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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印染、皮革及其他相关企业

长‮信安‬托-非标延安地级市抵押政信

排污许可证如何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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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印染、皮革及其他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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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的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要求,2017年底前应完成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制糖、纺织、制革、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炼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玻璃、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及相关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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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关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分类详见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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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现有电镀、印染、皮革及其他相关行业应核发排污单位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工作(详见核发程序),12月底前完成应核发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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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许可申请

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已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设置排污口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6、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要求,提出有必要的整改方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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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排污许可证副本的许可事项中因排污单位原因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

4、经政府相关文件确认或有关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形式确认,被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总是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最迟应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5、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

2、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申请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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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相关行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如下:

1、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可选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网上申报。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3、书面申请。排污单位根据核发权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地级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核发权限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核发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核发机关作出准予决定后,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将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将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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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地址

肇庆市环保局:0758-2781002或2781266,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端州区:0758-2730511,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鼎湖区:0758-2625723,鼎湖区新城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

高要区:0758-8352205,高要区南岸湖西一路20号,高要区环境保护局。金利环保所:0758-8580881,高要区金利镇厚福花园厚福市场后面(金利环保所负责高要区蚬岗、金利镇排污单位的管理)。

四会市:0758-3268025,四会市东城街道市府广场南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

广宁县:0758-8628965,广宁县南街镇百盈大道圣堂二路1号,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德庆县:0758-7863872,德庆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边大厅(县财政局对面)。

封开县:0758-6688955,封开县江口镇三元路燕塘尾,封开县环境保护局。

怀集县:0758-5865803,怀城镇城北一路环保局2楼,怀集县环境保护局。

高新区:0758-3601817或3648338,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德大街91号(车站斜对面),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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