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
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向多个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于不同的项目或资产,待投资到期后将收益和本金返回给投资者的一种理财方式集合信托理财是一种自益型信托,也就是说,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的业务,但它们在产品结构和投资者要求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多个委托人委托,将他们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个信托计划,进行投资和管理这种信托计。
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集合投资于领域,获取稳定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一信托计划名称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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