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而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 李舒 唐青林 吴志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司法拍卖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如今,网络司法拍卖已经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作为一种新事物,实践中存在操作规程不一、拍卖主体多元、拍卖模式多样的问题。相应地,如何进行司法拍卖、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行为能够撤销拍卖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期,我们就撤销司法拍卖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裁判要旨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元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下称“同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北京一中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确认同力公司偿还新元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
二、北京一中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同力公司持有的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下称“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经评估后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新元公司以2086万元竞买成功。
三、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作出(2007)一中执字第1336号、(2010)一中执字第1326号执行裁定(以下合称“2014执行裁定”),确认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新元公司所有,并向北京延庆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同力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请求认定该拍卖结果无效。北京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执异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下称“431号裁定”):撤销2014执行裁定及本案的拍卖结果。
五、新元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请求认定拍卖结果有效,撤销431号裁定。北京高院作出(2015)高执复字第75号执行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复议申请。
六、新元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确认2014执行裁定效力,确认本案拍卖有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企业全部财产的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本案中,同力公司、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一中院裁定将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 全部投资及收益归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元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所以,北京一中院撤销拍卖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判断拍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从(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判断拍卖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如本案中因买受人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所以,拍卖结果被执行法院裁定撤销。
二、若拍卖公司股东与买受人或买受人的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买受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拍卖公司之间无恶意串通的,可推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详看延伸阅读案例六)。
三、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法院可对拍卖结果予以撤销。如本案中,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
四、此外,若出现政策变动等情势变更情形,因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当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裁定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拍卖。(详看延伸阅读案例五)。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民法通则》(2009修正) (已失效)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 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根据上述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企业全部财产的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案中,同力公司、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力公司经拍卖取得了怀思堂项目,并于1998年7月16日与八达岭实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转让内容包括,1.怀思堂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的所有权;3.包括现存各类设施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等。北京一中院裁定将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 全部投资及收益归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元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北京一中院撤销拍卖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53号】
延伸阅读
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符合何种情形会被法院支持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李健英、曾昭注等与黄彩琼、李祎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执复14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撤销宝丰公司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结果。本案中19号房的土地使用权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田边大街南六巷19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中称19号房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由此可见,19号房的土地性质及权属是明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故执行法院在《拍卖委托书》中已注明‘因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受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仅限同村民小组的村民购买’,执行法院以上述规定对竞买人资格作出限制,即竞买人应是同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人庞润柱为佛山市禅城区东坡村委会东方村民,其户籍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东方村××15号,而非19号房所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庞润柱不符合19号房规定的竞买人资格。鉴于复议申请人宝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举行的第018期拍卖会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存在不当,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拍卖结果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何锐坚与郭海澄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63号】
本院认为,“关于竞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2012)穗中法执字第1308号征询意见的复函》明确限制了集体所有土地上所建房屋转让的条件,即必须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满足‘ 一户一宅’且村委会同意其受让该房屋的条件;如拍卖无法成交,接受以物抵债人也须符合上述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涉案房产,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关于放宽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请求不应支持。”
2、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三:《北京中信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康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759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所拍卖的夏县营村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入拍卖程序前应按规定征询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拍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函复本院就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该复函中的意见和建议因涉及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关系到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应在拍卖程序中予以披露。由于本次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四:《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53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情形问题。司法拍卖应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告。北京一中院在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拍卖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的委托拍卖函中对需要说明的问题第(8)项存在瑕疵内容为空。2014年4月1日,中安太平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标的详细信息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阅。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
3、判断拍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从(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判断拍卖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
案例五:《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152号】
4、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当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对涉案执行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拍卖。
案例六:《武汉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荣学不服汉南区法院(2014)鄂汉南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60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中达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上述土地,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拍卖机构发布的拍卖公告是根据执行法院在国土规划部门查询的土地权属及性质、当事人提供的标的物状况制定的,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决定》,是在拍卖公告发出之后才通过。执行法院确定的拍卖公告内容及拍卖机构发出的拍卖公告未将上述决定对涉案地块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为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载明,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未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造成法院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对称。目前涉案土地的性质虽仍然为其他商服用地,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决定》,将涉案地块纳入武汉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其控制线内的项目将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以保护区域内的生态资源不受破坏,涉案地块的商业开发利用可能受到一定限制。竞买人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参加竞拍,如果购得的土地无法进行商业开发,将较大地影响竞买人的利益。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 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现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本次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重新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5、拍卖公司股东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在买受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时,推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案例七:《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2)执复字第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 广东高院查明买受人龙正公司与景茂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此申请复议人没有否认,本院予以确认。在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 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景茂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本案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而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经审核,其复议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资料。拍卖资料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故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广东高院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正确的。”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案例八:《鄂州市良龙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等与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执复103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拍卖中良龙商贸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已经行使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后因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补足拍卖价款,鄂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之规定,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5-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资产重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延伸阅读
专题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专题二:涉特殊房屋的执行
专题三: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专题四: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专题五:房屋买受人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六:房屋出卖人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七:与以物抵债有关的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八:夫妻一方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
专题九: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十:承租人对租赁物排除执行的相关问题
专题十一:特殊房屋排除执行
专题十二:股权的执行与排除执行
专题十三: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执行及排除执行问题
专题十四:在建工程及特殊财产的执行及排除执行问题
专题十五:与排除执行的有关的程序性问题
专题十六:申请执行人变更
专题十七:追加被执行人(二 )
专题十八:抵押相关的执行问题
专题十九:执行和解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撤销司法拍卖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一:执行与刑事处罚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二:执行与税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三: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
专题二十四:全国各省市执行规范文件汇总
专题二十五:特殊账户资金的执行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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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 团队深度耕耘的 业务领域 : 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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