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AK高新CF债权资产(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债)

余老师 69 0

摘要:近年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已成为辩护的重点,但由于部分刑辩律师经验、技能的欠缺,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涉案财产处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致使涉案财产辩护也成为刑事辩护的难点,本文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涉案财产的辩护视角和思路,分享以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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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涉案财产 辩护视角 辩护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更多注重的是定罪和量刑,而对于财产刑和涉案财产处置重视不够,甚至往往没有相应的辩护思路和意见;近几年,随着我国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经营犯罪、财产犯罪、网络犯罪的逐步增多,尤其是涉黑涉恶案件中涉案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财产权益对当事人越来越重要,辩护律师也越来越意识到涉案的财产辩护和自由权、生命权的辩护同等重要。然而,由于长期重定罪和量刑辩护,轻财产辩护,导致许多律师在涉案财产辩护时欠缺手段、方法和能力,难以对涉案财产进行有效辩护,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梳理及司法现状

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首先《刑法》六十四条应当作为涉案财产处置中最为重要的上位法法律依据,其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次,《刑诉法》及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完善了对涉案财产审查、处理和执行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产处理并重;再次,相关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司法解释还有:2017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以及“两高一部”在经济类、财产类案件如*** 、非法集资、电信网络*** 网络犯罪、赌博等具体犯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最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为了有效“打财断血”,2019年4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章中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作了较完善的规定。

上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涉案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比较散乱;涉案财产在不同司法阶段有不同界定,且不同性质案件涉案财产的范畴也有不同。故而,司法实践中,在个别案件中存在侦查机关扩大范围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检察机关一概移送,法院全面处置的情形,导致了被告人、甚至是被害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这些更需要我们刑辩律师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同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章节,依法规范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

三、涉案财产辩护的视角和思路

对于涉案财产的辩护视角和思路,笔者认为除过从程序、事实、证据、法律等常规角度进行辩护外,还可从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权属以及第三人权益保护等多个视角进行辩护。

(一)程序之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也是由公(或监委)检法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来执行;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职责主要是对涉案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主要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也可对易损财产进行先行处置并提出涉案财产处置意见;而审判阶段,法院则是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而无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还是调查、审查、处置都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如是否立案后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查封、扣押、冻结有无手续的问题;无关财产是否3日解除并返还的问题;是否现场制作扣押清单的问题;期满后是否续封的问题;查封、扣押、冻结过程是否有见证人的问题;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数额是否与犯罪金额相当等问题。总之,律师在涉案财产辩护中,采取程序辩护策略,可以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实体之辩。

总而言之,法律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只能对以下四方面的财产进行追缴、没收,而涉案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则是实体之辩的重心。

1、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违法所得和间接违法所得。直接违法所得是指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直接获取的他人财物、犯罪所生之物、赃物处分后所得等等,当然,不同犯罪非法所得的财物、方式、表现形式会有不同;而间接违法所得则是指财产处置直接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或孳息,对于间接违法所得,依法也是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收益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在于区分是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收益,还是违法所得进行投资后得到的收益,笔者认为后一种情形的收益,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收益。

2、供犯罪所用之物,如作案工具等。

对于作案工具,依法是应予没收的。但如何认定作案工具,应按照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所谓的工具在案件中的作用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评价,而不应肆意扩张;如盗窃了几千元的财物,然后用豪车运回,是否将豪车定性为作案工具?在涉黑案件中,将本人和他人用于支持和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予以追缴没收,那么在普遍的刑事案件,如“套路贷”*** 犯罪、“非法放贷”的非法经营案件中,是否将用于放贷的本金也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这些都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3、违禁物品,如涉案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假币、毒品、淫秽物品等,依法应予以没收。

4、如果是有组织犯罪,还包括:(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证据之辩。

涉案财产处置就是对被告人财产的一种剥夺,属于刑法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对其证明义务和证明标准也应该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由公诉机关负责举证,且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无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方能依法处置。虽然《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降低了证明标准,但其也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要具备“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等条件才可降低证明标准。所以,在涉案财产处置中,我们辩护律师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收集证据用以证明涉案财产不属于处置的范畴,才能很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之辩。

涉案财产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中。在涉案财产处置中,需要全面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并检索相关案例,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财产辩护;同时笔者认为在对定罪量刑辩护时的一些情节和观点同样可以运用到涉案财产的辩护之中,如共同犯罪理论在犯罪中的情节、地位、作用、因果关系、从犯、中止、未遂等都可以作为涉案财产辩护的辩点。

(五)权属之辩。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对于财产往往按人按事进行全面调查,并全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难免会存在权属不清之嫌;所以在财产处置时,需要辩护律师从财产取得时间、财产取得主体、财产取得方式、财产保管链条、财产用途等多个方面对财产权属进行厘清,尤其要对是合法所得、违规资金还是非法所得进行厘清,同时对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共有财产、合伙共同财产、公司股东财产等混同财产予以分离。

(六)第三人权益之辩。

涉案财产中如果属于被害人或第三人(含自然人、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或其依法享有的权益,可进行第三人权益之辩,具体可分五种情形:

1、被害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2、案外第三人合法财产。

如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中,涉及第三人合法财产,应予以说明;同时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也可以对涉案财产处置提出异议、意见、申诉和控告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为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在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采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4、第三人正当债权的偿还。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情形;

(4)需经债权人申请。

5、第三人善意取得。

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是否追缴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规定,对于他人善意取得的*** 财物,不应追缴。

同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从正面肯定了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被处置给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性。当然善意取得要排除以下四种情形: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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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以上为笔者对涉案财产处置辩护的一些浅见,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作者:李宏良(电话13991312811),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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