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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5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性文件及标准
1.《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7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2.《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3.《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9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4.《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0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5.《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1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6.《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HJ 1282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污染地块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化/稳定化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7.《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堆》(HJ 1283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复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8.《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的总体要求、运行制度与岗位设置要求、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设施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监测/检测要求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7一2005)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首次修订。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10.《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85一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前言、总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保障机制、附则等7个部分,共计33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
3.《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和修复消落区生态环境,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保护、规划、利用、治理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4.《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5.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分阶段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6.《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厨余垃圾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7.《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共七章、六十条,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立足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共治,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明确和细化了“责任主体和各方职责、实行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重要区域重点保护制度、建立‘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细化补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规定、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协同管理和全面监督机制”9个方面的内容。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8.《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9.安徽地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一2023)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督与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0.江苏省地标《森林植被生态质量遥感监测评价规范》(DB36/T 1666一2022)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植被生态质量遥感监测的数据预处理方法、评价流程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森林植被生态质量卫星遥感监测、评价与服务等。该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
12.《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的管理,规范其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
13.《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监测数据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14.山东地标《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DB37/T 4604一2023)
山东省是石油炼制大省,拥有全国最大的炼油产能,占全国产能的30%左右,石油炼制工业排放VOCs占全省排放量的20.6%,相关企业VOCs的污染防治能力参差不齐,迫切需要针对山东省石油炼制工业企业VOCs排放特点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地方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DB37/T 4604一2023)。该标准自5月24日起开始实施。
15.《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 65一2023)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的基本条件、运行维护工作准备、运行维护工作开展、运行维护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该标准自5月6日起开始实施。
16.山东地标《地表水浮游蓝藻监测技术规范》(DB37/T 4595一2023)
本文件规定了地表水浮游蓝藻监测的术语和定义、样品采集、样品处理与保存、蓝藻种属鉴定及密度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浮游蓝藻的监测。该标准自5月16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中国环境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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