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虎讯 5月19日消息,近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指引》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监管指引要求,申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同时《指引》还划定了小贷经营的11条“红线”。
《指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且行业表述应当标明“网络小额贷款”字样。同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
《指引》要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释缓制度,在贷款风险分类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各项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各项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或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5%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指引》还划定了11条经营“红线”,对一系列禁止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禁止利用网络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或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禁止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推介融资项目或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等。
同一天,湖南省金融办也印发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文件要求,网络小贷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
同时,湖南明确,不准在省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不得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不得隐瞒客户应知晓的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泄露或非法买卖客户信息;不得在省外的银行开设公司的基本账户;不得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南、湖南、上海、重庆、江西、黑龙江、广州等地都出台了关于网络小贷的相关规定。
上海要求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重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等。
广州要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需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低于1亿元的实缴货币资本,且主发起人持有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从超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的5%,且不得超过500万元等。
来源:金融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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