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ZFKG债权资产转让(债权资产转让的法律规定)

余老师 64 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拟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公开转让,现特发出转让公告,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SDZFKG债权资产转让

一、拟转让不良资产情况

本次拟转让不良资产笔数共1笔,户数共1户,截至转让基准日2021年07月21日,不良资产金额共994.03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余额700万元,欠息294.03万元,诉讼费2.84万元。

二、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单户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以及社会投资者都可参与竞买,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得为以下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3、非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不良资产的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身份主体材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参与竞价说明、保密承诺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保证金。

5、遵守保证金条款:

足额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交纳时间: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22日下午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方式:一次性支付到以下保证金账户:账户名称:待处理不良资产清收款项;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银行账号:7401010127324000001。

如确认成交,则该部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3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三、公告期

1、公告期限为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22日。

详情请咨询:杨先生,0731-89846697;

SDZFKG债权资产转让(债权资产转让的法律规定)

四、现场竞价时间、地点及规则

1、2021年11月23日09点-10点 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1500号中信银行大厦40楼。

2、现场竞价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的组织下,以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为原则,召集意向受让方以现场竞价的方式报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当场公布交易底价,受让方出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加价幅度为每次壹拾万元,每次出价延时周期为5分钟,最终由出价最高者竞得本债权,如无人出价或出价低于底价则该项目流标。

五、意向受让方后续剩余交易价款均转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待处理不良资产清收款项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银行账号:7401010127324000001

六、其他事项

1、瑕疵披露:

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终结等情况)、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协议(如有)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4)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如有)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5)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6)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受让方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7)原债权人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8)可能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债权金额与标的物介绍中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实物(抵债)资产(如有)存在价值贬损或已被处置(出售)、拆除或查找不到等实际已全部或部分灭失的情形,以致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主张;

(11)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其他事项披露:

(1)意向受让方应对拟转让债权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对债权项目或物权项目情况自行调查了解,对抵押物到现场自行调查;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应签署《保密承诺函》,承诺对转让过程中了解的相关转让方信息予以保密,并承担相应*** 后果。

(4)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且转让行为无效,包括但不限于:①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③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价款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相关协议的;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6)如果其他媒体的公示信息与本次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本次公示为准;

(7)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起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8)自标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发起,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全国或者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通知(通知/公告内容须经转让方盖章确认),上述公告费由受让方承担;

(9)本公告解释权属转让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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