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1、案号:(2017)鲁1427执360号
被执行人:王爱琴
性别:女
年龄:48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21969XXXX0461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村116号
立案时间:2017-05-04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149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爱琴、展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韩荣帅、朱玉梅借款本金3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2年3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爱琴、展春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案号:(2017)鲁1427执360号
被执行人:展春斌
性别:男
年龄:48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21968XXXX041X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村116号
立案时间:2017-05-04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149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爱琴、展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韩荣帅、朱玉梅借款本金3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2年3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爱琴、展春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案号:(2017)鲁1427执346号
被执行人:刘雪梅
性别:女
年龄:21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5811995XXXX0467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1587号
立案时间:2017-04-27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26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郭丙旺、刘雪梅共同偿还原告刘善华借款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善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刘善华负担314元,由被告郭丙旺、刘雪梅负担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案号:(2016)鲁1427执973号
被执行人:周祖良
性别:男
年龄:54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62XXXX4336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裴官屯村389号
立案时间:2016-12-09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德中民终字第120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上诉人周祖良负担3879元、上诉人夏津县北城液化气站、吴宗河共同承担25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规避执行。
5、案号:(2017)鲁1427执恢489号
被执行人:葛玉江
性别:男
年龄:59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57XXXX281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仁育管庄村85号
立案时间:2017-02-27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民初字第712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葛玉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牟永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035.4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葛玉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6、案号:(2017)鲁1427执85号
被执行人:潘玉华
性别:男
年龄:32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71985XXXX0015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朝阳大街45号
立案时间:2017-01-24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154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潘玉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8671.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6.87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偿还方式为:被告潘玉华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1000元,并优先偿还本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不再追究被告张振忠、吴桂英、张永生、的还款责任,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潘玉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7、案号:(2016)鲁1427执928号
被执行人:纪广君
性别:男
年龄:41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7508163411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新盛店镇纪家户村250号
立案时间:2016-12-05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民初字第235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纪广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恩来借款50000元。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纪广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8、案号:(2017)鲁1427执恢38号
被执行人:冉德福
性别:男
年龄:47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69XXXX1617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冉楼村135号
立案时间:2017-02-15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夏民初字第31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冉德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美祥借款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王厚磊对韩美祥的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9、案号:(2016)鲁1427执960号
被执行人:刘惠钧
性别:男
年龄:51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1201061965XXXX1510
户籍所在地:天津凌庄子道凌研里7号楼2门401号
立案时间:2016-12-06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商二初字第8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夏津沣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设备恢复租赁物原状。二、被告夏津沣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夏津县众信纺织有限公司两年租赁期限内租金共计704400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止的租金(租金每月按29350元计算)。三、被告刘惠钧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夏津沣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惠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0、案号:(2017)鲁1427执恢38号
被执行人:王厚磊
性别:男
年龄:30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71986XXXX1615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冉庄村185号
立案时间:2017-02-15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夏民初字第31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冉德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美祥借款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王厚磊对韩美祥的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1、案号:(2017)鲁1427执恢458号
被执行人:赵新江
性别:男
年龄:46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70XXXX5235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渡口驿乡四屯村486号
立案时间:2017-02-24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9)夏民三初字第12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赵新江偿还原告信用联社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0.935‰自贷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赵新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2、案号:(2017)鲁1427执恢218号
被执行人:荆忠湖
性别:男
年龄:29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71987XXXX1315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纸房头村465号
立案时间:2017-02-21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民初字第233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荆忠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系兴、王金海借款1.5万元及利息、***金(利息自2012年11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最终收取的利息、***金总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3、案号:(2017)鲁1427执恢459号
被执行人:殷永涛
性别:男
年龄:51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65XXXX5210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渡口驿乡四屯村233号
立案时间:2017-02-24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9)夏民三处字第11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殷永涛偿还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935‰计息,至本案执行终结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殷永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4、案号:(2017)鲁1427执恢39号
被执行人:周兴军
性别:男
年龄:45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71XXXX191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官屯村206号
立案时间:2017-02-15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夏民初字第219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周兴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武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算)。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5、案号:(2017)鲁1427执恢217号
被执行人:张静
性别:女
年龄:48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68XXXX0024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南城街304号内3号
立案时间:2017-02-21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民初字第207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刘性才借款本金2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6、案号:(2017)鲁1427执恢215号
被执行人:陈忠伟
性别:男
年龄:29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71988XXXX1933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东李官屯镇西街村568号
立案时间:2017-02-21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民初字第7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高秀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784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7、案号:(2017)鲁1427执恢42号
被执行人:李爱华
性别:女
年龄:43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73XXXX1329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香赵庄镇左庄村59号
立案时间:2017-02-15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民初字第40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国健、李爱华共同偿还原告于清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于清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8、案号:(2017)鲁1427执恢202号
被执行人:赵纪荣
性别:男
年龄:48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71968XXXX0099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代庄村106号
立案时间:2017-02-20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民初字第204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纪荣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隋柱臣借款5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9、案号:(2017)鲁1427执恢42号
被执行人:李国健
性别:男
年龄:41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4231975XXXX1315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宗庄村420号
立案时间:2017-02-15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民初字第40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国健、李爱华共同偿还原告于清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于清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20、案号:(2017)鲁1427执恢625号
被执行人:范建华
性别:男
年龄:34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71982XXXX491X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双庙镇李堂村250号
立案时间:2017-03-01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少刑初字第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人范建华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9818元,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唐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495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以公布时内容为准)。如果对本公众号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异议,请记住相关的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然后联系执行法院的承办法官,向其提出申请,我们在核实案件确实履行完毕后,会发表更正声明。
来源: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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