望能给读者一站式展现银行面临的主要指标约束。

本文是自2015年以来笔者发布的第6个版本,对此前的《银行各类计算公式》进行了更新,充分体现了当前流动性指标、资管新规、大额风险暴露、资本计提、小微“增量扩面,提质降本”、城商行同业业务的几个新口径变化。本文精华版属于简化内容。

本文纲要

一、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

二、存款准备金

三、资本充足率

四、静态指标: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

五、动态指标:风险迁徒类指标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七、额度管理和特定贷款比例管理

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比如对于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0-12%不等的存款准备金。

对于每笔贷款,则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在完成小微指标压力之下,很多银行小微投放贷款的进度决定了本行其他类型贷款的额度。因为如果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不足,银行和可能要被迫压制总体贷款规模。

房地产贷款也窗口政策,比例不能超过20%,也意味着想要做房企融资先做其他领域贷款基数。

总之,银行在实际运行中始终面临着非常复杂的监管指标框架,本文尝试只是做一点点粗浅的介绍。

一、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

(一)民营企业、制造业、信用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

背景:

从2018年开始,监管层开始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和信用贷款的明确倾斜。2019年6月低国常会要求5大行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超过往年。

2018年郭树清也曾经说过要制定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存量占比指标,简称一、二、五,不过后续并没有真正落地。

相关数据:据各地银保监局工作汇报会议,截止2020年4月,北京地区:制造业平均贷款利率同比下降31BP;不良贷款率约0.61%;广东地区:制造业贷款余额1.9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基础设施行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6%。

现状:

不过2020年央行开始有一点改进,在最新MPA评估种,监管当局增加了“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等评估指标。凸显了监管当局对民营企业、制造业金融服务的重视。

以下三项在MPA评估种主要是体现在"信贷政策执行"模块,这个模块100分,此前的基本框架是信贷政策评估结果(40分);信贷政策执行情况(3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

但是在针对不同银行评估的时侯,信贷政策评估的内容不一样,比如对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评估涉农、小微和新增贷款用于当地贷款比例。

此次MPA针对信贷政策执行的三项指标细化,可以说是强化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指挥棒,希望银行资金更多流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以及民营企业。

注1: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新增全部贷款

注2:新增制造业信用贷款÷新增全部贷款

注3:新增私人控股企业贷款÷新增全部贷款

(二)中小微企业相关新政及指标

1.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历史沿革

注1:小微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指标;

注2: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注3:为防止银行年中调节,年末突击完成临时性指标,增速指标改为“小微贷款较年初增速≥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

注4: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以内;

注5:上年末小微贷款余额占比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适度放宽考核要求;

注6:国有五大行2019年力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长≥年初余额*30%;

注7:完成18年“两增”“利率指导”目标且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占比≥各项贷款余额*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适度放宽考核要求;地方性法人行“两增”达标后,当地银保监局可自主实施差异化考核;开发行、政策性银行、外资行、非银金融机构仅监测小微贷款余额及户数,不作考核要求;"

注8:提高“首贷户”的占比;

注9:国有五大行力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上半年同比增速≥30%;

注10:完成19年“两增”“利率指导”目标且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占比≥各项贷款余额*10%的股份制银行,经报批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地方性法人行“两增”达标后,当地银保监局可自主实施差异化考核;开发行、政策性银行、外资行、非银金融机构仅监测小微贷款余额及户数,不作考核要求。"

注11:银发〔2020〕120号要求国有五大行2020年小微贷款增速高于40%。

现状:

继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监管当局在政策面上实行了“定向降准”、增加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大力推行小微金融债的发行的措施。据统计,截止4月中旬,已发行小微金融债1700亿元,接近2019全年发行总额(约1753亿元)。2020全年目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3000亿元。

2.央行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银发〔2020〕123号文提出,人民银行计划按季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购买范围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3.小微不良率尽职免责的比例

银保监办发[2020]29号通知明确,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为“不高于各项贷款3%以内”。受疫重影响严重地区,可适当提高该容忍度,暂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及银行内部考核的扣分因素。

4.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计划

银保监发〔2020〕6号文中明确了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还本付息延期计划(下表所示)。针对湖北地区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企业,设立专项信贷,要求降低融资成本1%以上(较2019年水平)。

5.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

相关文件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

适用对象: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求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

因篇幅问题,本文仅对信贷相关的常规指标加以展开说明。

注1:具体评分视不良率绝对值情况在满分至50%分区间酌情得分;

注2:“一定比例”具体标准:1)城市商业银行:20%;2)民营银行:30%;3)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扩大口径40%,小微口径25%;4)村镇银行(如参与评价):扩大口径85%,小微口径70%。

(三)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定义:

对于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实施集中度管理。

项目

计算标准

指标

单一借款人

贷款余额占同期一级资本净额比例

≤5%

并购贷款

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

≤60%

全量并购贷款

占银行同期一级资本净额比例

≤50%

注:上述并购贷款仅针对表内的贷款融资。表外理财并购贷款融资,不受上述三项指标约束。但表外理财非标融资不超过总资产4%是一个硬性约束条件。

现状:

尽管2017年三三四检查开始,原银监会窗口指导,表外理财放款需要比照表内贷款审查资金流向和风控要求,但笔者认为这个窗口指导更多是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和房地产融资,其他领域仍然值得商榷,尤其未来资管新规实施,表外理财独立法人化大势所趋,在破刚兑之后,笔者认为不应该参考表内的并购贷款集中度。此外部分银行通过信托公司给当初用于并购业务的债务进行置换,同样也要遵从60%等相关监管指标。

(四)户均贷款余额指标

除了村镇银行外,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并未设置硬性的户均贷款余额指标。近年来,监管极其重视“户均贷款”,要求金融机构降低户均贷款余额。

(五)项目资本金要求及其他贷款融资比例

1.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定义:

国务院发文降低原2015年发文中的部分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同时对项目资本金的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注:针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的行业,项目法人和投资方可通过发行权益类工具等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但不能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地方政府在使用本级预算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的基础上,也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筹集资金。

法规依据:

2019年《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2.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银监发[2011]85号文)明确要求: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3.汽车贷款

定义:

为落实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对汽车消费信贷设置了贷款标准。

汽车类型

最高贷款比例

自用传统动力汽车

80%

商用传统动力汽车

70%

自用新能源汽车

85%

商用新能源汽车

75%

二手汽车

70%

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

(六)农村金融机构特殊指标

定义:

银保监会制定的针对了农商行的监测和考核指标体系。

文中将考核的15项指标分为4大类。

注1:对县域农商行,“当地”指该行所在的县(市、旗);对城区农商行,“当地”指该行所在的一个或几个市辖区。若年度可贷资金减少,则贷款余额应保持增加。

注2:大额贷款指单笔贷款超过(含)一级资本净额2.5%或5000万元人民币(孰低)的贷款

注3: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超过80%的,可替换为“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

注4:单户授信在500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重复部分的计算口径参考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S71。

现状:

目前主要是限制县域和城区农商行资金外流,同时服务本地三农和小微。同时,要求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

法规依据:

《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

(七)村镇银行监测考核基础指标

定义:

为建立完善监测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根据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实践和规律,建立了村镇银行坚守定位监测考试基础指标,并规定在2020年末达标。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目标参考值

各项贷款占比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表内总资产期末余额

≥70%

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

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年度新增可贷资金

≥80%

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

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90%

户均贷款

各项贷款余额÷贷款户数

≤35万元人民币

注:“各项贷款、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及户均贷款”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原则上各项贷款占比不低于60%;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不低于70%;户均贷款不高于100万元。

法规依据:

《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3号)

二、存款准备金

定义: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构成是存放央行,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

定义:

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如果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将受到央行包括罚息在内的相关处罚。

1.缴纳范围的演变

注:目前主要是非金融机构一般存款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收益率

存款准备金类型

币种

现行利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

人民币

1.62%

外币

0%

超额存款准备金

人民币

0.35%

外币

0%

注:上述仅针对本币,外币法定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目前暂不缴付利息。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为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释放或压缩银行流动性,实现基础货币投放的调节及产业结构政策的引导。

现状:

自2014年6月份以来,央行多次用定向降准或差别化存款率的方式试图引导资金流向特定领域比如小微或三农,但货币政策试图影响产业的尝试总体并不成功。下图为近两年来央行各类普降及定向降准情况。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备付金

定义: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银行总行在央行开立的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法定的部分。超额备付金作为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

公式:

超额备付金=各分支机构或独立开具的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纸质现金库存+超额存款准备金。

注:2017年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货币供给方式造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随着2018-2019年央行多次降准部分释放基础货币部分是用来对冲MLF(减少MLF续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扭曲。

三、资本充足率

背景:

在银行业严监管的大环境下,资本监管的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逐年趋严格。也是银保监会最近3年每年检查重点之一,正是关注资本计提的规范性。其中,资本充足率恰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当然资本充足率实际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结果,银行一般总是处于缺资本状态,好也缺资本,因为业务发展太快;怀也却资本因为不良太高侵蚀银行利润,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文章《为何银行总是缺资本?》

(一)资本充足率和资本

背景:

作为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的重要监管指标之一,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不仅在资本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了与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基本一致,而且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等指标上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定义:

资本充足率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计量: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及其后续一整套配套文件。

现状:

截止2019年末,我国主流上市银行均已达到监管指标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披露的结果一定是达标的,不达标基本意味着接管或者不披露年报去找新股东注资才敢披露。

当前商业银行最核心的监管指标约束就是资本充足率,尤其缺乏一级资本,所以银行当前的融资需求是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来补充一级资本。但是需要注意,资本充足率并不是越高越好,笔者认为只要超过20%,说明这家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可能存在缺陷,无法找到合适的资产,导致资本金大量浪费。

(二)风险加权资产

定义:

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定义: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计量银行账户信用风险资产及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之和。

计量: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权重法或经监管当局核准的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注:目前我国实施内部评价法的只有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其他银行均采用权重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法下,主要资产类别的信用风险权重如下: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现状:

当下我国银行业主要利润来源于信贷业务,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未来金融产品创新势必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各商业银行会通过增加各类表外业务,资产出表等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力求资本计提达标。这类业务无疑会绕开监管,在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中埋下隐患,严重或将引起系统性危机。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计量: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利率风险资本

*12.5

汇率风险资本

商品风险资本

股票风险资本

期权风险资本

注:经旧银监会核准,目前国内仅中、农、工、建、交、招商银行六家商业银行对部分风险类别的市场风险实施了内部模型法,其他均为标准法。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现状:

目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定义是以持有目的而展开的。因此如何准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是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重点。但随着IFRS9的实行,对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发生改变,或将改变账户划分标准,影响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继而降低资本充足率。未来业务发展、金融产品创新、监管加强、风控体制完善等因素或将重新调整市场风险在国内银行业的风控地位,成为继信用风险控制后最大的挑战。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计量: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与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相同,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按监管规定划分为9个风险系数不同的业务条线,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总和。

注:目前国内银行均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三)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首先需要说明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披着资本充足率外衣,实质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指标控制含义,不同于银保监会的资本充足率实质是风险控制指标。

具体内容略

(四)杠杆率

定义:

与资本充足率不同,杠杆率的分母是未进行风险加权处理的总资产。杠杆率是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单一化缺陷的良好补充,是限制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重要工具。

计量: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

四、静态指标: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

背景:

原银监于2005年印发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核心指标(试行)》中对流动性、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分别设计了监管指标。并将指标划分为“衡量风险水平的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风险变化的迁徙类指标”及“衡量风险抵御能力的风险抵补类指标”三类。

(一)流动性风险核心指标

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该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主要监管指标及监测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监测指标”不属于硬性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或突破监测比例只是可能引起主监管人员的注意并需要解释原因,并不会导致监管处罚。

现状:

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衍生产品业务的流动风险管理,合理评估交易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实施现金流测算及分析;且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

定义: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该指标不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计量:

注:商业银行因流动性不足引发的危机或产生挤兑效应,严重时可能导致银行破产或整个银行业甚至金融行业流动性危机,所以在计量流动性覆盖率时,还需要考虑在一定的压力情景下所有合格优质流动资产是否能满足银行经营流动性需求。

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

3.银行信用评级下调,导致额外契约性现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质)押品;

4.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下降,需追加抵(质)押品等流动性需求;

5.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2)流动性比例

定义:

该指标需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定义:

该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商业银行可通过出售或抵(质)押的方式变现这些资产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计量:

注: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和流动性覆盖率中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有相似之处,比如也有二级资产。但相比巴塞尔委员会对LCR的定义,由于结合了中国金融市场产品的现状,更易于填报。

(4)流动性匹配率

定义: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计量:

注:加权资金来源为来自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融入资金及各项存款、同业存款等项目资金;加权资金运用为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投资同业存单等资金项目。各项资金折算率可参考下表:

注1: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注2: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注3: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投资”项未来区分资金剩余期限,包括银行自营资金的委外(货基或债基)及通过信托通道放款也是按照100%折算率计算。

现状:

目前投资ABS或者金融债在内的所有债券都按照0折算率。总体上笔者总结这项指标2019年开始逐步生效之后,多数银行面临达标压力,必然选择是“去通道”“去同业”“少发同业存单,多发金融债”。

(5)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定义: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计量:

2.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非监管硬性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较多,本文仅列举了部分指标。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注1: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与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注2:中长期(通常为3个月及以上)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

注3: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注4:比例越高,集中度越高,短期流动性风险较大。

注5:商业银行调整后贷款余额与调整后存款余额的比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这一改革,是适应银行业务结构变化和监管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但存贷比仍然作为银监会监管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注6: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

注7:2016年年底,银监会对1104业务制度更新后,原G21报表中的同业存单从[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调整至[3.6发行债券]并更名为[3.6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相当于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同业存单纳入了核心负债。

3.农村金融机构特殊流动性监测指标(非监管硬性指标)

定义:

2018年银保监会农金部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指标。

计量:

注1:反映短期资产与同业负债的期限错配程度。同业负债包括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和发行同业存单。

注2:反映机构对超短期同业负债的依赖程度。

注3:判断机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成本获得融资以弥补紧急流动性缺口的情况。

注4:月度监测指标,反映存款的稳定程度。适用于村镇银行。

注5:月度监测指标,反映存款结构及其变动情况。适用于村镇银行。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差异化流动性风险指标监测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0号)

(二)信用风险核心指标

定义:

信用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包括资产质量、集中度、关联度三类指标。

计量:

注1:一级指标

注2:二级指标

注3:集中度指标为监管指标。在制定此类集中度比例的时候,监管当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排除在外,而从2017年监管检查风暴执行来看,同业投资为特定目的载体(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为主)需要穿透至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合并计算授信集中度。尽管实务中对公募基金普遍豁免,但目前对私募性质的基金执行口径基本按照穿透原则。但是根据最新的大额风险暴露的思路,即便是公募基金和ABS也未能豁免穿透授信的要求,对银行投资ABS和公募基金形成比较大的障碍。此外,表外银行理财并不需要纳入授信,只是参照表内贷款做风险管理。

注4:监测、评级指标;2018年银保监会规定将90天以上逾期贷款纳入不良,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都已达标,少量城商行和农商行该指标超100%。2019年开始,资质比较好的银行已经开始执行60天以上逾期贷款纳入不良的要求。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监管局在监管评级以及在日常监管指导中非常重视该指标,也有部分农商行此前逾贷比奇高,基本也预示了后续不良的答复攀升。未来银保监会可能颁布的最新的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监管办法也强制要求将90天以上逾期贷款纳入不良,这也是国际上目前统一的要求和标准。具体参见笔者此前解读《理解影响深远的新五级分类:金融人必读20条》。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发〔2005〕89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三)大额风险暴露

定义:

而所谓大额,是指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其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分别的监管要求如下: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央企信托-159号泰州市级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泰州 信托)

(四)表外转表内转换系数

定义:

指商业银行表外担保承诺类业务,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这些表外业务在一定压力情形下会转化为表内业务。比如贷款承诺,只要客户提款就变成贷款。所以这些表外业务在计算风险的时侯要有一个折扣系数,这个折扣系数就是CCF。

计量:

注1:CCF主要应用于商业银行资本的计算,转为表内后再按照表内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同时CCF也应用于大额风险暴露的计算;

CCF还用于商业银行授信余额的计算,金额计算类似授信集中度这样的监管指标。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五)市场风险核心指标

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计量:

注1: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含传统的重定价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当前1104监管报表G33则是需银行将业务分为银行账户业务和交易账户业务后,以重定价缺口的方式进行计算得出各家金融机构的利率敏感度。如果在标准利率冲击下,银行经济价值的下降幅度超过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监管机构就必须关注其资本充足状况,必要时还应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和/或增加资本。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发〔2005〕89号)

现状:

2018年6月,银监会公布最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办法》,将利率风险重新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期权风险和基准风险,鼓励使用经济价值分析,优化了计量方式,并设计了不同的标准利率冲击模式,对利率风险压力测试情境提出了新要求。

(六)操作风险核心指标

定义:

操作风险指标,是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计量:

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现状: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了关键风险指标。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

五、动态指标:风险迁徒类指标(监测指标)

定义: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可以反映贷款的变化趋势情况。将贷款迁徙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加强对贷款***概率和贷款实际价值的分析,并与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和贷款风险定价相结合,推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计量:

央企信托-159号泰州市级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泰州 信托)

注1: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

注2: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

注3: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

注4: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

注5: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

注6: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发〔2005〕89号)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定义: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资本充足率已在第二部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注意这类指标实际上是管理指标,监管只是用来做监管评级,不同于资本充足率,集中度等强制达标的监管指标。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发〔2005〕89号)

(一)盈利性指标

定义:

盈利能力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及相应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规定的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计量:

注1:表中列示的指标仅为监管评级的指标项目。

注2:衡量银行盈利来源是否过度依赖利差收入。

注3:净息差是衡量银行的整体资产负债利差水平。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

定义: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计量:

注1:该指标为一级指标。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预期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准备金,充分抵御这种损失。非预期损失部分则由资本金来覆盖,资本金又分为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高级内评法下:预期损失=***概率(PD)×***风险暴露(EAD)×***损失率(LED)

注2: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银监发[2018]7号文动态调整为120%~150%;

注3: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银监发[2018]7号文动态调整为1.5%~2.5%

注4:2020年4月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下调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20个百分点,以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注5:监管要求损失准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的较高者。

注6:确定单家银行具体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时,应同时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性;详见完整版。此前本公众号文章参见《银监会降低拨备覆盖率的利润逻辑!详解银行各项风险指标》。

七、额度管理和特定贷款比例管理

定义:

银行的监管额度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结售汇综合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即合意贷款,但2016开始过渡为MPA)等。

(一)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为应对今年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监管当局提高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由原来的净资产的2倍提高到2.5倍,扩大企业借用外债的空间,且有利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好的利用国际国内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额度管理

定义: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和前面提及的“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 short FX long CNY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5000万美元~10亿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除此之外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央行通过交易中心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注1: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注2:额度仅限于线上同业拆借,线下的同业借款不受这里额度限制,只需要符合后面介绍的同业融出集中度限制。

法规依据: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现状:

2016年7月份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了银行拆借额度的调整,但只是调整起来更便捷,总的额度控制并没有改变。

(四)央行信贷额度管理

1.2016年之前的合意新增贷款

合意贷款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

2.合意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关系

合意贷款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贷款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贷款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

3.从2016年开始央行不再考核合意贷款

而是改为MPA宏观审慎考核,其中最主要是引入“广义信贷”的概念,扩大对银行资产的考核范围。广义信贷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过快的资产规模扩张会导致央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

但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狭义贷款规模控制仍然实施非常严格的窗口指导。这也是当前很多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放款,而不是直接投放表内贷款的主要动机。

到2017年,狭义的贷款规模管控更加严格。商业银行当前面临央行广义信贷控制和狭义贷款规模窗口指导双重约束。

狭义信贷规模大体测算依据实际是根据根据广义信贷规模增速倒算出来,每月额度=广义信贷赠送*去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2。

比如一家城商行去年末贷款余额为1200亿,该银行央行公式测算的广义信贷增速为10%,那么今年每个月贷款额度为10亿。对于多数城商行在过去几年的扩张冲动下,明显额度不足。

但当前环境下,纯粹因为监管因素导致表外和表内非标回归贷款本源产生的信贷需求,中小银行狭义贷款规模压力更大。尤其2019年以来,整体宏观环境变化较快,央行对部分银行的侠义贷款规模的指导也出现过左右摇摆,监管给的额度有时候大于实际贷款需求,有时候又小于贷款需求。所以多数银行为了当月贷款恰好满足央行的额度管控,都喜欢用票据来调节贷款指标,具体关于票据的文章参见《什么是票据?2020完整版》。

(五)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1.融出集中度

定义:

主要衡量一家金融机构对另外一家银行的风险暴露高低,限制资产端同业集中度风险。

公式: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即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本≤50%。

备注:

大额风险暴露,规定对同业单一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的25%;注意单一风险暴露和同业融出口径稍微有差异。单一同业风险暴露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投资,这里的融出集中度不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

尤其需要注意这里的融出集中度50%同样适用于省联社、二级联社和村镇银行。此前很多这三类机构认为不适用,在2018-2019年出现大量处罚案例。

2.融入集中度

定义:

衡量负债端同业集中度风险

公式: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即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1/3。

实际业务中,主要是同业转一般存款,或者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向同业募集资金,绕开1/3指标限制。但上述做法显然都不符合银监会“三三四检查”要求。

同业融入集中度1/3这项指标,目前主要体现在127号文(监管指标),央行MPA宏观审慎打分项目(评级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和银保监会流动性监测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三个领域。

但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由于流动性匹配率将大幅度抑制同业业务,且大额风险暴露和银保监会抑制信托通道的强硬态度也抑制同业投资业务,同业存单的发行也会大幅度受到流动性匹配率的抑制。所以总体而言,银行如果希望达到流动性匹配率的要求,肯定需要严格控制同业负债占比,所以1/3同业负债比例不论是否纳入同业存单都不再是银行短板,从而这项指标的重要性大幅度下降。

3.城商行同业业务集中度

近期根据21世纪经纪报道,监管同时新增两个指标,即

——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

——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

这两个比例比要求具体如下,而且目前看仅限于城商行部针对城商行发的监管要求:

后来根据银保监会的回复,应该属于监测指标。

2018-2019年城商行部的监管工作要点中都重点强调对SPV投资和同业负债的规模及增速控制。包括了:

——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继续设定限额,坚持压降存量,严防规模反弹;

——严控同业融入占比和增速;

(六)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

定义:

本文所指的是尚未成立理财子公司,仍然在银行理财事业部从事理财业务面临的监管指标。未来如果成立理财子公司部分指标会有变化。

1.非标债权投资

资产类别

限额

投资单一债务人非标债权类资产(注1)的余额

本行资本净额的10%

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余额

同时满足

①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②不超过上年度银行总资产的4%(注2)

注1:“单一债务人的其关联企业”也属于统计范围。

注2:该银行总资产为经审计披露的报告数据。

注3:如果是理财子,将不受10%本行净资本限制,也不受银行总资产规模4%比例限制

现状:

随着理财规模不断增长,当前对各家银行而言,表外理财最核心的额度限制是在银行理财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4%,而不再是35%比例限制。

2.理财新规中关于理财投资单一集中度

资产类别

限额

每只公募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

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全部公募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

该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该流通股的30%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4.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未来即将发布的新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单一非标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30%,所有集合资金信托非标投资不超过集合信托实受信托规模的50%。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

5.资管新规发布后,新引入的关于理财业务的指标

项目

监管指标

风险准备金

计提管理费收入的10%

封闭式公募、私募产品

净资产的200%

开放式公募、分级私募产品

净资产的200%

权益产品优先劣后杠杆率

1:1

固收类优先劣后杠杆率

3:1

大宗及衍生等优先劣后杠杆率

2:1

(七)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1.商业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2.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3.QDII额度

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当前因为控流出扩流入的总体外汇管理思路,所以QDII额度非常紧缺,新增QDII额度基本没有可能性。而从市场的定价看,借用其他金融机构QDII额度发行产品的通道费用通常在非常可观的150-250BP,也可以将这通道费视作QDII监管额度的价值(当然从监管来看,这种走通道的模式属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可能削减甚至取消QDII额度)。

(八)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比例

1.单个银行投资单支资产支持证券集中度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2.发起人持有单支信贷资产证券的比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1)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2)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3)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4)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九)银行股权管理集中度比例

1.股权事务管理

2018年1月初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8年1号令)规定:

(1)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而且每增持5%一个阶梯都需要申请。

(2)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5%),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3)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4)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5)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2.股权质押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应当对其股东权利(股东大会及派驻董事)进行限制。

八、央行宏观审慎MPA监管比例

因篇幅限制此处略。

九、央行监管评级

因篇幅限制此处略。

十、银保监会监管评级

因篇幅限制此处略。

标签: #央企信托-159号泰州市级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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