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
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
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按台湾学者的定义为“多数委托人基于同一信托条款,个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就是信托公司接受多位委托人的委托,共同设计的一个信托计划很多投资人共同投资于一个信托计划,这就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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