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xx债权项目(万盛区开发投资集团)

余老师 54 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xx债权项目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28号

  贺碧娣、张政彪: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绍娟诉被告贺碧娣、张政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贺碧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贺碧娣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1600元;3、被告贺碧娣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服务费(月0.7%),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服务费为7560元;4、被告贺碧娣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2916元(暂计数额),(1-4项合计102076元);5、被告张政彪对被告贺碧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31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5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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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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