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朝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集资户8000余万元损失,因为马朝宣曾经供述有三笔款1500多万元在我爸处,温宿县公安局专案组为了追回这些款项,就以涉嫌该非吸案对我爸刑事立案,并以找不到我爸询问和调查为由上网追逃。”
通过招商引资到新疆投资的山东商人李庆荣的儿子李斌向媒体举报称,实际上,马朝宣并没有给李庆荣有过投资,所谓的供述是虚假的,马朝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和李庆荣完全没有联系,李庆荣毫不知情,况且马朝宣所称的三笔款的发生时间早在2012年7月之前,那时马朝宣的非吸犯罪行为尚没有发生,非吸犯罪与他跟李庆荣的经济合作在时间上完全没有交集,再说,发生于非吸犯罪之前的资金也不可能会是非吸犯罪的赃款。
“一个无辜的公民,因为公安机关找不到他调查和询问就被刑事立案并上网追逃,这是多么的恐怖!这家公安机关又是何等的任性!”依法接受李庆荣亲属的委托代理李庆荣被温宿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刑事立案并网上追逃刑事案件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肖霖、彭逸轩二人认为,这起案件完全是温宿县公安局为了帮助集资户中的部分官员挽回损失而滥用权力刑事立案造成的错案。
合作未成受牵连被刑事立案上网追逃
李庆荣系新疆阿瓦提县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董事长,金冠公司阿克苏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分公司)负责阿克苏汇金大厦项目的开发建设。
2011年10月,经三分公司员工田立军和他的朋友何莲撮合,李庆荣以6700万元将汇金大厦项目整建制转让给马朝宣。
2012年2月5日,因马朝宣6700万元受让款未能履约,李庆荣决定与马朝宣解除协议,又经田立军和何莲撮合以7500万元受让重新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马朝宣三个月内交不够全款,协议作废。
2012年4月25日,由于马朝宣资金紧张,又经过田立军和何莲撮合,李庆荣同意将此前的整体项目转让改变成为双方合作,李庆荣(甲方)代表金冠公司与阿克苏芬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马朝宣(乙方)签订了协议:认可“汇金大厦项目”已发生成本费用8500万,其中乙方出资3500万,已到位资金1567万元,剩余1933万元在三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马朝宣后交齐。甲乙双方占50%的股份。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由乙方负责。
2012年5月9日三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马朝宣,后马朝宣又未履约。
2012年5月16日至6月1日,李庆荣的合作伙伴李卫昌等人坐阵阿克苏,叫马朝宣交出三分公司的所有手续,并要追究马朝宣的***责任。马朝宣提出,如果不把他经手的三笔款项合计1567万元还给他,他就不交还手续还要查封项目打官司。
为了让马朝宣尽快退出,以免影响项目进行,李庆荣与马朝宣2012年7月8日签署协议,同意把马朝宣主张的1567万元放在自己的股份里与马朝宣共同持股,并明确马朝宣不再承担为汇金大厦项目融资义务。
李庆荣与马朝宣2012年7月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确认马朝宣已向汇金大厦项目投入的三笔款项合计1567万元,组成是:1、2011年8月5日借给田立军、何莲(系三分公司聘用的员工)拜城县汇丰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小额贷公司)500万元;2、2011年11月24日、2012年2月-3月两次偿还融信小额贷公司借款666万元;3、2011年11月份还给典当行401万元。
2015年年初,马朝宣开始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温宿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小额贷公司)向社会非法集资,崩盘后案发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由于马朝宣及其汇金小额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造成8000余万元集资款不能清偿,致使受害群众160多户多次上访,温宿县公安局专案组便四处追查这8000余万元的下落。
因为马朝宣曾经供述称有1567万元在李庆荣处,于是,温宿县公安局2016年1月27日对李庆荣刑事立案,2016年6月20日签发了《拘留证》并同日上网追逃,理由是“该犯(注:指李庆荣)伙同他人于2015年涉及温宿县汇金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已逃跑”、 “在逃类型:刑拘”。
辩护律师质疑温宿公安局办案荒唐
接受李庆荣家属的委托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和彭逸轩两位律师两次前往温宿县跟温宿县警方接触。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二)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去年10月18日,在温宿县公安局,主办此案的邹姓警官告知了李庆荣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但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想了解温宿县警方已经查明的李庆荣的犯罪事实的要求却拒绝告知。邹姓警官的理由是,他所理解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可以”告知而不是“应当”告知。
邹姓警官还对辩护律师声称,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马朝宣将非吸的赃款转给了李庆荣1567万元,所以要找李庆荣追回这些款项。
李肖霖、彭逸轩二位律师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马朝宣供述其已向汇金大厦项目投入三笔款项合计1567万元并有2012年7月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为证,事实上,马朝宣的供述完全是虚假的,因为这三笔款项的实际情况是:
第一笔,田立军、何莲二人给马朝宣出具借条拿走的500万元,被二人用于了成立自己的汇丰小额贷公司。对这笔借款,李庆荣事先并不知道,在2012年7月8日马朝宣和李庆荣签署终止合作协议时,其上明确地写明了这笔钱由田、何二人用于成立汇丰小额贷公司,但签约当时李庆荣错认是三分公司借的钱。因此,这笔钱不能算在三分公司头上。
第二笔,马朝宣自称的替汇金大厦项目偿还了融信小额贷公司的借款666万元,这也只是他自己的说法而已。关于偿还融信小额贷公司的钱曾有过约定要凭付款凭证结算,向他追要财物手续他一直不给,他还款的凭证始终不拿到汇金大厦项目入账。
第三笔,向典当行偿还借款401万元的本息,马朝宣始终拿不出付款凭证,实际上这笔钱是三分公司自己偿还的,并且握有“当物两清”的收据,同时在另一起诉讼中已经由典当行出示的证据证实。
李肖霖、彭逸轩两位律师认为,温宿县公安局以涉嫌马朝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对李庆荣刑事立案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是:1.所谓的三笔合计1567万元转给了李庆荣,纯粹是马朝宣的单方供述,并无客观证据证明。2.合作结束两三年后马朝宣的非吸犯罪行为,李庆荣完全不知道,更没有共谋。3.三笔钱的发生时间是在二人合作结束的2012年7月8日之前,2015年初马朝宣的非吸犯罪行为发生后双方没有经济往来,而发生于非吸犯罪之前往来的资金不可能是非吸犯罪的赃款,这种公司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可能涉及犯罪。
2018年5月9日,李肖霖、彭逸轩二位律师又一次到温宿县公安局面见了主办此案的邹姓警官。
这一次,邹姓警官在看了他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书后,当场承认警方并没有认为李庆荣涉嫌犯罪,上网追逃是因为李庆荣不接受警方的调查和询问。“我们去找你,你不和我们见面,我们就给你上网追逃!”邹姓警官办公室的另一位警官也这样向律师陈述。
李肖霖、彭逸轩二位律师认为,邹姓警官的这种说法没有一点法律依据,简直太荒唐了。“警方实际上是在上网文件当中列明已经签发了拘留证,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件难道是能够随便开出来的吗?”
邹姓警官还对二位律师说:“想要撤案也可以,李庆荣必须和警方当面作证亲自说清楚才能够撤销上网追逃”
“你滥用警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知上网追逃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但仍拒绝撤案,还要无罪的人前来‘说清楚’,这有何道理!如果警官错了仍不纠正错误,当事人如何能够获得救济?”李肖霖律师认为邹姓警官的要求没有道理。
5月10日,有法制日报社记者前往温宿县公安局就此联系采访。上午,接待的工作人员答复说需要向局领导请示;到了下午,直接告知,不接受采访。
7月2日,有澎湃新闻记者致电温宿县公安局政工科联系采访,但工作人员答复,对于媒体采访该局不予接待。
刑事判决书不公开背后隐藏的秘密
通过关系,李肖霖、彭逸轩两位律师了解到,在马朝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李庆荣的名字,李庆荣和非吸案完全无关系,其中并没有马朝宣把1567万元转给李庆荣的所谓供述,没有提到赃款流向李庆荣、向李庆荣追赃问题,也没有提到李庆荣涉嫌马朝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问题。该事实进一步说明,李庆荣与马朝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没有关联。
李肖霖、彭逸轩两位律师本想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马朝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这一可以证明李庆荣是否牵涉到马朝宣非吸犯罪案的重要证据,以便做进一步的认真研究,但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却查找不到。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等几种情形,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显然,马朝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不应该在上述几种情形之列。
去年10月24日和今年5月15日,李肖霖律师两次向温宿县法院递交了查阅马朝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的书面申请材料,但都没有得到答复,到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仍然是查找不到。
就此问题,澎湃新闻记者7月2日致电温宿县法院办公室,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有温宿县当地参与案件审理的知情人向李肖霖律师透露,是温宿县委政法委领导下令不让马朝宣的刑事判决书和任何案情上网或者泄露的,并把它列为了保密案件。
但是,马朝宣的刑事案件中到底有什么秘密呢?
李肖霖律师了解到,在马朝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相当数量集资款来自当地的不少官员。是否这些内容不能够暴露呢?不得而知。
李肖霖律师还在当地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就是这些官员的“投资”损失要通过其他的方法弥补。于是就把李庆荣刑事立案了,目的是要李庆荣拿出一部分钱来。
“这跟公开抢劫有什么区别!”对温宿县公安局的做法,李庆荣的家人非常不满。
李庆荣的儿子李斌介绍说,已经年近70的李庆荣是1992年响应中央号召开发西部,受当时山东省领导邀请到新疆投资的,多年来为新疆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还曾获阿克苏“荣誉市民”称号,新疆当地如此对待他这个有功之人,把他刑事立案并且上网追逃,他一时气愤,想不开,脑瘤一下子破裂,手术后现仍在恢复之中。
李肖霖律师认为,公安机关除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任务还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在温宿警方要抓李庆荣,必须有足够的相关证据证明他涉嫌犯罪,温宿警方不能在明知他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还拿出错误百出的手续非法抓他,温宿警方应该依法办案。
标签: #山东SGJX投控集团政信债权一号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