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托-XX3号AA级标债(a类信托)

余老师 47 0

  券业新力量,中国证券业一股清流

XX信托-XX3号AA级标债

  股权质押,属于证券公司高频承揽业务,相对IPO发行和并购重组业务而言,操作难度系数要低很多。但是,对于那些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和社交技能的证券从业人员,也是那么一两句话的事儿。

  有一个古老的行业叫当铺。

  当铺最早产生在中国的南北朝时期。

  按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种方式。

  

  后来上市公司股东用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作为抵押品,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融入资金,定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2013年6月之前,股权质押还是信托公司的天下,2012年中融信托光年终奖就是18个月的月薪。

  

  2012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券商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开闸,股权质押进入银行信托券商三国时代。

  2013年6月,包括银河证券和海通证券在内的9家券商获得第一批试点资格,信托躺着挣钱的时代过去了。

  

  二、股权质押,什么鬼?

  所谓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也是补充流动资金的常用方式。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几个参数需要注意

  1、质押率

  所谓质押率,就是“打折”。例如,你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通常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你的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会根据行业与企业的性质而变化,一般情况是3-6折。

  假设质押率为5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1000万*50%=500万。

  2、预警线与平仓线

  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0元,质押率为5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预警价格=100*50%*150%=75元,即股票价格下跌25%

  平仓价格=100*50%*130%=65元,即股票价格下跌35%

  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而大股票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三、股权质押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总股本为5亿股,小表妹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20%的股份,也就是1亿股。市场上质押率为50%,预警线160%,平仓线140%。

  现在呢,小表妹()手头缺钱了,想要把自己的股份质押出1000万股换点现金花花。可现在A公司的股票价格只有10元钱,按照50%的质押率,只能换到1000万*10*50%=5000万。如果股价是15元钱,就能换到7500万,一下子多了2500万,小表妹就会有点小激动。

  于是,小表妹就会想了各种办法,把公司股价从10元撸到15元,顺利完成了质押,换了7500万大洋。

  可惜,市场不给力,A公司股票价格开始连续暴跌,小表妹心里有点着急,在心里默默算了笔账:预警价格=15*50%*160%=12元;平仓价格=15*50%*140%=10.5元。

  某一日,A公司股价跌至12.5元,离预警价格很近了,金融机构通知小表妹补仓。小表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按照质押市值不变的原则,又白白给了金融机构xxx万股A公司股票。

  可是,市场依然不见好转,A公司股价仍然在下跌,小表妹只能一次次地补仓,很是被动。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小表妹决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阻止股价下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停牌,阻止股价下跌;

  2、在停牌期间,多方筹措资金,各种重组运作、各种放出消息,复牌后,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你好),拉升股价。

  最后,小表妹坚定的护盘决心给市场注入了信心,终于抑制了股价下跌,小表妹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综上,股权质押通常会对二级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1、股权质押前,大股东(如小表妹)为了以相当的股份获得更多的贷款,一般会拉升股价,加大市值,把股价从10块干到15块;

  2、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采取停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手段来保护股价,而回购股份通常都是在散发做多的信号,大家可以多多利用;

  4、股权质押后,如果股价跌至平仓线以下,大股东没办法补仓,又没钱偿还贷款,又停不了牌,那所质押股票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金融机构有权抛售,这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

  

  四、股权质押对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A转让B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担保法》第78 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在程序上,A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只有几十个,甚至只有几个。

  作为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额。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陌生人,其他股东难免没有意见,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连续运作,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持有、买卖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资,故对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XX信托-XX3号AA级标债(a类信托)

  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如果用其资本买回股份,实际是将股东的投资退还给股东,从而形成实质上的退股,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权质押后的实务问题

  1. 股权质押设立后,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

  出质股东与质权人并未约定质押股权的孳息收取,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目标公司分配红利或者分配剩余财产的,质权人能否取得该红利?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

  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时,且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存在争议。

  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确。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

  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2. 质押设立后,出质股东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从法律规定来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质物处分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质押股权的处分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分析。

  从债权行为来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从物权行为来看,如果受让人确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让人有权取得质押股权;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当然,实务中,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以及股权质押、转让都应由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所以,除非因工商登记机构的重大过失致质押股权未登记,受让人关于其为善意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受让人代出质股东清偿债务,债权因受让人代偿得以清偿;即使先前的出质股东处分质押股权未被同意,也不影响出质股东之前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因为此时质权人的债权权益已得到实现,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故另当别论。

  文章转载于:券业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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