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HY债权资产项目(重庆债权置换公司)

余老师 135 0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有合意抵债(双方同意的抵债)、强制抵债(无法拍卖变卖的抵债)、流拍后抵债(包括一次、二次、三次流拍)几种类型,笔者就其条件、取得所有权方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予以整理。

重庆HY债权资产项目

合意抵债(双方同意的抵债)

一、条件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

二、取得所有权方式

自行过户,法院不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合意抵债、自行过户,在此过程中出现其他法院查封的,只能通过执行异议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强制抵债(无法拍卖变卖的抵债)

一、条件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二、取得所有权方式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所有权转移(《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重庆HY债权资产项目(重庆债权置换公司)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此种情况下,法院并非一定以物抵债,还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二)需要补差价。

流拍后抵债

一、一次流拍后抵债

(一)条件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二)取得所有权方式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所有权转移(《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一,这种拍卖一般指传统的线下拍卖,网络拍卖能否适用,在实践中有争议,但主流观点为可以适用。参考判例:(2019)最高法执监103号。

其二,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其三,需要补差价。

二、二次流拍后抵债

(一)条件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取得所有权方式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所有权转移(《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三次流拍后抵债

(一)条件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取得所有权方式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所有权转移(《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其他问题

一、其他债权人认为以物抵债行为损害其债权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如: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权人,且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如果申请执行人以其全部债权+房屋差价(指房屋价值减去可抵债权,下同)进行抵债,则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嫌疑。

此种情况下,因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可以抵债的债权实际上仅为参与分配后可能被按比例清偿的债权(申请人执行人债权/被执行人全部债务*房屋价值)。如果申请执行人是以其按比例应分得的债权+房屋差价款进行抵债,则不存在损失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如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如异议成立、复议也被维持,可能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

二、案外人可能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此种情形在笔者的另一篇文章《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规定梳理》中有详细梳理,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该篇文章。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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