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顺义区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 12 项工程 11·28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布, 共11人被判刑, 最高判处三年六个月,总包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均被判处3年。
2020年11月28日13时23分许,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 1#商务办公楼等12项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
事发经过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朋(架子工组长)组织工人将3号商务办公楼 卸料平台从9层升至10层。 卸料平台安装完成后,被告人马某(安全监理)、王某(总包单位安全员)先后对卸料平台进行验收,但马某 (安全监理)认为平台安装有问题, 未在验收表上签字,该未完成验收卸料平台 未按照要求设置禁用标志。
2020年11月27日劳务分包单位开会通知 次日塔吊顶升作业, 卸料平台暂停使用,被告人向某武(木工组长)参加会议。 次日12时许,向某武(木工组长) 在明知卸料平台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未向工人告知该情况, 指挥工人在3号商务办公楼10层进行 脚手管拆卸作业, 木工将拆下的脚手管码放在卸料平台上。 13时许,卸料平台与墙体连接的 吊环螺杆突然断裂,平台侧翻,在该平台上码放脚手管的工人杨某1、杨某2、孙某从 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卸料平台 严重超载是导致 吊环螺杆过载脆性断裂的 主要因素;卸料平台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吊环未紧贴建筑结构边梁、悬挑长度略大等 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导致卸料平台实际承载能力降低,是吊环螺杆断裂的 次要因素;吊环材质、焊缝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吊环存在焊趾凹坑、制作吊环时材质性能受损,吊环材料在低温下脆性增加等因素均进一步增加吊环螺杆脆性断裂的可能,在严重超载情况下吊环螺杆发生过载脆性断裂、引发卸料平台侧翻, 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 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行业监管不到位。
11人被判刑
(2021)京0113刑初8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结果:
一、被告人向某武(分包单位木工组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吕某航(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三、被告人温某成( 总包单位生产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四、被告人刘某月( 总包单位安全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五、被告人陈某文( 分包单位生产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六、被告人孙某刚( 分包单位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四个月。
七、被告人王某( 总包单位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
八、被告人马某(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
九、被告人王某朋( 分包单位架子工组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原文链接:
(2021)京0113刑初134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明(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二、被告人陈某科( 分包单位木工工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
原文链接:
根据去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其他追责和处罚情况如下
追责问责的人员(12人)
1、高某,总包单位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闫某,总包单位借调人员、事发工程 技术负责人。
上述2人被给予书面诫勉。
3、李某,总包单位 总工程师,主管技术质量工作;
4、乔某,监理单位 副经理,主管公司安全工作;
5、刘某云,顺义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西片组组长;
6、刘某楠,顺义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执法检查人员。
上述4人被给予警告处分。
7、张某,总包单位 安全总监、安全监管部部长;
8、杜某,总包单位 技术总监、技术质量部部长;
9、茹某,监理单位 安全部部长。
上述3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10、寇某忠,监理单位事发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11、付某颖,监理单位事发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被给予降级处分。
12、谢某刚,总包单位事发工程 项目部党支部书记。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 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 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一年内对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不予批准。
法定代表人曾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 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日。
法定代表人叶某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 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 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0日。
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吊销项目经理吕某航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撤销安全主管刘某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吊销总监理工程师寇某忠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付某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5、 建设单位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涉嫌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给予其 7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附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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