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2024年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城投债定融(郯城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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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交易圈

山东郯城2024年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城投债定融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检查概况

  主要内容

  一、同业业务基本概念

  二、主要检查依据——监管思路的体现

  三、检查要点、思路及典型案例

  同业业务专营制改革检查要点

  基本要素检查要点

  主要业务操作检查要点和思路

  (一)基本概念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 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 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 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 资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已从资金调剂和辅助流动性管理发 展成为与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并列的主体业务之一, 具有综合性、交叉性以及复杂性的特征。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 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相 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 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 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 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 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 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 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 )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 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 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 目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 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 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 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 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 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等)的投资行为。

  资产端

  存放同业

  拆出资金

  买入返售资产

  应收款项类投资

  商业汇票转贴现

  负债端

  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卖出回购资产

  检查要点、思路及典型案例

  同业业务专营制改革检查要点

  基本要素检查要点

  主要业务操作检查要点和思路

  1.同业业务专营制改革检查要点

  主要参考140号文,调阅专营制改革的方案,了解 同业专营部门的职责及相关授权。

  2014年9月30日之后,同业业务是否实行专营部门制管 理,由总行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专营部门设立分部的,分部人员是否由总行专营部门 直属管理,分部的人员、业务、系统与分支机构是否 存在交叉;

  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是否在 金融交易市场单独开户,或在已开立账户下叙作业务 ,或存量业务到期后未及时销户;

  专营部门是否将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 易的同业业务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专营部门是否对每笔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 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 处理;

  是否存在以分行名义对外与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签订交易合同的情况;是否将同业业务的资产、负债 、损益在分行账面体现。

  主要问题是:专营改革不彻底,如设立多个同业 专营部门,缺乏牵头部门进行集中管理,未能落实统 一管控要求;“单一部门管理,多部门操作”模式, 由多条线部门办理同业投融资业务,不符合集中管理 和风险防控要求。

  2.基本检查要点介绍

  制度建设、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

  信息系统、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监管指标、资本拨备的计提

  1、制度建设

  调阅同业业务相关的制度手册,结合每项具体的业 务对各项制度进行梳理。

  是否对同业投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 策制度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价和修订

  制度是否符合最新的监管法规

  操作流程是否合理

  主要问题是:制度流程不够明确细化、制度修订 不及时、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对相关部门的权责交 代不明晰等。

  2、授权管理

  调阅授权文件,结合抽查具体的业务看是否有超授权 开展业务的情况。

  是否制定全行统一的同业业务授权管理政策;

  是否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和转授权;

  是否超授权进行交易。

  3、授信管理

  调阅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和交易对手准入制度,明确 授信管理部门,了解授信管理流程,调阅对交易对手的 授信清单及批复文件;结合抽查具体看是否存在超授信。

  是否制定全行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

  是否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根据交易对手集中 统一进行授信管理;

  授信额度和期限的确立是否合理;

  所涉及的同业业务是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是否存在超授信交易;

  是否建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

  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 名单等。

  4、内部控制

  调阅同业业务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 的职责说明;抽查具体的业务档案,从业务流程和经办 人看内部控制是否到位。

  是否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同业业务内部控制机制;

  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岗位分离原则;业务审批是否严格;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控中台;

  后台结算部门如何对前台交易进行监督。

  5、会计核算

  比对业务台账余额和同一时间的营业状况表和资产 负债表;跟踪具体交易的记账凭证。

  是否严格按照127号文的要求对各类业务进行正确的会 计核算;

  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 记载和反映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案例一);

  是否存在混用、错用、乱用、私设会计科目或账外核算 、甚至不记账的情况;

  是否根据业务实质和实际承担风险情况进行表内或表外 核算

  案例一 违规对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轧差,报表反 映不真实。

  截至2014年6月末,B行实际买入返售票据余额 1782亿元,卖出回购票据余额1752亿元,而2014年6月 末监管报表G01资产负债表项目统计表中,买入返售票 据余额55亿元,卖出回购票据余额25亿元。B行对该项 业务轧差处理,在监管报表中少列资产、负债1727亿 元,少计加权风险资产345.4亿元,如计入该笔加权风 险资产,B行2014年6月末资本充足率将从10.34%至少 下降至7.48%。

  6、信息系统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主要问题:授信额度管理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未实现 有效对接,系统未起到对额度的管控作用;

  大部分同业业务交易及管理仍建立在手工台账的基础 上,未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业务台账数据与资产 负债表、报送监管部门的相关报表等不一致;

  无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业务的审核审批流程。

  7、流动性管理

  主要参考银监会201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流动性风 险管理办法(试行)》),了解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架 构,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流动性风险识别、计 量、监测和控制是否完善、有效。

  8、内部审计

  内审或稽核部门是否将同业业务纳入检查范围,检查、评估的 频率是否合理;

  对同业业务的政策、流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是否有效;

  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切实整改

  9、监管指标

  主要参考127号文的要求。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同业融出资金( 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 的净额,是否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山东郯城2024年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城投债定融(郯城土地征收公告)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该银行负债 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 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10、资本与拨备计提

  调阅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同业业务部门提交给计财部的 工作底稿,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 及每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最新填报要求核实某类业务或是 某笔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和结果是否准确。

  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 ,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趋利避害;

  通过“卖断+买入返售”方式将风险权重为100%的业务转为 风险权重25%的业务;

  风险缓释扣减不合规(详见案例二);

  对于银行机构卖断的票据,按照《票据法》,所有背书人都 有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需要计入G4B-Ⅱ表外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5.2“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案例二

  A行与B行开展逆回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融 出资金23.50亿元。A行在计算表内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时,对B行的债权部分以23.50亿元银行担保 (票据)为风险缓释进行相应扣减。但A行所有正 逆回购交易标的商业汇票均以批量封包形式流转 ,并未对商业汇票进行质押背书,不应作为风险 缓释进行相应扣减。

  3.主要业务操作检查要点和思路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同业投资(即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

  一是调阅各项业务的交易台账,抽查部分业务的交易档案, 包括前期调查资料、审批文件和合同文本等。

  二是比对相关业 务的交易台账,如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之间是否存在互存的问 题;买断、卖断、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四类转贴现业务。

  三是 调阅科目明细账,检查科目核算是否准确。

  四是调阅公章使用 登记簿,查实是否存在隐性担保协议或其他抽屉协议。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

  同业存款项下业务是否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 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 款核算;

  借道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增加存款规模;

  两机构之间互存等额、等期限的存款(案例三)

  案例三:互存同业存款

  虚增存贷规模。如2013年12月19日,两家城商行互存同业存款 20亿元,期限28天,涉嫌虚增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

  改变理财资金性质。2013年至2014年3月末,A行理财资金投向 同业存款132笔,金额合计90.55亿元。经查,其中有107笔、金 额合计71亿元(占投资同业存款总额的78.42%)的同业存放资 金在同一天被等额存回,交易对手和期限与存出一致。该行通 过上述操作将理财资金借道他行转回后使其成为自营投资资金 ,规避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对投资非标限额的约束。

  调节流动性:

  该交易结构实质是A行与B行互存等额、等期限、等 利率的同业存款,只是A行存出的交易分拆成两段。在年 末计算90天内流动性期限缺口率时,A行存放在B行的 5000万存款计入90天内资产,而B行存放在A行的5000万 不计入90天内负债,从而90天内流动性期限缺口减小, 流动性缺口率降低。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对于正逆回购票据业务,对正回购、逆回购和转贴现台 账进行比对分析,重点关注交易对手、交易时间、票据票号 等要素,从中判断分析票据和资金的走向,是否存在腾挪规 模的违规问题。

  对于正逆回购其他资产,抽调部分业务的申请审批资料, 掌握其实质标的资产,分析交易链条,判断业务实质及潜在 风险。

  买入返售的基础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是银行承兑 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规范,跟单资料是否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代保管物品是否及时入库保管;

  是否存在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 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 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的违规情况;

  是否存在卖出回购方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 负债表等违规行为。

  案例四:违规开展三方买入返售业务

  通过“卖断(甲方)+买入返售(乙方)+买入(丙方)”等 方式,腾挪风险资产,并采取违规风险担保、增信等方式,使得 风险资产未按要求入表核算,各类风险未能如实反映,为存贷比、 贷款规模、资本占用等多项监管指标套利。

  交易结构:A行与信托或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中介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同日,A行 (卖断行,即甲方)与B行(买入返售行,即乙方)和C行(买入 行,即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甲方向乙方转让该信托受益权,丙 方向乙方远期购买乙方受让的信托受益权。该行作为通道行配合 丙方将信贷资产腾挪出表。

  案例五:违规巨额“倒票” ,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

  某行自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办理 “买入返售匹配卖 出回购”票据搭桥业务1122笔、合计金额3436.92亿元 ,其中,买入返售票据和卖出回购票据各1718.46亿元 ;在办理此类业务时票据均未发生实物转移、未经过 该行流转,该行也未对票据进行背书。

  背书管理存在法律瑕疵。根据 《票据法》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若该行从上手 买入返售票据(控权式买入返售,票面不做背书), 则享有的是质押权,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在 回购到期前买入返售方没有处分质押物的权利,即该 行不能再向他行卖出回购同批票据。

  案例六:票据代理转贴现业务

  两种典型交易模式:

  A行直接委托B行将某批票据资产卖出回购给其他机构 ,B行将融入资金作为相关对价支至原票据持有机构A 行;

  B行将持有的直贴或转贴现票据卖断给A行,再由A行 委托B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卖出回购同批票据,同时将 融入资金支付至委托银行A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二 次委托代理关系,即受托人B行再次委托他行办理原 受托的卖出回购行为。

  注意:委托行一般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 行或村镇银行。

  主要风险点:

  委托银行非最后背书人,无法证实委托方具有票据权 利并实施相应的委托行为;

  受托行实际控制委托银行在受托行系统内开立的保证 金账户,操作相关资金款项的划转;

  委托行未真实记账,消减票据规模;

  无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再次委托他行办理代理业务;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和跟单资料流转等操作不规范

  同业投资(即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厘清风险实际承担状况, 投资品种主要涉及信托收益权、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的资产 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

  调阅交易台账,抽调部分业务档案,分析投资的最终标的 以及风险承担方。类比信贷业务,重点关注三点:

  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以 及全行信贷政策,如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重点授信领域;

  审查与审批,是否按照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授信额 度内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同业投资项下业务是否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 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

  案例七:以虚假委托贷款形式规避监管政策

  以自营资金通过同业投资通道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

  2014年8月11日,A行哈尔滨分行以自营资金4.3亿元投 资某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再通过A行 发放委托贷款投向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A行实际承 担该项目风险。

  信贷资产转让

  虚假转让不良资产。A行将一笔不良信贷资产转让给 某资产管理公司;随即,A行通过同业投资买入基础 资产为上述不良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在同业投资项下 进行核算。

  

  季末大量转让信贷资产规避信贷规模及存贷比等监管 指标。2014年9月26日,A行将一批基础资产卖断给某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B;然后,C行从B公司买入装有A 行基础资产包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当日,A 行再以自营资金投资方式买入C行上述资产管理计划 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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