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陆港通达物流2023年收益权拍卖(天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

余老师 94 0

编者按

天津陆港通达物流2023年收益权拍卖

司法拍卖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如今,网络司法拍卖已经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作为一种新事物,实践中存在操作规程不一、拍卖主体多元、拍卖模式多样的问题。相应地,如何进行司法拍卖、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行为能够撤销拍卖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期,我们就撤销司法拍卖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21年第2期·合第28期)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

【执行立案/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条件为申请执行人应先向被执行人出具发票,因此判断被执行人是否逾期付款,不仅应当审查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还应审查其确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具备。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能提供其已出具发票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主张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先确认付款再出具发票系商业习惯等,与前述仲裁调解书指定的付款条件不符,故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2020)粤执复966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张磊、庄绪义

2

【强制执行/保留生活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已经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子女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后,被执行人以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为由主张增加其子女生活费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892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3

【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院对于标的物已知的权利瑕疵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使竞买人知晓并在参加竞买时考虑前述瑕疵因素,不能以“不保证声明”为由,免除瑕疵公示责任。若执行法院明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而未如实进行公示,致使买受人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应予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

——(2020)粤执监65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4

【以物抵债/应受清偿债权额】多个执行债权人中的一人接受流拍财产抵债,应当补交其应受清偿债权额与抵债财产价额之间存在的价差。该执行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是指其在存在多个执行债权情况下依法应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并非指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金额或其本身的执行债权金额。未接受流拍财产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并不因此丧失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的受偿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

——(2020)粤执复875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

5

【迟延履行/责任承担】生效民事判决没有明确被执行人返还承包经营厂房的交付标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此未能协商一致且均未积极促成交付,因迟延移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020)粤执监83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6

【迟延履行/行为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涉案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地上建筑物的报建及产权登记手续,故被执行人的义务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并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但是上述标的物是否符合变更登记、报建和产权登记条件,以及能否批准前述申请,则应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延迟登记不能直接归责于被执行人,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确有不当。

——(2020)粤执监105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

天津陆港通达物流2023年收益权拍卖(天津陆港集团有限公司)

7

【执行行为异议/超标的保全举证责任】超标的额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中,异议人已提交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并对审查法院征询重新委托评估或向有关部门询价的意见均不予认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0)粤执复810号 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8

【执行行为异议/超标的保全】执行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对于股票价值的确定,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

——(2020)粤执复894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9

【执行行为异议/异议对象】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拍卖行为系破产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变价的行为,涉案《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没收竞买人涉案拍卖保证金的《告知函》均由破产管理人作出,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的范畴。

——(2020)粤执复896号 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10

【案外人异议/异议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但是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若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因该款项直接由申请执行人受让,根据前述规定,此时案外人基于对该款项的质押权提出排除执行的案外人异议并未超期,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2020)粤执复770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11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执行法院应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处置。但由于其他法院已另案通知执行法院协助执行,对该款项保全冻结,破产管理人应向保全法院提出请求,在该保全措施解除后依法办理涉案款项的移交手续。

——(2020)粤执复998号合议庭:付庆海(办)、李焱辉、庄绪义;法官助理:曾群锋

12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重整】依照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对执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破产程序中裁定批准的被执行人的重整计划确定该债权由案外公司负责清偿,且该重整计划已经生效民事裁定确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强制执行该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047号 合议庭:付庆海(办)、李焱辉、庄绪义;法官助理:曾群锋

13

【财产刑执行/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追缴刑事犯罪违法所得时,书面通知执行法院将执行回转款项直接发还具体的被害单位,执行法院据此予以协助执行并无违法不当。原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在追缴违法所得的刑事执行程序中另行向执行机关提出。

——(2020)粤执复526号 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

14

【财产刑执行/刑事退赔】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对刑事诉讼中查封在案的被执行人亲属名下的房产应予变价发还受害人,故执行法院查封、拍卖该涉案房产并无不当。该房产登记权利人请求排除执行涉案房产的任一部分,均不符合前述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执行内容。但其提出在本案刑事裁判生效后向贷款银行继续还款的问题,因涉案房产登记有银行抵押贷款债权,该房产登记权利人主动继续还贷,客观上减少了登记于涉案房产上的银行抵押的贷款债权,故其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由执行法院在处理涉案房产变价所得款项时,核实判决生效后其具体的还贷数额,并参照银行抵押债权的顺序,在保障抵押权优先受偿之后予以退还。

——(2020)粤执复887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15

【财产刑执行/追缴违法所得】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人民法院根据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用获取的赃款赃物投资置业所占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于法有据。

——(2020)粤执复1073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16

【执行送达/邮寄送达】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已由被执行人本人签收。执行法院此后向前述地址邮寄送达其他法律文书,虽然无人签收被退回,应视为已经送达被执行人。

——(2020)粤执监140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延伸阅读

专题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专题二:涉特殊房屋的执行

专题三: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专题四: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专题五:房屋买受人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六:房屋出卖人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七:与以物抵债有关的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八:夫妻一方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

专题九: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十:承租人对租赁物排除执行的相关问题

专题十一:特殊房屋排除执行

专题十二:股权的执行与排除执行

专题十三: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执行及排除执行问题

专题十四:在建工程及特殊财产的执行及排除执行问题

专题十五:与排除执行的有关的程序性问题

专题十六:申请执行人变更

专题十七:追加被执行人(二 )

专题十八:抵押相关的执行问题

专题十九:执行和解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撤销司法拍卖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一:执行与刑事处罚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二:执行与税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三: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

专题二十四:全国各省市执行规范文件汇总

专题二十五:特殊账户资金的执行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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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 团队深度耕耘的 业务领域 : 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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