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万玉婵、 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文末有介绍)
对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实务及建议
摘要
破产重整案中,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是关系到整个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但要求每个债权组及出资人组都能一次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又是很难实现的,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对于部分未通过的表决组可以经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是应在什么期限内再次表决?再次表决的程序、规则怎么掌握该条均未明确,导致有些重整计划草案因为各种原因久拖不决,进而拖延了整个破产重整案件的进程,本文作者提出一点浅见,试图解决此问题。
主题词:重整计划草案 再次表决 实务 建议
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通过是重中之重,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分各债权组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通过的标准也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破产重整案中,各类不同债权性质的债权人利益往往互相冲突,呈现出“你多我就少”的对立局面,而且各类债权人关注的重点也不相同。如果把每个债权组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的唯一标准,很多重整计划是无法通过的,因此《企业破产法》又规定了未通过的表决组可以再次表决和赋予人民法院有条件地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力。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有关对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规定仅此一条,而具体实务操作中应在什么期限内再次表决?再次表决的程序、规则怎么掌握该条均未明确,导致有些重整计划草案因为各种原因久拖不决,进而拖延了整个破产重整案件的进程。我们根据自己办案的实务和对该问题的理解及网上公开的案例,提出以下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再次表决的时间期限,建议以第一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宜。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由于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协商期限,也未规定未表决通过的表决组应当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多长时间再次表决,导致实务中有些表决组在三十日内,有些在六十日内,有些更是遥遥无期,长达十一个月才再次表决。
(一)一个破产案的成功办理需要法院、政府、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有关各方的支持、配合,管理人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不能加快推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将可能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1、投资人信心随着时间越来越长而逐渐缺失。
2、市场行情稍纵即逝。
投资人决定参与重整投资,是根据自己的资金、人才储备、行业经验及市场行情综合判断而作出的决策,如果二次表决的时间长,错过了当时比较好的市场行情,则投资人的风险加大,很可能就会退出重整投资。很多重整案本就难以招到投资人,投资人退出将会导致前一阶段的工作前功尽弃,时间越长重整的前景越暗淡,债权人也怨声载道,特别是第一次表决时同一表决组已经同意的那些债权人耐心可能被消磨、怨气增加,再次表决时可能转而投反对票。有些债权人还以为管理人不尽职、办事拖拉,导致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加大。
3、整个重整案件的办理期限延长。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虽然规定了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但没有规定整个重整案必须在多长时间结案(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或宣告债务人破产),实务中从几个月到三、五年都有,这与破产法设立重整程序、拯救危困企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有必要规定再次表决的时间期限。
(二)部分法院的规定及实践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在合理期限内,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或债权人拒绝协商,或者拒绝再次表决,且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该规定中采用了“合理期限”,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疑似《企业破产法》或上级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个案特殊性等不宜具体,因此采用合理期限,由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根据具体案情掌握,其本意也是要限制再次表决的期限无限延长。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第二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第二款规定:“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进行表决:(一) 第一次表决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表决,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未通过表决组应在第一次表决后三个月内申请再次表决。
3、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14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意见》精神, 努力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穿于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等过程中,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同时规定了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由此可见,对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表决组再次表决的时间期限加以限制,缩短办理破产重整案的时间,是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4、我们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以“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和“重整计划草案二次表决”作为关键词搜索,搜到18份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公告或人民法院批准或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其中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表决的有6家(有1家是当日再次表决),1—2个月有7家,2—4个月有2家,4—5个月有2家,11个月内有1家;合计2个月内的13家、比例达全部统计数的72.22%。
(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办案宗旨,到部分法院对此期限的规定和办案实践来看,以六十日为限,可以有充分时间给管理人或债务人与第一次未表决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同时可以促进管理人或债务人抓紧时间与未通过的表决组沟通、协商,也避免有些债权人(含出资人组的出资人)认为没有时间限制而心存侥幸、等待重整投资人妥协而意图获得更多的清偿额或利益、迟迟不表态或不同意,因此,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或制定有关指导意见时,明确管理人或债务人与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再次表决的时间期限以六十日为宜,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执行。
二、参加再次表决的表决权人范围实务中有三种做法:
( 一)管理人或债务人与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由该组全体表决权人再次表决。
这种做法是无论第一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同意或不同意、弃权、未表决、未参会人员均纳入协商范围再次表决 ① 。这种做法对于经协商后重整计划草案未修改或部分修改但权益未受影响的、第一次已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有被“打扰”的嫌疑,有可能导致个别债权人思想动摇而再次表决时投反对票。
(二)管理人或债务人与未通过的表决组内不同意、未参会、未表决、弃权的债权人协商后再次表决。
这种做法是排除第一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同意的债权人,他们第一次表决同意的结果仍然有效,无须再次表决,只将不同意、未表决、未参会、弃权人员纳入再次表决范围。这种做法不“打扰”第一次表决时同意的那部分债权人,只对不同意或弃权、未表决、未参会的债权人进行二次表决,巩固了第一次表决同意的那部分成果,使管理人或债务人有针对性地与需要再次表决的债权人沟通、协商,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时获得该表决组通过。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破2-5号关于丹东港集团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2020年12月2日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6月11日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的公告中就是这种做法。
( 三)如果管理人或债务人与投资人协商后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且修改的内容涉及未通过的表决组内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则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向未通过的表决组内全体债权人通报修改内容,并与他们协商后由该组全体表决权人再次表决。
我们赞同第二、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重整计划草案未修改或部分修改但不影响未通过的表决组各债权人的权益,在第一次表决时同意的债权人利益未受影响,同时第一次表决时的债权人会议也合法召开,因此可以不将他们纳入再次表决的范围。
三、再次表决规则的确定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会议的意思自治权和决策权,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规定的、涉及破产重整或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决议,不能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自行决定。
(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或第一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制定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和议事规则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该规则应明确表决规则。如果该规则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今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时就有据可行,避免了管理人或债务人越权、自行决定而导致债权人有异议、产生履职风险。
(二)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再次表决规则,则管理人或债务人在报请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决定对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再次表决时,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或其原则,制作再次表决规则并通知债权人,也可以由法院公告。
(2019)辽06破2-5号丹东港集团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中,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公告再次表决的方式、时间及再次投票表决计票规则,其中对第一次表决时投同意票的债权人,“不再参与再次表决,仍统计为《重整计划(草案)》之同意票。 ② “
(三)对于逾期提交表决票的处理
1、逾期未表决或提交表决票、回复,也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我们参与的一个破产重整案也是如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通过了《***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方案中对“出席债权人会议但未在议案的表决期限届满前作出表决意见、也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该议案”,此后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也适用该方案。(2018)闽0121破申1号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再次表决方案第二条“逾期不表决或不回复的,视为同意表决方案”。 ③ 此种做法避免了因工作忙、网络或交通不便、文化程度低不会使用电子、微信投票等各种原因导致的未能按期送达的债权人的意见无法返回管理人,也避免了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议案因表决人数和债权额不能获得规定的数量而久拖不决。
2、逾期未表决或提交表决票的,以第一次表决意见为准。
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北方重工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通知中即明确“表决结果以管理人邮箱收到的书面表决票扫描件为准,逾期管理人未收到书面表决票扫描件的,将按照贵司在第一次表决程序中的意见作为贵司最终表决结果。” ④
3、逾期未表决或提交表决票、回复的,视为弃权、不同意或未参会。
此种做法助长了有些人“躺在权利的温床上睡大觉”,不利于债权人养成积极表达自己意见、行使自己权利的习惯,同时也使有些案件难于达到法定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人数和债权份额,导致无法重整而转为清算,最终导致多数债权人利益受损。(2019)辽06破2-5号丹东港集团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公告》中,再次投票表决计票规则第6条规定:“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即第一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作者注)上投反对票、未投票或未参加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再次表决未按时、未按要求提交表决票,视为未参加第三次债权人会议。” ⑤ 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的公告》第二条也规定“......逾期视为弃权,其表决权金额不计入表决同意的债权份额”。 ⑥
我们赞同第1、2种做法。第2种做法,逾期提交表决票的,以第一次表决意见为准。第一次表决是表决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次没有按时提交表决票,以第一次表决意思为准,也是体现尊重表决权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第1种做法,除现场开会表决外,目前多采用非现场表决,采取此种方式表决权人逾期提交表决票的原因很多,可能不同意,也可能同意但迟延寄出、电子发送不熟悉,或地址、联系电话错误导致管理人或债务人未收到,或表决权人外出未收到邮寄的表决票而无法表决等,因此将此种情况视为同意,可以避免将本来同意的表决意见作为不同意,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法定人数和债权份额同意而不能通过,进而不被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而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语
办理破产案需要人民法院的专业指导和各有关方面人员(特别是债权人)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需要管理人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服务,也离不开明确、可操作的制度规则。期望有权机关能尽快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便人民法院和广大管理人有法、有据可依,共同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高质量完成。
注释:
①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关于对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次表决事宜的通知》,2020年12月2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公开;
②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公告(丹东港集团等四家公司)》,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书面会议普通债权表决组表决情况》,2019年12月3日,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公开;
④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关于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北方重工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通知》,2019年6月11日,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
⑤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公告(丹东港集团等四家公司)》,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关于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的公告》,2020年12月2日,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
文章来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标签: #河南许昌东兴建投2022年债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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