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城资2024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邹城城资公司下属公司)

余老师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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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城资2024年应收账款债权计划

前言:库存商品的损毁需要根据是否为自然因素,分别接入“营业外支出”与“管理费用”。根据会计准则,库存商品损毁,属于自然原因不可抗力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非自然原因造成的计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根据税法要求,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其进项税应当转出。会计处理如下:

1、发现损毁的商品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2、确认为自然灾害所致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非自然因素所致

借:管理费用—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管理不善导致)

实际的经济业务中,库存商品的的损毁灭失比条例中复杂很多。哪些属于“非正常损失”、哪些属于正常损耗、哪些需要转出进项税、哪些不需要转出进项税?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整理如下,供您办税参考,具体操作以主管税务局答复为准。

没有责任人的商品损坏

没有责任人的商品损毁,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因管理不善而导致丢失与被盗的实质,该部分的进项税应当转出。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非常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方案1:有责任人的商品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该商品的进项税不用转出,所以,企业发生商品损毁,一定要找到相应责任人,该责任人无论赔偿数额多少,该商品进项税都不必转出。

方案2:无法找到责任人,必须由企业承担的商品损坏。只要该商品还有剩余价值,就能够证明该商品没有物理上消失(也就可以排除被盗、丢失的可能性)。该商品对应的进项税就不必转出。

非管理原因造成的过期、挥发等

非管理原因造成的产品超过保质期,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品储存期间,商品的自然挥发、折损计入库存成本,不做会计分录。

1、有保质期的商品超保质期未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2、存储期间商品挥发、折损

【例3】甲运输公司购入一1000升柴油,不含税价格1000元。该批柴油准备自用。12月份领取500升,月底盘点时发现还余450升。经过询问,损失的50升是自然挥发与加油中的正常损耗。则该损失的会计如理如下:

①、该损失不做会计分录只重新计算库存单价

1月库存单价=(100-500)÷450=1.11元

商品被市场淘汰贬值

滞销产品减值,不同于其他的库存商品损耗。该种形式的损耗,商品在物理上并没有任何损失,但其市场价值却降低了,甚至会出现其市场价值等于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减少仓储成本,不得不讲商品处理。其处理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提醒:没有加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小企业,可以使用营业外支出代替。

“残次品”报废的进项税问题

残次品报废,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进项税不必转出。生产制造企业,正常在正常范围内的残次品不登记入账,其成本平均至本批次的正品中去。超出正常方位内地残次品计入管理费用。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产品损失

贷:生产成本/库存商品

运输途中商品的损耗

运输途中的损耗,既有正常的损耗,也有非正常的损耗。运输途中,无论是哪一种损耗,都不需要转出进项税。根据损耗是否属于正常损耗的范围,来决定损耗归属的会计科目。正常损耗,计入“商品入库成本”。非正常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案例1】甲公司购入1000公斤B材料,总价款9900元,增值税1,287元。采购入库时,称重只有990公斤,经过评估,该差额是因为运输与装卸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则家公司采购,B材料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材料 9900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87元

贷:应付账款 11,187 元

【案例2】甲公司采购A产品1000件。货款10万,增值税1.3万。该货物由甲公司自行从采购方运输到甲公司仓库。甲公司以6000元(不含税)雇佣乙运输公司承运,并为该批货物购买100元运输保险。(保险运费已支付)12月15日,该批货物运输至甲公司仓库,发现其中10件商品损毁,已经不具备任何价值。由于甲公司为运输购买保险,该10件商品,由丙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赔付金额900元。则该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①、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A产品 10.51 万(10-0.10+0.6+0.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应付账款— 货主 11.3万

银行存款 6100

②、确认保险赔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丙保险公司 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900

③、剩余损失甲公司承担

借:管理费用—非常损失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提醒:除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商品被盗、丢失、霉变以及被行政机关罚没,以外的其他商品损失,都不必转出进项税。即使该损失在会计处理上计入了“管理费用—非常损失”。

存货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朴税跟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资产损失

1.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点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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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常见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01

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己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04

固定资产、存货损失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醒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要求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02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03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需备案材料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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