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山东省菏泽市某县农民高x等4人,因房屋征收与征收指挥部存在严重争议,指挥部主张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重置价格补偿,而高x等4人认为如果按照重置价补偿,自己房子被拆除后买不起商品房,且自己的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之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补偿。因此争议一直不能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征收指挥部与部分原告的家属签订协议,后原告知悉后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2018年指挥部组织人员将高x等4人房屋予以拆除,高x等人将县政府起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原告律师查询该县城乡规划图纸,高x等4人的村庄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
原告方代理律师:王卫洲、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标准问题,各执一词,存在激烈争议
原告方认为:
涉案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远远高于重置价格,如果按照重置价补偿明显不足以保障被征收人正常居住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国有土地上市场价值补偿应当获得支持。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故对于原告房屋的赔偿,应当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的标准予以赔偿。
另原告有权选择货币赔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赔偿方式,应当判决县政府提供两种赔偿方式供原告选择。
被告方认为:
涉案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该县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直是按照重置价格补偿,县政府已经制定补偿方案,不可能对高x等4人区别对待;之前曾经与部分原告家属达成协议,虽然被确认无效,但不影响原告实体权益,应当按照原协议约定赔偿;对于原告房屋价值,指挥部已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应当按照评估价值赔偿。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审理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值组织对原告房屋市场价值的司法鉴定,判决认为:
1、原告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国有土地上市场价值补偿应当获得支持。
2、征收补偿应当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在行政赔偿阶段应该予以支持。但鉴于政府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尚未确定,县政府未申请评估,根据周边三个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成交案例,确定安置房市场价值为xxxx元/㎡。
故判决:
被告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二个月内赔偿原告xx因房屋强制被拆除造成的货币损失共计xxxxxx元或者被告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提供周边安置房,并以每平方米xxxx元/㎡的价格结算。
本案判决后,部分原告选择货币赔偿,部分原告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赔偿,万典律师认为:1、安置房的价格按照xxxx元/㎡明显过高,因为安置房之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而法院选择的三个成交案例是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且安置房的价格未经过评估,没有依据;2、本案是按照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县政府在补偿方案中已经对安置房的价格进行了规定,安置房价格结算,应当按照县政府原先补偿方案中规定结算价格结算,不能另行确定其市场价格。
本案宣判后,部分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告对安置房价格不满,万典律师将针对安置房价格过高问题,继续为其代为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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