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商报(记者 王海峰)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相信每个有过线下理财经历的投资者都从“理财顾问”口中听说过这句话。然而,随着e租宝、大大集团、快鹿集团、中晋系等事件的接连爆发,再到近期非法吸收55亿余元的“华融普银案”。投资人不仅连利息都无法得到偿付,甚至连本金至今也难以赎回。据相关机构统计,从目前出问题的线下理财公司看,其涉案金额少则达数亿元,多则达数百亿元以上,受害投资人也常在数万人以上。
近几年线下理财机构发展迅猛,也累积了很多问题。线下理财机构的客户资金运作形式比较多样,其在一定程度上是资金中介、信用中介。线下理财机构普遍存在资金池现象,客户资金流向不明是其最大的问题,甚至有些理财机构对劣迹斑斑借款人发放贷款,更有理财项目本身是虚假的。
近日,有市民爆料称南京中融晋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门店招牌使用简称为:中房·中融资本。以下简称:中房·中融资本)通过多家线下门店大肆招揽投资者,直接吸收资金,且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记者对此展开走访调查。
线下门店吸进金 资金进入公司帐户
3月21日,记者以投资人的身份来到江苏省泰州市梅兰路的中房·中融资本泰州分公司设在此处门店了解情况,业务经理介绍:我们是集团公司,公司为P2P模式,有线上线下两个部分,线上是互联网金融线上投资,线下是门店财富端。线上是100元起投,线下是10000元起投,线下主要是服务于中老年客户。线下投资期限为6个月、12个月不等,收益率从7.8%、8.9%不等,公司每个月将利息返还到客户的账户。我们门店主要做的是债权转让,公司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抵押到公司董事长许晖名下,最终通过许晖将债权匹配给投资人。资金是通过通联支付POS刷卡到南京普乾道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
该经理为了吸引记者投资,提供了一份自己投资中房·中融资本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甲方为出借人即投资人,乙方为南京中融晋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丙方为南京普乾道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债权列表显示:转让人(原债权人)许晖,受让人(新债权人)为投资人,公司将投资人的资金分别匹配给十位借款人。经理称:南京普乾道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贷款端,借款人是从南京普乾道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我们中融晋乾是触碰不到投资人的资金。
3月24日,记者在中房·中融资本扬州分公司门店走访时,分公司肖经理(音)介绍:公司线上平台叫中房创投,线下门店叫中融晋乾。我们公司是全国第一家与央企(中房集团)合作的平台,目前全国只有陆金所、开鑫贷、中房创投三家国资背景的线上平台可以放心投。线下是签订合同后直接通过POS机刷卡,公司会在后期将匹配的债权列表给你们投资人。肖经理提供的POS机刷卡凭证显示投资人资金也是进入南京普乾道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帐户,出具的债权列表里十位借款人和泰州提供的债权列表十位借款人基本相同。
肖经理表示:公司的风控团队领导在全国金融行业很有名气的,借款方都是经过公司风控部门严格审查,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公司线下原则上是5万元起投,我们这里2万元也可以投,到时候我们可以把这些散户合并一起向公司汇报。我们现在雇了一批大学生上街散发公司宣传单页,一天100元工资,到广润发超市和食品城这些人口集中的地方发发单页。
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京中融晋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2日,法人代表:邱波(2015年12月7日由许晖变更为邱波),股东为:邱波、中房中融老龄产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南京普乾道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08日,法人代表:许晖,股东为:陈宁、许晖、中房中融老龄产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
多位借款人有失信“前科”
在走访南京中融晋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分公司时,记者发现该公司匹配给各地区投资人债权列表上的借款人基本相符,记者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对债权列表上的借款人进行了查询。借款金额达650万元的马鞍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进行16次被执行,其中2016年10月14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下发(2016)皖0503诉保294号,执行标的为19820000元。
借款人毛某初先后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秦淮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金额达几千万元。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被执行人名单中有10条被执行记录,涉及金额达几千万元。
借款人沈某,于2017年02月2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被告沈某偿还原告王某弟款项14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8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66元,由被告沈斌负担23166元,上述费用由原告王弟弟先行交纳,被告沈斌负担部分在其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借款人刘某,于2017年01月1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为427532元
对于中房·中融提供给投资人的债权列表出现多位有“前科”的借款人,该公司的风控部门是如何审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完善,值得众多投资人深思谨慎!
业内人士表示: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违规销售私募基金
在中房·中融各分公司走访中记者了解到,公司线下门店也向记者推荐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单页内容为:浙江中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资背景、实力雄厚。中古基金是国资委全资控股大型央企—中房老龄集团旗下重点发展单位。
基金名称:中古中房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管理类型:受托管理;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浙江中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方:中信证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投资期限:2年,投资期1年,退出期1年;基金规模:1亿;投资方向:参与并购投资;认购标准:100万起,按10万的整倍数递增;管理费:2%/年按日计算,按季度提取;托管费:2‰/年按日计算,按季度提取;退出方式:投资并购后整合管理,并购退出;收益组成:运营期间,被并购标的运营收益分红,投资额与被收购价款的差价;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收益≤11%/年,投资收益由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当投资收益11%/年,超出11%/年的部分,管理人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其余80%根据投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保障手段:1、在基金运营期间,中房老龄集团接管被并购项目的管理和运营,保证项目在投资期内稳定的成长。2、到期如不能按原计划实现上市公司并购,中房老龄产业发展集团原价回收。
记者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浙江中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杨磊;住所: 萧山区宁围街道泰宏巷40号联合中心北区2幢701室;.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股东:杨磊、李红。
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线上平台“中房创投”)成立日期 : 2016年01月13日;法定代表人:邱波;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1606室;.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受托银行业数据信息处理的金融外包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研发;市场调查;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邱波、中房中融老龄产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浙江中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房中融老龄产业发展南京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09月06日;法定代表人:许晖;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1607室;.经营范围: 养老产业投资;项目投资;健康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许晖、中房老龄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从工商信息查询得知,浙江中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称的国资背景很难核实,浙江中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基金产品是通过其入股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中融晋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据了解,浙江中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融晋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同为一处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388号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D-4栋
然而,记者在中国证监会查询南京中乾惠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中融晋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均无私募基金销售资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3月29日,记者前往中房·中融资本总部进行采访,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领导不在公司,具体内容向领导反映后,再联系。4月7日,记者电话联系公司,公司品牌宣传部刘经理表示:领导一直不在公司,具体内容不方便回答。截止记者发稿前,公司未做出任何回复,本报将继续关注。
原文:https://ws.ddswcm.com/pinglun/1492393130225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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