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城市投资债权融资项目(林州城投集团董事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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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城市投资债权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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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由来】

河南林州城市投资债权融资项目(林州城投集团董事长简介)

担保公司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相应合同会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606号

【法院裁判】

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我国,贷款业务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只有获得金融许可证牌照的特定机构方可开展。经开担保公司的性质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业务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本案中,虽然经开担保公司采取委托鹤壁银行贷款的方式,由鹤壁银行向峰安达公司发放贷款,但借款的资金来源于经开担保公司,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均由经开担保公司确定,经开担保公司直接将借款支付给峰安达公司,利息直接由经开担保公司收取;在借款逾期的情况下,亦由经开担保公司直接向峰安达公司催收借款。故本案借款名为委托贷款,实质是经开担保公司从事的发放贷款、收取利息获益的行为。此外,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经开担保公司还多次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其他不特定主体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虽然是部门规章,但其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事关金融安全,应该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经开担保公司主张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辖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是对辖区内企业的支持,但其不具有放贷资质,采取的委托贷款业务模式显然不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范围。经开担保公司采取签订委托贷款的形式对外放贷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认定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经开担保公司关于其符合委托贷款资格,案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备注:以上案例虽然认定担保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相应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仅代表了河南高院的观点,每个个案案情不同,中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不排除其他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观点。

《今日农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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