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805号泰州市AAA主体融资非标政信(泰州央企单位)

余老师 53 0

(来源:姜堰工商联)

央企信托-805号泰州市AAA主体融资非标政信

关于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各项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深化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产业培育机制,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壮大,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打造一批梯次递进、成长有序、生态良好的市场经济主体群落,构建更具地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实现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高质量发展总要求,持续深化产业强区、科技兴区、环境立区“三大战略”,致力优化空间环境、产业环境、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在泰州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建设中成为有力的贡献者和增长极,力争经过3-5年的培育和发展,全区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打造特色鲜明的“2+2”产业体系。

主要扶持政策

(一)聚力支持科技创新

1. 实施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对企业获批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重点项目、竞争项目、重点项目子课题的,按期结题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加大工业企业技术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奖励2万元;对省工信厅新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或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

2. 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联盟和科技产业园。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园区、科技产业园,上级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对外责任主体单位20万元的补助。

3. 完善创新载体建设推进机制。区财政设立“孵化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科技创新、科技金融发展。鼓励在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省市级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在孵企业开展各类投融资活动,对获得各类风险(天使)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到账资金额度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吸引各类高层次创业人才向孵化器集聚,对在孵期内高层次人才(硕士或副高以上)创业项目,根据人才层次给予每年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孵化项目房租减免实行一事一议,以上房租减免金额按年度由孵化基金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省级以上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四年内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孵化器,其中50%用于支持孵化器发展,50%奖励给在孵企业用于企业自身科技创新;国家级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在本区自建或租赁厂房,三年内产生的税收,由区财政按照企业税收属地原则,每年按3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

对由镇(街、园区)、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共建的市场化运营的产业研究院创新载体,建成运行后,对运营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加大科技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对新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当年需授权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后备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大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活动。对入围国家、省行业赛、市决赛的企业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创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对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姜新办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在本区实际业务发生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区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在当年购进研发用的软硬件设备超过30万元的,按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市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在市外设立研发机构或孵化平台,按其实际投入的1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运营补贴、最高5万元场地租用或物业管理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满2年可参加绩效考评,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享受市以上绩效考评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7.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国内产学研合作,对获批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科技副总(未获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批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与985、211及双一流高校建立校企联盟并在省校企联盟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8.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在姜堰与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非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且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1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30万元)。

9.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每件补助0.1万元;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07万元、0.05万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万元。

(二)强化人才引领

11. 支持企业引进顶尖人才。对来姜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院士、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团队),入选泰州市“金凤凰”计划的,除按市顶尖人才顶级支持政策给予3年内最高1亿元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上不封顶),再给予顶尖人才本人最高200万元“人才特别津贴”。

12. 支持重大项目引进领军人才。列入年度泰州市项目大提升考核且获考核加分的亿元以上科技人才支持项目,全职引进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的,按引进人才年薪的60%、3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补助期限3年,单个人才每年最高40万元、2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13. 支持企业引进实用型人才。实行重点企业“人才奖补配额”制度,对区支柱企业、重点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年薪8万元以上的全日制大专(高职)学历的实用型人才,每年分别给予企业最多20个、15个、10个名额,由企业根据人才工作表现,自主确定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优秀人选,发放3万元购房券,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补贴,租房自住的,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

14. 实行企业“人才储备金”制度。新引进到企业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硕士或副高以上),按每人最高6万元的标准设立“人才储备金”,对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的人才,经个人申请、企业认可,从第4年开始,分3年按20%、30%、50%的标准领取“人才储备金”。全职在区支柱企业、重点企业以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且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的存量高层次人才,每年分别给予企业最多6个、4个、2个“人才储备金”配额,由企业根据人才工作表现,自主确定享受奖励政策的优秀人选。

15. 鼓励支持企业柔性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1)企业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从事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所支付人才年薪超过20万元部分的30%,给予企业薪酬补助,补助期限3年,单个人才每年最高1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2)区支柱企业、重点企业以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聘请年薪40万元以上的“海外工程师”,按照所支付人才年薪的30%,给予企业薪酬补助,补助期限3年,单个人才每年最高3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3)受公司总部、高校院所派遣,到姜堰分(子)公司、产研院担任高管的,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生活补贴,租房自住的,每月给予最高500元租房补贴,补助期限3年。

16. 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企业申报省、市“双创计划”的,从项目申报次月至项目立项当月,按企业为引进人才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给予全额补贴;进入省、市项目答辩但未获立项的,给予企业每项5000元资料费补贴。入选省“双创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的,每年给予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的奖励,奖励期限3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7. 鼓励支持在外人才返乡创业就业。在外高层次人才返乡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入选市“双创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每年给予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0.5%的奖励,奖励期限3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到姜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享受市级人才安居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3年内每年最高5000元生活补贴;对姜堰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再给予3年内每年最高1万元图书资料补贴。对返乡创业创新或为我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姜堰籍人才,授予“三水英才”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18. 推进人才引进服务市场化。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总部机构、分支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照权威机构当年公开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榜单确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照引进机构在我区第一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组织、人社部门委托举办相应规模的招才引智、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每场次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帮助我区企业全职引进50名以上大专(高职)以上学历毕业生(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工作满1年),按每人最高3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服务机构,超过100人的,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对区级层面聘请的“引才大使”,经考核,每人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工作性经费补助;对区外“引才直通站”,经考核,每个站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并根据推荐引进的人才层次、项目规模,给予“引才直通站”单个人才(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9. 实施企业高层次人才“荣誉津贴”。企业自主培育的人才在我区申报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人才一次性5万元“人才荣誉津贴”;入选省“333工程”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3万元、2万元、5000元“人才荣誉津贴”;入选市“311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5000元、3000元“人才荣誉津贴”。

20. 实施企业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设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企业员工从高级工晋升到技师的,给予人才3 年内每月300元岗位津贴,从技师晋升到高级技师的,给予人才3年内每月600元岗位津贴。企业员工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最高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1. 开展“姜堰人才日”系列活动。利用每年6月10日 “姜堰人才日”,开展各类人才主题活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氛围,树立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理念,倡导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创新力量。

22. 设立人才创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创新领域,投资尚处初创期、成长期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成立5年内,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法放贷机构以信用贷款、无形资产抵质押等方式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最高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 建立“人才+科技+项目+平台”联动机制。发挥区招商引才局优势,围绕产业强区,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招院引所“三招三引”融合发展,实现招商部门与科技人才部门、招商队伍与科技人才队伍资源整合、工作联合、项目融合,促进产业、资本、科技、人才互通共融。

24. 高质量运行人才服务联盟。整合全区人才工作资源,以“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平台运行、一套机制管理、一条龙服务”的“四个一”标准,高质量运行“堰归来”人才服务联盟,构建以常设部门、轮值部门、专业分联盟及镇街分联盟、社会组织为一体的联盟服务架构体系,设立以助创专员、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创业导师为主体的“一员四师”专业化服务队伍,形成人才服务的“全闭环”,让人才办事“最多跑一次”。

25. 优化人才生活保障。放大我区旅游品牌集聚效应,实行人才旅游康养服务,对到姜堰创业创新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及“三水英才”,免费享受区内景点休闲观光及每年不少于24次温泉康养、健身服务。多渠道帮助工业企业、产业研究院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全职引进的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家属,适龄且未就业期间,给予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相关政策,加强和完善人才住房和子女就学保障。

26. 推行企业重点人才工作评优激励。设立“人才标杆企业俱乐部”,坚持自愿加入、主动参评的原则,对企业年度引进人才、培养人才、项目申报、人才投入等重点人才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优分值确定优+、优、良好三个等次,优先给予企业创新奖励支持、猎头咨询补贴、奖补配额供给、留住核心人才、优化生活安居、保障子女教育、引才绩效奖励等方面激励保障,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27. 完善荣誉表彰制度。对企业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在政策落实、项目申报等工作中主体作用发挥突出、实绩明显的,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人才强企”先进单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在打造企业创新高地、人才发展高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成效显著、有良好公众形象的,每二年评选5名左右,授予“创新型领军人才”荣誉称号,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务实创新、业绩突出的,每二年评选10名左右,授予“创新型科技人才”荣誉称号,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28. 完善人才工作专项考核机制。实施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考核,不断优化调整部门、镇街、园区年度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建立完善“一把手”人才工作专项述职评议制度,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主要负责人,每年底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评议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绩效管理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

29. 狠抓人才政策落实兑现。明确政策执行的责任单位,制定政策兑现的操作细则,加强全程跟踪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的严肃问责。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特别优秀的人才项目“一事一议”。

30.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人才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保障等工作决策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三)鼓励和支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31. 发展“2+2”特色产业。重点培育新能源、机械制造两大主导产业和大健康、电子信息两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2+2”产业制造业项目、企业,投产产生销售后给予企业生产、研发设备投资额8%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产销售后前2年的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和企业不享受该政策支持。机械制造业指智能装备、汽车零部件、油气装备和船舶海工装备行业。

32.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设备投入(含自制设备及已入固定资产单件价值1万元以上的模具、器具等) 300万元-10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投入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投入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补助的技改项目,须通过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对购买工业机器人实施补助。企业投资工业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10万元/台以上的,按投入的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新办企业完成投资前投入的设备均不纳入补助范围。

33.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被评为区工业支柱、重点和成长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首次进入泰州市五十强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对年度开票销售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按开票销售额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首次超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按开票销售额万分之二的比例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金首次达到3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层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4.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工信厅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在国内举办的展览会的企业,凭标准摊位费发票给予每次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国际展会,凭参展合同、摊位费发票及出入境记录三项材料,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标准摊位10%不超过2万元且不超过摊位费总额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5. 鼓励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2A、A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州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州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3万元。

对省、市地方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计量保证确认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计量合格确认的单位奖励0.5万元。

对首次成功创建泰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商标奖励3万元。对成功创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每个地理标志分别奖励10万元。企业进行商标国内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一件商标奖励0.1万元;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注册延伸国达到5个的,或逐一国家注册注册国达到5个的,凭商标注册证明奖励3万元。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评为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6. 鼓励企业资本运作。企业因上市、新三板挂牌,在股改过程中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拟上市公司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辅导协议报区上市办审核,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工商注册的,奖励20万元;辅导备案申请材料被江苏省证监局受理的,奖励30万元;向国家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并受理的,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40万元;企业挂牌后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上市,申请被国家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成功转板上市后奖励90万元。

企业成功上市,首募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1万元,募集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上市挂牌,按募集资金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现再融资的,按单次募集资金的0.3%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企业募投项目须落户本区。

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由异地注册调整为本区注册的,可视同成功上市,享受上述有关政策。

鼓励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落户我区。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在分红及转让限售股时,持股平台公司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平台公司,持股平台公司员工减持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员工。

37. 鼓励企业核心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优秀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泰州市级管理创新先进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化改造的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资占比不低于20%的,经审核确认,按项目投入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约,新获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补助10万元的启动资金;对新认定的泰州市级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8.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实施节电改造的企业,对年节电量在20-30万千瓦时的项目,每万千瓦时奖励2000元。

对列入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或行政性关闭小企业计划,当年按时完成并验收合格,且未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企业,按该产能涉及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新列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或新获得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9. 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新创成省一星、二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新创成国家、省级、泰州市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平台,分别奖励创建单位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40. 提升外资利用水平。支持外资投向新能源和机械制造两大主导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30%以上的此类项目,分别奖励到账金额1%、2%,最高不超过200万美元。奖励资金分阶段发放,按资金到账50%、项目投产30%、项目达产20%计发。

支持外资投向信息技术、高端软件、生物技术、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30%以上的此类项目,奖励到账金额1%,最高不超过50万美元。奖励资金分阶段发放,按资金到账50%、项目投产30%、项目达产20%计发。

引导外资参与我区企业战略重组,推动机械、纺织、农产品加工等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进行合作,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奖励到账金额0.5%,最高不超过40万美元。

外资企业以外资方式增资扩股的,奖励到账金额0.5%,最高不超过30万美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41.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对企业一般贸易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

对当年一般贸易进出口额正增长的企业进行排名,授予前十名企业“外贸十强企业”称号,并对进出口额超5亿美元、3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的“外贸十强企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1亿美元以下的“外贸十强企业”企业奖励3万元。

对企业当年实缴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保费总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经省、市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费用,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0%的补助,单个案件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2. 支持国际经济合作。在境外新设、并购且运营的符合国家对外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当年中方出资额达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43.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鼓励企业开展和扩大服务贸易业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商务部服务贸易资质认证且当年服务贸易额达到3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新获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奖励30万元。

对当年经国家商务部确认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经国家商务部确认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经省商务厅确认的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单位,按当年实际投入的3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和支持服务业提速提质

44. 鼓励做大规模。对年纳税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

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连续三年分年度奖励企业1万元、0.5万元、0.5万元。

对专业市场、大型卖场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并纳入统计,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平台建设费10万元、30万元。

注册满两年,职工人员数达到50名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5. 鼓励有效投入。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项目、健康服务业项目,建成后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普通房地产、商业地产)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的0.5%;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投资额的1%;1亿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1.5%,单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办投资1000万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含土地、普通房地产、商业地产),按期竣工开业的,给予投资额3%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6. 鼓励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老字号”、“地方名产品”、“服务业名牌”、“三名商标”、“众创空间”、“重点文化企业”、 “诚信、文明、安全旅游单位”、“电子商务示范镇、村、社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创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对首次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认定的现代物流园、文化产业园、科技创业园、软件园、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大型专业市场、电子商务示范(特色)园区(基地)等各类服务业集聚区以及文化休闲旅游区,分别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

对通过国家、省、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的项目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7. 鼓励市场开拓。在国家级、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单独开展形象宣传和产品营销,宣传内容以姜堰产品为主题且包含有“姜堰”字样,每年投入经费5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入广告费10%、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参加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或区域性展会,按展位费自付部分5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5家,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48.鼓励人才培育。对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的服务业企业,全年培训人次在100人、300人、50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荣誉称号的优秀从业人员(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49. 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新评为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新评为省五星、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文旅企业当年新研发、销售20种以上具有姜堰特色的文创商品且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经认定奖励4万元。

新建和改造客房数3间以上、每间客房装饰投资5万元以上的农家客栈、特色民宿,经认定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挖掘特色民俗资源、编排并正常开展(每年不少于20场次)特色文化表演的旅游景区及乡村旅游景点,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0.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销售额增加2万元奖励,次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同比增加15%以上的,可继续享受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零售业务,销售姜堰特色产品的企业,年开票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交易额的1%,奖励上限为10万元。

对承担全区运营服务中心职能的电子商务公司,全年电商培训人数达600人次、到镇街开展电商宣传调研不低于12次、协助开展电商省级示范创建、产品上行等各类活动服务的,按照工作实效,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按规划在居民小区、学校等地布点建设快递投递终端20个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建设费用不高于3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电商换市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获奖单位1万元。

51.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对首次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际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认证达到3级、4级、5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云计算运用、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系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化协同制造、测试平台及大数据等信息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2. 支持物流业发展。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转型升级,软硬件投入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10%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3. 支持商务楼宇发展。对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在第二年期满后,连续三年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实缴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商务楼宇运营机构10万、20万、30万元奖励,次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5%以上的,可继续享受政策。

该条款中所称商务楼宇是指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宇单位(不包括宾馆酒店、专业市场等)。

54. 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对符合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标准的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和做强建筑产业

55. 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对辖区内采用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超过该项目总面积的50%、预制装配率达30%以上不足50%,将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一半奖励给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采用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超过该项目总面积的50%、预制装配率超过50%的,全额奖励。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区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培育建筑业企业做精、做专、做强,引导发展建筑装配式、节能环保型产品;对新落户的属国家、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区产业引导资金可投资参股。

加大建筑业企业技术升级,对新认定获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主编国家级、行业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省级QC成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的一次性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每件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示范工程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56. 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群体。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一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住建部、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等部门评选出的全国500强、全省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年度评选出的“建筑业十强企业”、“建筑业十佳企业家”,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央企信托-805号泰州市AAA主体融资非标政信(泰州央企单位)

57. 激励企业创优夺牌。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该工程项目经理在评选省、市、区劳动模范时优先推荐申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专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建工程获得“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建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可授予该工程项目经理“姜堰区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58. 鼓励建筑业企业厚植本地市场。对获得区级优质工程奖“会船杯”、区政府表彰的“综合十强企业”、“专业十强企业”、“纳税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奖励加分。

凡本区企业在本区所承建的工程获得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鼓励民营企业选择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投资项目,凡邀请注册在我区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且获得总承包或直接发包的施工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额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9. 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埠市场。本区建筑业企业在省会城市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办事处)且一年内累计签订合同额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的,凭施工许可证分别一次性奖励开办费5万元、10万元。

在外地承建的工程获得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开办费3万元、1万元。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且在上述市场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需提供回姜纳税凭证)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上台阶奖”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本区建筑企业在外地(姜堰区外)施工,应在外地缴纳的税收回本区缴纳的,按纳税额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建筑企业在姜首次入库税金达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境外承包工程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度使用中国国籍工人50人以上的或境外承包工程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项目负责人,授予“姜堰区优秀境外项目经理”称号;对境外承包工程或参建境外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与大型建筑业企业的合作,承建境外工程和劳务的分包业务,实现年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

60. 优化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合作,促进金融部门对重点骨干企业稳定提高授信额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成功后,对企业的发行费用给予50%的补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积极发挥建筑业担保基金作用,帮助建筑业企业优化融资担保方式,不断提高国信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三年内担保余额不低于12亿元。

来源:江苏姜堰

标签: #央企信托-805号泰州市AAA主体融资非标政信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