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又称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对各级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基金、资金利用效果实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行政计划及各项事业的圆满实现。
下面将从财务收支管理、预决算管理、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往来款项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等十个方面论述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财务收支管理方面
1、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及时、准确,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收支,是否存在违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坐支、截留资金。
3、检查被审计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乱收费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的情况,对应收未收项目是否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4、检查相关费用支出,结合被审计单位的一些具体费用报销规定,是否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有无越权审批情况。是否全面审核各类单据,包括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是否后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是否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是否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是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决算管理方面
1、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是否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以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应重点关注预算编制情况,提升财政资金绩效:一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核实本级财政所有收入及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四本预算”管理;二是预算收支安排依据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要求,是否与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有效挂钩;三是预算编制的精细化水平,关注各项支出标准是否合理,有无简单套用以前年度标准,导致当年预算编制过大、实际执行过小等编制不科学的问题,以及由于项目储备不充分,导致代编预算规模过大、预算不细化的问题。
2、预算执行:将年末决算报表与年初预算报表对比,分析各项支出预决算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情况.
应重点关注预算资金分配和预算指标下达的及时性,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是否及时、科学分解下达。还应关注存量资金盘活及使用情况。结合资金分解下达后的使用情况,关注是否存在财政资金该盘活未盘活,盘活后资金二次沉淀,或投向不合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
重点关注预算调整是否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是否存在以调剂程序代替预算调整程序或走过场调整预算的情况,调整用途后的财政资金是否发挥效益。
应从确保库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角度,重点关注地方财政国库现金在各银行的存放比例及期限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存放影响库款安全的问题;审查库款资金调度,关注“三保”等各类重点支出的时效及资金保障情况,杜绝挤占挪用、资金浪费现象发生。
关注一般性支出压减和“三公”经费预算严控情况,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审计应通过分析政府部门一般性支出及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的规模和结构,关注压减真实性及合理性;关注“三公经费”各项支出合理性。
3、决算管理:年度决算报表是否与财务账面数据一致,是否正确反映被审计单位收支情况;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否实施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
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被审计单位,找出被审计单位制度设计上的缺失。阅读被审计单位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查看账面记录,抽取部分记账凭证,检查被审计单位已建立的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内部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缺陷。
四、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货币资金:是否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有无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有无不相容岗位没有分离的情况。出纳是否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查看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现金盘点表,与账面记录核对,是否存在现金账实不一、存款存在长期未达账项等情况。
2、固定资产:查看被审计单位费用类科目支出记录,是否存在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资产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而直接费用化;是否存在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修缮工程支出未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而直接费用化。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固定资产盘点表或台账,抽取部分资产检查,是否存在,账务未核销情况;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准确。重点审计:审查资产是否登记造册,形成台账。应关注资产是否如实入账、实物是否存在、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固定资产不入账或擅自处置、变卖不上缴、管理不善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关注四个环节:购入(审批手续、票据合规、资金支付符合合同或政策规定、是否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使用状况(是否定期盘点,有无毁损、出借)、处置(审批流程合法、处置收入去向)、收入(资产收益是否纳入财政管理、是否体外循环)等。
3、无形资产:查看被审计单位费用类科目支出记录,是否存在符合无形资产核算标准的系统软件、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未纳入无形资产核算。
4、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管理:一是对外投资和出租等均需要审批。二是收入应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直接收。三是是否符合内部民主决策程序。
五、往来款项管理
对账面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预收、预付几个往来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关注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的往来款项。应收款应及时清理,对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进行分析,是否存在个人长期借款不还,是否违规拆借资金,关注负数金额,是否属于应付款项。应付款是否收入挂账或存量结余,关注负数金额,是否虚列款项。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对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
审计方法:关注账龄,查找挂账资金的性质,分析业务的实质。
六、政府采购管理
是否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是否进行招投标手续,是否规避招标。是否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是否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审计方法:一是掌握政府采购的政策,索要被审计单位的采购制度,查阅采购记录。二是关注拆分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管理
结合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注资金的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效益。拨付环节:检查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关注滞留专项资金问题。资金使用环节:是否专账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八、建设项目管理
主要包括是否按概算投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九、合同管理
是否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是否完整;对外业务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先履行义务后签合同或规避程序签订合同情况;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与无资质企业签约情况;合同条款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关注未正常履约造成的损失,是否按合同进行索赔。
十、其他方面
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二级机构的财务状况:如单位内的工会组织、食堂等。结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在重大决策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具体业务程序的办理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获取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查看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检查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是贯彻《审计法》的需要,是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要不断总结审计重点,完善审计程序,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108号)
一是体现预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等要求,对预算调剂作了规定,删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内容。
二是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删除了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关条款及附件等,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
三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内容等。
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六 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九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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