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被拒付后,质权人可以选择提示付款,也可以选择解质押给出质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另,根据《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押的程序要求为:
1-票据质押时,应按《票据法》有关规定做成质押背书;
2-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3-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在上述程序要求的设定下,也就有了ECDS系统对票据质押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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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DS系统
质押票到期
质权人无法解除票据质押
目前的ECDS(电票系统)系统对到期质押票的操作限定为“提示付款”以及拒付后的“追索”。并不允许作为持票人的质权人操作“解除质押”或“背书转让”。
这一操作限定虽然满足了业务程序的要求,实现了质押票的不可转让。但也造成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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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蓄地“隐患”
无法解除质押
票据逾期,质权人只能“追索”
首先,在主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质押票持票人(即质权人)不能轻易解除质押,一旦票据到期,票据不能转让,也无法通过解除质押的形式回到出质人手中。这时票据的操作只能由持票人——质权人进行操作,业务要求高,管理难度增加。
另外,在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质押票到期被承兑人拒付,这时出质人主动归还借款。但由于票据已到期,质权人无法将票据以“解除质押”的形式返还出质人手中,只能以“追索”操作进行返还。这时出质人拿到票后,是按照“追索权”及时效进行追索还是按照“再追索”及时效操作,在各地法院观点不同,很多法院以“再追索”进行认定,不仅造成了行使权利时效由6个月变为3个月的缩短,提供的证据材料也都发生了变化。其实,是改变了解除质押操作的法律性质。
而这一情况,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中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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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
质押票到期
可操作”解除质押”!
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中,票据到期被拒付后,质权人可以选择提示付款,也可以选择解质押给出质人,由出质人继续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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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寿光硕鑫债权转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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