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项目(邹城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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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美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及启示

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项目

  不良资产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构成重大威胁,也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受经济下行影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规模持续扩大,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良资产亟需得到有效处置。美国曾在储贷危机和次贷危机期间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本文在借鉴美国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建议。

  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历史上多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的遭遇过不良资产过度积累带来的银行业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发展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日益加速,许多国家的银行业出现了巨额不良资产,直接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安全性。经济运行周期、银行自身管理缺陷、金融过度创新以及监管体系不完善是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原因。如何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并提高处置收益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面前的重大难题。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发展历程

  理论而言,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涉及到金融创新理论。金融创新总体上可以分为金融体制创新和金融手段创新两大类。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过度创新突破了监管政策框架,而各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质上也有金融创新元素的融入和参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最先拉开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序幕。20 世纪 80 年代末,为了走出越陷越深的储贷危机泥潭,美国政府迅速成立了重组托管公司接收倒闭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在全国进行了系统性的银行业不良资产重组。

  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重组呈现出加速迹象,北欧的瑞典、芬兰、挪威和丹麦先后通过银行间并购和资产剥离的方式甩掉了不良资产带来的沉重包袱;同时期,处于经济转轨阶段的东欧国家匈牙利以贷款调整计划和注资整顿为主要手段推动了不良资产处置。20 世纪 90 年代末,日本利用金融同业援助和存款保险机构对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泡沫破裂造成的银行不良债权进行了集中处置;韩国则组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全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收购银行业不良资产,并引进了孤星基金和高盛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参与处置,借助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经验来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

  由于经济条件、政治制度以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差异,各国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采用的手段不尽相同。但整体而言,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围绕两个核心点进行:一是不良资产是放在资产负债表内还是表外处置;二是怎样才能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若将不良资产放在表内,银行需要运用核销呆账准备金以及资产保全等手段实现不良资产的逐渐消化;若将不良资产放在表外,则需要将其剥离出来交给运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而处置收益能否实现最大化往往取决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框架、社会信用层次、市场信息有效性、资本交易平台建设以及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消化能力等实际情况。

  二、美国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模式和做法

  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对不良资产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集中处置,分别为 1989~1994年的储贷危机期间和 2008~2013 年的次贷危机期间。美国的主要处置模式为剥离集中处置,依托其国内成熟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市场力量消化不良资产。

  (一)1989~1994 年的美国不良资产处置

  1980~1994 年间,美国共有 2912 家银行和储贷机构被迫关闭或接受政府援助,其中银行1617 家、储贷机构 1295 家,约占同期银行和储贷机构总数的 14%,而倒闭机构的资产总额高达9236 亿美元,约占同期银行和储贷机构资产总额的 20%(见下表)。

  

  1.使用公共资金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直接救助。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储贷协会和银行的不良资产,另一部分资金则用于向它们提供低利率贷款,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创新使用股本合资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效率和回报率,重组托管公司使用股本合资的方式与私营部门的投资者组建合资公司。重组托管公司充当有限合资人的角色,用其持有的不良贷款和房地产作为股本投入合资公司,同时负责公司融资。私营部门充当一般合资人的角色,为合资公司注入现金股本,并且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良资产处置获取的现金收入首先用于债务清偿,余下的现金收入按投资比例由私营部门和重组信托公司分享。三是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重组托管公司接管的资产中,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最大。由于当时美国的按揭证券市场颇具规模而且运作也相当成熟,重组托管公司便引入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来处理住房抵押贷款,把特征相似且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捆绑组合在一起,发行附带息票的市场化证券,寻求潜在的市场买家。四是采用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的方式出售贷款和不动产。

  储贷危机期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重组托管公司主要采取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的方式,将它们接管的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包括出售贷款和不动产等。出售贷款主要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价格、程序和条件会事先商议好,只有符合条件购买者的报价高于最低接受价,拍卖才会达成。不动产的出售则采取暗盘竞标的方式,标的物通常是单一的项目资产,招标广告刊登在报刊杂志上,有意向的买家根据招标指示,将规定格式的报价提交给招标人。五是与外部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随着破产机构的不断增加,重组托管公司的不良资产规模持续膨胀,单依靠内部人员的工作模式难以满足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的要求。重组信托公司采用与私营公司签订“标准资产管理和处置协议”的方式,委托私营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其接管的资产,寻求以最高净现值快速地出售资产并且最大限度地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1991~1993 年间,重组托管公司共与 91 家外部机构签订了 199份标准资产管理和处置合同,涉及处置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高达 485 亿美元。

  2.金融机构层面的处置措施。一是增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冲销贷款损失。储贷危机期间,银行为缓解不良资产负面影响,采用了增加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以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的做法。根据不良贷款的后续回收可能性,银行对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贷款分别计提 20%、50% 和 100% 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明确规定损失准备金只能用于冲销坏账损失,不能挪做他用。二是推行“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将不良资产从母体银行的资产负债中划给新设立的子银行——“坏账银行”,并且将子银行的股份分给母体银行的股东,从而实现母体银行和子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表分离。子银行作为坏账银行,专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储贷危机期间,梅隆银行、纽约化学银行以及第一洲际银行借助此模式成功地稳定了局势。三是实行债券转让或一揽子出售。将不良的不动产担保债券按照 75% 的折价率转让给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起出资成立的债券收购公司(25% 记为银行处理不动产的损失待核销),并且银行为债券收购公司提供足额的收购贷款。此外,为处理那些由于收益性差无法实现证券化的房地产债券,银行采用了“好坏混合捆绑”的方式,将不同收益性的房地产债券捆绑在一起整批折价出售。

  (二)2008~2013 年的美国不良资产处置

  1. 次贷危机爆发造成严峻的不良资产处置形势。2007 年,美国破产银行的数量仅为 3家,2008 年增长至 25 家,2009 年和2010 年则急剧攀升至 140 家和 157 家。2008 年4 季度,美国银行不良资产率不足 3%,此后迅速上升,2010 年达到 5.46%,账面总值高达4100 亿美元。同时,美国的企业债券***率也大幅上涨,由 2008 年的不足 1% 上涨至2010 年的 10.74%,票面总值达到 1239 亿美元。次贷危机期间,美国实体经济受损严重,申请破产保护的实业企业大量增加,债务风险急剧上升。仅 2009 年,债务规模 10 亿美元以上的申请破产保护企业就有 50 家,1 亿美元以上的有 234 家,包括克莱斯勒、通用在内的大量企业陷入债务困境。

  2. 次贷危机期间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一是通过降息和购买债券的方式为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自 2007 年 8 月起,美联储开始连续降息,隔夜拆借利率从 5.25% 快速降低到0%~0.25%之间,减轻了贷款人的还款压力。此外,美联储还通过购买国债等方式为市场注入流动性。2008~2009 年,美联储总共购买了3000 亿美元的长期国债以及由房地美和房利美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二是推出问题资产救助计划。2008 年雷曼兄弟破产引发的金融海啸使美国政府意识到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尽快解决不良资产暴露造成的金融系统不稳定,遏制危机扩散并恢复市场信心。2008 年 10 月 3 日,美国国会审议通过了《2008年经济紧急稳定法案》,其核心内容为“问题资产救助方案”(TARP),授予财政部 7000 亿美元资金用于担保和购买问题资产,主要救助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三是实行公私合营投资计划(PPIP),成立公私合营基金清理不良资产。公私合营投资计划是美国次贷危机期间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心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财政部的公共资本金、美联储的公共信贷资金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公共担保体系来推动市场私人资金开展多方联合收购,利用市场力量对金融系统的大规模坏账进行剥离,达到提升金融机构存量贷款和存量证券流动性的目的。公私合营计划的运作机制为美国财政部首先出资 750 亿 ~1000 亿美元,然后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美联储一起去市场上撬动私营资本,从而带动 5000 亿美元左右的购买力,用以购买不良贷款和不良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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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财政部将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中的一半资金用于不良贷款的处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具有处置项目的直接管辖权,同时,按照 1:1 的出资比例,美国财政部与私人投资一起组建合营基金来购买商业银行体系内的不良贷款。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可为资金短缺的私人投资者提供杠杆率最高可达 6 倍的融资担保。

  此外,民间法人机构负责这些不良资产的后续经营管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只对相关管理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美国财政部的另外一半资金用于处置问题债券,其目的是通过激活证券市场,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加快新的信贷投放。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融资杠杆支持有效提升了市场上私人投资者的积极性。该项目分为美联储主导和财政部主导两种类型。在美联储主导的模式下,私人投资者首先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再通过美联储的抵押证券化资产收购融资工具(TSLF)进行项目融资,然后将两笔钱合在一起去购买不良证券。而在财政部主导的模式下,合格的私人投资者可申请成为公私合营基金的基金经理人(FM)来管理基金,美国财政部充当项目合资人的角色,与私人投资者一起承担项目盈亏。

  此外,作为基金经理人的私人投资者还可以向美国财政部申请贷款,额度通常能够达到私人投资总额的 50%~100%。四是分拆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业务。这一点与储贷危机中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类似。例如,2010年 1 月,花旗集团一分为二,拆分为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公司,前者负责经营花旗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优质商业银行业务,而后者主要负责处理花旗集团 8200 亿美元的不良资产。

  三、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模式及问题

  (一)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模式

  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采用了资产剥离的方式,由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快速化解不良贷款。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内外部经济形势的恶化使大量国企陷入经营困境,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急剧增加。1999 年,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相继成立,它们的主要经营目标就是负责收购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尽可能实现资产保全。自四家 AMC成立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向四家 AMC 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

  第一次发生于 2000 年底,四大 AMC 采用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账面价值收购的方式接收了国有商业银行约 1.4 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其中,华融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资产 4077 亿元,占比29.2%;信达收购建设银行不良资产 3730 亿元,占比 26.8%;长城收购农业银行不良资产 3458 亿元,占比 24.8%;东方收购中国银行不良资产 2674 亿元,占比 19.2%。在接管不良资产后,四大AMC 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处置了 4596 亿元的不良资产,并通过资产转让、诉讼追偿和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对其他不良资产进行了处理。第二次始于 2004 年 6月,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接管其不良资产的批发公司,然后信达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接管的不良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了再次处置。而工商银行在 2005 年 5 月将其 4560亿元的不良资产分成了 35 个资产包,按封闭式招标竞价的方式,由四大 AMC 逐包报价分取。农业银行则在 2008 年按账面原值的方式剥离了8157 亿元的不良资产,主要处置方式为财政部直接购买。

  (二)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1. 市场主体层面。目前,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和类型尚存不足。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依靠全国性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和新成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规模持续膨胀的不良资产而言,其消化能力较为有限,而且缺乏必要的竞争。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市场配置资源是否有效取决于两方面因素,除了交易成本的高低外,还受市场交易自由度大小的影响。从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经验看,成熟高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体系通常是由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一级批发商、二级分销商和市场投资者组成。然而,在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产业基金、实业集团以及信托公司等风险偏好和交易特征不同的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不高,市场交易自由度较低。

  2. 操作模式层面。不良资产处置的操作模式并未完全化解银行体系的风险。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剥离遵循的是“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其中资管公司充当着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坏账银行”角色。资产剥离看似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得以改善,但实际上并未完全化解掉银行体系聚集的风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基本来源于财政注资和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四大 AMC 成立之初的不良资产收购资金中有 8110 亿元是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筹集而来,但目前这些资金并未归还,而且在近年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银行也是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出资方。因此,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银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用新发贷款对不良资产存量进行了置换。在很多政府主导的不良资产收购中,银行依然承担着兜底的风险。

  3. 监管层面。在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监管效率较低。1993 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不良资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到多个行业的市场主体,其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已经突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因此多头监管模式导致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效率较低。二是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力度较弱。如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持有的股权和房产等重要财产信息开展调查,而且也未出台完整的法律制度对企业的恶意破产和逃废债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的清收和转让。同时,部分法律制度还存在不配套的问题。如法律规定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使用房地产进行抵债的债务人需要缴纳税款,致使无法缴清税款的债务人出现抵债困难。

  四、政策建议

  一是建立规范统一的不良资产转让交易平台,汇聚不同特征和风险偏好的参与主体,提高市场交易的自由度。在规范资产转让市场的同时提升资产转让效率,鼓励产业基金、信托公司、实业集团以及私人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使其在市场化的运作体系中找到不同的投资组合,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实现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益最大化。

  二是鼓励银行通过核销和盘活重整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进一步放松银行核销呆账的财税政策,继续提高银行自主核销单户贷款的金额上限,简化核销程序,赋予银行更多的自主权,让银行在内部流程的严格控制下可以自主决定先核销、不诉讼,实行账销案存。而鼓励银行盘活重整并不是债权人的一味退让,而是运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利益的重新安排。尽管债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本息削减损失,但这能避免处置资产成为沉没成本,使其在企业实体运营层面尽量得以保持。

  三是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税收部门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框架对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鉴于法律的出台和修订周期较长,我们可以采取以剖析典型案例方式出台相关法规以指导实务,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度。什么是债务转移?转移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债务转移,相信不少债务人再熟悉不过,债务转移往往会涉及第三人,所以债务转移一定要清楚,不然很容易出问题。那么什么是债务转移?转移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什么是债务转移?

  简单的来说,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且债务移转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合同的成立需登记、批准的,移转时也要经过登记、批准。

  债务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债务转移包括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狭义的债务转移仅指债务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等法律规定。

  债务转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债务转移需具备的条件包括须有有效债务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符合形式要件;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根据债务转移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知识拓展:怎么解决债务转移的?

  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债务转让事宜订立书面协议,各方意思表示不甚明确,因此会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

  即看债务人在转让的时候同新债务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要求新债务人共同履行合同的那么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应当共同履行债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债务完全转让给新债务人,那么原债务人就不用对债务在承担责任了因此还是要按照三方的转让协议来具体确定。关于不良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这一概念最早源于银行不良贷款。1998年以前,我国按照“一逾两呆”划分不良贷款,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将商业银行贷款分为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种被划分为不良贷款。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良资产的概念也逐步在发生变化。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良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一、不良资产定义

  如前所述,目前不良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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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等相关文件,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基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因借贷关系产生的不良资产(对“不良”的认定主要是通过价值判断进行,具体为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既包括常见的债权类不良资产,也包括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实物类不良资产,同时也包括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

  二、不良资产经营涉及的相关主体

  (一) 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0日实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我国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均于1999年成立,分别用以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

  (三)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1.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根据上述文件,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2.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外置业务。

  但上述文件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定标准产生了一些变化,根据该文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2)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3)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 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受前款第四、第五项的限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审慎性条件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3. 鉴于不良资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宽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人民政府增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高、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较大;二是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高;三是已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正常经营并已积极发挥作用。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 4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执行,并报银监会公布。

  

  三、不良资产经营涉及的相关内容及程序

  (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不良金融资产

  1. 取得不良金融资产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2. 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1)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①追偿债务;

  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③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④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⑤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2)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如前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初只能从事不良金融资产业务,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变,国家开始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定义,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收购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出现坏账、互保、三角债等,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手段参与处置,将有助企业盘活企业不良资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债权企业的不良债权等,在降低债权企业不良资产率的同时,也为债权企业提供了一笔流动资金,具有一定的融资属性。

  但另一方面,相比不良金融资产而言,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权债务关系更为复杂,核查更为困难。由于非金融机构在产生债权债务过程中的不规范性,往往表现出债权存在法律瑕疵、债权转让存在法律限制、债权人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对应债务等情形,给后续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带来较为复杂和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收集与收购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认定为不良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生的基础合同及协议、贸易背景证明、双方企业会计报表、各交易方银行账户流水等资金收付凭证、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资产性质证明等;同时,要对收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债务人、担保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相关征信信息、舆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材料。资产公司应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不能单纯依赖于资产出让方、债务方等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通过尽职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确保不良资产真实、有效(标的资产合法有效、具有可转让性)、洁净(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权利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且资产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三)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不良金融资产

  1. 取得不良金融资产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1)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2)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 抵债资产;

  (4) 其他不良资产。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具体程序如下:

  (1) 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2) 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3) 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釆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4) 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5) 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6) 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釆取协议转让方式。

  (7)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8) 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竟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釆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釆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9) 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0) 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11) 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釆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12) 付款。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釆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釆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釆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2. 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鉴于不良资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实施《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 放宽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标签: #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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