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继强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10;SFC CE Ref: AMB145
陈健恒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11;SFC CE Ref: BBM220
程昱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7070005
姬江帆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08;SFC CE Ref: BDF391
事件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规范的监管规则。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办法》相关要求。
点评
我们在路演中发现,诸多银行类机构都对该《办法》反响很大,如果真正实施,市场可能低估了其冲击,我们在此作以解读,供投资者参考!
一、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全球金融危机中,欧美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曾使得部分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为了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国内方面,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但此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各类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因此,出台一个统一规范、全面体现实际风险暴露的监管《办法》对银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是必要的,对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交叉金融业务盛行的背景下,防范非同业客户、同业客户以及交叉金融产品(各类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风险,堵各类通道业务/监管套利,落实穿透监管,尤为重要。
二、《办法》对主要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的规定
《办法》的主要目的是:(1)解决大额风险暴露的问题/统一授信的问题;(2)解决集中度问题。跟此前已有的集中度规定的区别在于:此前关于集中度的各个指标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且统计标准不统一(如风险缓释、分母都不尽相同);本次法规按照业务分类,对风险暴露进行了细分,尤其是对于同业业务以及资管产品、ABS等穿透监管集中度风险的要求更为严格,且对于过去“打擦边球”/无法穿透的业务设置“单一匿名账户”,从而达到统计计量标准统一、有效全面防控风险的目的。旨在堵各类通道/规避监管的业务,规范交叉金融业务。
具体来看,《办法》基于商业银行业务,根据其具体业务对应的风险暴露,定义了各类大额风险暴露的计算规则;与此同时,将主体划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三类,并分别设置了监管指标(如图表1)。
《办法》定义了豁免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的主体,包括:1)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2)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3)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5)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债券;6)政策性银行(持有次级债权不能豁免)。
1)非同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如何定义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影响分析:本条规定设置了唯一的匿名用户作为所有无法穿透识别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的交易对手(一方面,需要证明确实无法穿透,另一方面,理论上还要求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且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也即银行对无法穿透的品种的总投资上限为一级资本净额的15%。或对银行表内投向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同业理财、资产支持证券等有影响,具体则取决于最终对于“穿透/无法穿透”的定义。
无法穿透识别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主要有:1)公募基金,包括货币基金,及部分集合类资管(这些品种不能提供资产清单);2)同业理财(现阶段资金池模式下,较难对应基础资产);3)高分散的ABS产品(基础资产笔数过多难以穿透)。此外,理论上可以穿透识别的资管产品如一对一委外、低分散度的ABS产品等,在实际穿透操作中也存在很大的操作困难。例如,规定执行后委外账户的买卖必须及时通知委托人进行指标计算,甚至在买卖前先通知委托人进行计算是否超过大额风险暴露规定。
本条规定对银行的投资限制很大。如该《办法》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执行,假设全行业一级资本净额在13-14万亿左右(25家上市银行2017年半年报中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合计约10万亿),则全部银行表内资金对上述无法穿透需计入“匿名客户”品种的投资上限被锁定在2万亿左右。而2017半年报中,上市银行表内的基金、理财、ABS合计规模近3万亿(还不包括资管计划和资金信托计划)。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四大行一级资本净额在全行业占比高达40%左右,但其类似的投资较少;而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商行此类无法穿透的投资较多,但其一级净资本较低。分类来看,根据2017年三季度已披露银行的数据进行计算,目前四大行投资上限在1800-3000亿左右;股份行匿名投资上限不超过800亿,城商/农商投资上限在200亿以下。
基于上市银行半年报中交叉金融业务的数据(图表3),我们粗略测算,若假设所有表内持有的基金、ABS属于《办法》中的无法穿透,则起码有10家以上的上市银行(图表2)匿名投资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当然,仍取决于对于所谓的“穿透”定义的严格程度)。或对银行表内投向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同业理财、资产支持证券等有影响,尤其是同业理财维度,叠加资管新规,无疑是雪上加霜,需提防解杠杆过程中的流动性冲击/压力。
2)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如何定义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其中,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一组同业客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3号规定的控制关系进行判断。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 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
影响分析:影响相对不大。
3)同业客户: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如何定义同业客户?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影响分析:本次规定将127号文提到的50%单一同业客户限制降低至25%,且计算口径从融出资金扩大为更广泛的风险暴露概念(资金融出、同业投资都计入),对于部分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的中小银行产生了进一步压力,旨在降低商业银行对于同业业务的依赖,引导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源。不过,考虑到以利率债为质押品的同业业务可以扣减计算风险暴露,此类业务占比较大的银行压力相对较小,避免对资金面的冲击。此外,本次《办法》对集团客户提出了相同的风险暴露要求,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各个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形成了整体的约束。
为减少对部分银行和市场的冲击,《办法》设置了同业客户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的过渡期安排:2017年底未达标的银行,其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比例不得上升。2018年底未达标的银行,应于2021年底前达标,满足过渡期监管机构设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标规划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为保证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办法》也规定在市场流动性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大额风险暴露突破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风险暴露的分类、计算规则及注意点
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如下六大类。并根据相应的业务分类其风险,分为:一般风险暴露、特定风险暴露、交易账簿风险暴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潜在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业务及其对应风险类型、风险暴露计算规则整理如下(图表5):
关于“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所对应的特定风险暴露,其计算规则:特定风险暴露分为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和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相对复杂。下面,详细解析:
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首先需要确定交易对手。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投资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对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但如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进行穿透,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作为虚拟交易对手进行大额风险计算。“匿名客户”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影响我们在上一部分已做讨论,即若严格执行,部分银行表内投向无法穿透的交叉金融业务超标,存在调整压力。
确定交易对手后,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如图1所示。不管使用何种核算方法,均需要计算附加风险暴露。
在实务操作中,该规定仍有部分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基础资产如并非股票和债券等品种,其市场价值如何判断?
此外,这一计算方案或高估了结构化产品持有人面临的风险。例如,银行分别投资规模为100亿元的平层资管产品和分层资管产品优先级(优先:劣后=4:1),投资比例均为总规模的20%。假设两个资管产品基础资产完全一致,由5笔市场价值为20亿元的贷款组成。
此时银行投资平层资管产品的金额为100*20%=20亿元,计算单个客户大额风险暴露为:20*20%=4亿元。
银行投资分层资管产品优先级的金额为100*20%=20亿元,计算单个客户大额风险暴露为:min[20,20%/4*5*min(20,80)]=5亿元。——从该案例可以发现,当投资分层资管产品时,其大额风险暴露计算值更高。但从风险实质上来说,投资优先级所面临的风险明显低于投资平层产品。
附加风险暴露计算中,如何定义发起人、管理人等主体的*** 行为是否可能对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或ABS造成损失,也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如果发起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但不提供额外增信,是否属于“发起人*** 行为可能造成损失”?
在计算风险暴露时,《办法》也设置了风险缓释转移扣减、简易计算等项目,具体而言:
1)风险缓释转移扣减:“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但“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的定义并不宽泛,实践中主要是利率债和商业银行债务,也有期限要求,因此风险缓释条款可能主要应用在同业间的买入返售等业务中。风险缓释转移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总结如下附表2。
2)商业银行可以剔除已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
3)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适用简易计算规则:
资产管理产品及ABS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ABS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低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可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总结而言,对于任意一个单一客户而言,其大额风险暴露总额是:上述6类风险暴露的加总- 风险缓释转移项目- 不计算项目。
举例来说,假设某银行对某单一客户开展的业务有:1)贷款(账面价值100,减值准备20);2)资管产品(规模100,底层为该客户单一信贷,银行持有比例80%);3)该客户公司债(市场价值100);4)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承诺金额100);5)以利率债为质押品的融资业务(融资额100,质押利率债价值100)。则银行对该客户的风险暴露金额=(100-20)+(100*80%)+100+ 100*50%+(100-100)=310。
四、《办法》有哪些重要影响?
1、匿名客户的规定旨在堵各类通道业务/监管套利,或将冲击货基、同业理财和高分散ABS产品
特定风险暴露的计算中,要求将无法穿透的资管计划或ABS产品都计入唯一的匿名客户,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根据我们的测算,全部银行表内资金对上述无法穿透需计入“匿名客户”品种的投资上限被锁定在2万亿左右。目前,四大行投资上限在1800-3000亿左右;股份行匿名投资上限不超过800亿,城商/农商投资上限在200亿以下。
若所有表内持有的基金、ABS属于《办法》中的无法穿透,则上市银行中,起码有一半以上的上市银行匿名投资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当然,取决于对于所谓的“穿透”定义的严格程度)。《办法》的目的旨在堵各类通道业务,规范交叉金融业务。或对银行表内投向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同业理财、资产支持证券等有影响,尤其是同业理财维度,叠加资管新规,无疑是雪上加霜,需提防解杠杆过程中的流动性冲击/压力。
此外,关键是关于匿名客户的规定在2018年7月1日就将开始执行,相关业务指标的合规要求将可能使得部分银行被迫赎回或卖出相关资产,比如货基、同业理财遭遇赎回,并导致债券市场和ABS市场产生阶段性抛压。目前看,2018年2月4日截止征求意见,可在征求意见期内及时反馈问题。当然,执行过程中,“如何填报”也存在一定的空间。
2、同业业务将在中长期去杠杆,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
《办法》对单一同业客户的集中度要求从127号文规定的50%降低至25%,且计算口径从融出资金扩大为更广泛的风险暴露概念——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使得部分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的中小银行面临压力,与当前整治“违规开展同业业务”、“违法违规展业”等政策导向一致,重在引导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而商业银行业务重心回归传统存贷款、债券等业务。但好在《办法》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对金融控股集团同业客户也须满足25%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压缩了多牌照集团的同业业务规模。
对于非银机构而言,目前尚未明确其资管计划与银行之间的融资是否计算非银机构自身的风险暴露。以券商为例,假如券商资管计划和券商自营与银行之间的融资行为均计入券商的风险暴露,则对券商(特别是资管规模大)的融资产生很大的冲击,可能导致部分账户被动去杠杆,对债券市场形成较大的抛压。
如非银机构和银行之间的融资行为以利率债或银行债务为质押,可以扣减其市场价值来计算风险暴露。但非银机构仍以持有信用债为主,其质押融资行为达到风险缓释的要求比较困难。
同业业务的集中度要求在《办法》中属于新增业务要求。根据银监会答记者问:《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
3、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压力增大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以一级资本为计算基础,可能使得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可补充一级资本)的动力加强。非标等也存在回表压力,叠加三三四等严监管背景下,更加强调“穿透监管”,银行资本消耗可能在2018年加速;而与此同时,MPA考核又使得银行期望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因而,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需求将明显提升(图表7)。
4、利率债受冲击程度相对较小,但需关注监管叠加下的表内外资产负债压力,以及实体再融资的压力
国债、政金债等发行人都不列入风险暴露主体,以利率债作为质物质押可以有风险缓释的效果,因此相对信用债、资管产品、ABS等具备明显优势。
5、改变企业授信过程中一家独大的局面,或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信贷弱势局面,规避大额风险暴露
《办法》下,要求穿透监管,对过去通过资管计划、资金信托计划为载体,投向非标等也要求穿透并合并统计授信。考虑现阶段各类“计划”规模或突破8万亿(图表3),严格穿透后,对个别“大额”风险暴露的主体的再融资/授信,也会带来一定的压力。包括部分房地产、过剩产能行业的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不过,有助于改变授信过程中一家独大的局面,改善中小企业在信贷获取中弱者的低位,提高信贷资源在实体经济的配置效率
总结来看:正如我们开篇所言,《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1)解决大额风险暴露的问题/统一授信的问题;(2)解决集中度问题。对于同业业务风险集中度的要求,和针对资管产品、ABS等穿透监管的要求,以及针对关联公司和紧密业务联系的公司更为严格的风险暴露规范,边际上或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新增监管压力。尤其是一级资本净额规模较小的中小银行,存在一定的考核压力。
此外,结合银监会公布的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来看,囊括了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等八大方面、22个细项。其中,尤其是违反信贷政策和同业业务方面列出负面清单。理论上来说,或者中长期来看,现阶段所有的监管文件(附表3)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资金脱虚向实,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一家独大的局面,改善中小企业在信贷获取中弱者的低位,提高信贷资源在实体经济的配置效率。不过,需要关注非标、委贷、同业业务严监管的同时,地方监管共振,关注短期的流动性压力、实体经济中最弱势的群体融资渠道的畅通性。
注
报告原文请见2018年1月15日中金固定收益研究发表的研究报告《中金公司*张继强, 陈健恒, 姬江帆, 程昱, 唐薇:简评*旨在治理同业乱象,提防"匿名客户"冲击 | ——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相关法律声明请参照:
标签: #央企信托-52号德州AA+市级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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