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经开建设管理2024年债权资产(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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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经开建设管理2024年债权资产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等

4月13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类资质(许可)申请行为的公告》。

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为牟取利益, 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会直接作废等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 不要轻信此类消息,具体情况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关于总包三级资质是否会作废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点,我们再看看其他省市的解答。

四川: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但是三级资质有效期已经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 《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其中: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

答:国务院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发文取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

随后,四川省住建厅又发布了《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明确: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成都发布了与省厅一致的问题解答

1.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

答:不可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21项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 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明确了已具有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新办或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 由于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取消施工三级资质,因此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不能再申请延续。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我局核发的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施工劳务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质改革进展

2020年底,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

2021年底,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 ,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2022年11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我部核发的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资质证书有效 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之后31省发文延期资质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四川是唯一明确三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年底的省份。

31省资质延期文件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政策全文

序号

省份

文件

01

四川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02

湖北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03

陕西

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04

西藏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05

广东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06

新疆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07

贵州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08

山东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09

辽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10

安徽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11

内蒙古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12

吉林

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13

湖南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4

江西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15

黑龙江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16

河北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17

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海南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19

宁夏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

河南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1

甘肃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2

北京

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3

广西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4

云南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青海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6

江苏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7

重庆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8

浙江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川成都经开建设管理2024年债权资产(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29

山西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30

天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31

福建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西原文如下:

近期,我厅在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委托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公告如下:

二、企业是资质(许可)申请的主体,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对已核实通过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除不予许可外,依法将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步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是否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许可)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请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企业自觉抵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许可)的行为,不要图省事、循捷径,通过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来申报资质(许可),更不要盲目相信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为牟取利益, 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会直接作废等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不要轻信此类消息,具体情况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四、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 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我厅将加强对社保承诺情况的核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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