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腾祥市政债权转让计划的信息

余老师 95 0

2021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

天津腾祥市政债权转让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

2025年 ,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 中级工 占技能工人比例 达到20% 、 高级工及以上 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 达到5% 。

2035年 ,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 中级工 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 30% 、 高级工及以上 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 达到10% 。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 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13省发文跟进!

目前为止,已有13省市区发文跟进,部分地区明确:

施工现场所有技能工人 必须100%持证上岗 ;

技术工人 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 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期间 任职 , 不得在同一项目 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 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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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6月2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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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技能工人配备 中级、高级及以上 等级技术工人 不宜少于1人 。

施工现场 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 , 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两名初级工 , 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两名中级工 。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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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山东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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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6月1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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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6月13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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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6月8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对技能人员配备的要求:

施工现场技能人员配备标准

一、施工现场所有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到2025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 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 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 不得低于5%。

三、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数量计算式(试行):

1.房屋建筑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 建筑面积(㎡)

T:合同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6-1.8(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4-1.6(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 工程总造价(万元);

T:合同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中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他附属工程取9.3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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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6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一般技能工人 应经培训合格 取得岗位证书 ; 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 应经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施工企业强化项目建筑工人 实名制 信息化管理,做好技能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等工作, 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 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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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5月23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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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5月1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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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5月1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对施工现场 技能工人配备不达标、不到岗履责的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 对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对技能工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 ,对其参加培训鉴定、考勤履职进行记录。

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 ,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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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5月12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通知 》,从即日起致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试行。

查看全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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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4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包含对技能人员配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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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5月18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场管理人员和 技术工人 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 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期间 任职 , 不得在同一项目 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 兼职 。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中的 高级工、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100%的持证上岗 。

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各工种中、高级工基本配备要求(%)

注:1.各类中、小型工程对高级工数量不做硬性要求,但各类工程项目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的持证上岗,中级、初级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其中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0%,大型工程中高级工应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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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场施工所有技能人员 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

施工总承包单位 自有技能人员应是 本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技术工人和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以及劳务派遣技术工人。

施工单位自有技能人员配备中不同等级工人数量 可以进行换算 , 1名中级工可以折算为2名初级工,1名高级工可以折算为4名初级工,1名技师可以折算为5名初级工,1名高级技师可以折算为6名初级工 ,换算后的相应人员数量从总数中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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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2021年11月23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 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 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获得人社部门备案的 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100%持证上岗 。

鼓励试点企业开展将 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 ,提高待遇,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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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住建部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 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工人技能实际水平情况,按照工作目标及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及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要求。同时在配备标准中明确不同等级工人之间相应的代换计算方法,在计算工人配备时, 高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一定比例代换低等级技能工人。定期完善配备标准,逐步提高本地区高等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二)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等制定检查手册, 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不满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未满足配备标准要求的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不断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智慧工地等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标准达标考核功能。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及时分析记录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评价、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情况,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并 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 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配备标准,并报我部备案。要深入基层、施工现场开展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水平情况,确保配备标准落地见效。在实施中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予以推广。我部将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各地在建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各地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住建部官网、各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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