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国资债权资产(昆明国资债权资产管理中心)

余老师 77 0

本文通过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及实务,研究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昆明国资债权资产

当债务人具备清算事由或者资不抵债时,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相关主体有权依法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由于清算程序的特殊性,该类案件不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的规定,本文通过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及实务,研究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破产清算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1.一般情形下,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不能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属地管辖原则便于管辖法院清理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

2.特殊情形下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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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多地存在多个办事机构

倘若债务人在多地存在多个办事机构,且无法确定哪个为主要办事机构时,笔者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此时应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单个关联企业破产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3)多个关联企业均存在破产原因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二)级别管辖

《企业破产法》未对受理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1.一般情形下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总结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形下的级别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移送破产审查: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③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前述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

②确有必要的,经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③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

(一)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由于《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因此笔者认为,清算案件的管辖问题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附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是指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企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注:《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试点城市每年编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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