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2号(微山县创达投资有限公司)

余老师 109 0

  宏盛股份实控人涉嫌挪用公款养“个人专利”

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2号

  家族“拆借史”引资金规范质疑

  ■本报记者 曹卫新

  在一定程度上,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缓解了管理层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但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担忧。

  近日,记者发现,正在进行IPO发行程序的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实际控制人钮法清及其亲属曾数次以借款名义占用公司资金,其中2011年合计占用资金是公司当期净利润的2.74倍。并且在钮法清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曾数次为其缴纳个人专利年费。尽管其在招股书中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然而即将步入资本市场的宏盛股份又该如何面对中小投资者对于日后公司可能会继续沦为大股东“提款机”的担忧呢?带着疑问,记者致电宏盛股份,董秘龚少平听明采访来意后表示不方便当即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再拨打其电话均被挂断。

  关联方一年占资6686.47万元

  为当年净利润的2.74倍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到,公司2014年5月6日版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包括钮法清、钮玉霞、姚桂平、王立新、姚莉娜在内的五位关联方在2011年之前及2011年、2012年均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告显示,钮法清占用公司资金2011年期初余额为1344万元,2011年新增占资2210万元,体现在2011年度的资金占用合计3554万元。2011年全年,钮法清及其女儿钮玉霞、钮玉霞的母亲姚桂平、钮玉霞的丈夫王立新合计向公司借款6686.47万元。2011年公司全年净利润为2431.55,实际控制人家族合计占资是净利润的2.74倍,占当年净资产的30%。

  采访中有律师表示,关联方对公司占用的资金金额确实比较大。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因为资金占用发生时宏盛股份还不是一家上市公司,所以要求也不会这么严格。但是即便是有限公司,关联方在拆借资金的过程中仍需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由于申报稿中仅披露了关联方2011年及2012年占资情况,钮法清2011年期初1344万元的借款存在发生在2010年及以前任意年度的可能性。调查中记者发现,2011年底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公司向钮法清借款的现象。据申报稿披露,2005年钮法清与宏盛有限曾以现金、银行存款的方式形成850万元债权,后该部分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随着2011年底的一次高送转这部分债权已经增值了5倍。

  代实控人缴纳专利年费

  是否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中查阅到,钮法清于2011年9月份以330万元累计向宏盛股份转让12项发明专利和专利申请权,其中获得授权的4项发明专利的专利维持费由改制前的宏盛有限缴纳。

  这4项发明专利分别为一种无封条板翅式换热器(专利号为ZL200710023651.2)、具有介质军分歧的肋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号为ZL200610085222.3)、肋板式换热器的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680011188.3)和一种板翅式换热器(专利号为ZL200620072851.8)。其中前3个专利由钮法清、缪志先、凌祥共同所有,最后一个为钮法清独有。缴费记录显示,无论是共有的专利还是钮法清单独所有的专利,公司于2010年、2011年7月份前均为其缴纳了专利维持年费、印花税及滞纳金。

  宏盛有限代缴钮法清及缪志先、凌祥等人专利年费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专利转让交易之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这样的作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意味着专利还是个人的时候费用却由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如果体现为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以往的财务数据是需要调整的。因为专利属于个人时间段内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个人财产支付,而不应当由公司财产支付。

  律师警惕上市后

  沦为大股东提款机

  采访中,有律师谈到现实中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薄弱等内部原因和法制不完善,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和担保、拆借资金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结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宏盛股份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以借款名义大额占用资金的行为,律师告诉记者,尽管这笔资金目前已经还回来了,但是实际控制人以前既然有这么大的资金需求,那在资金还回来后,体外是不是有资金来源,如何才能保证企业在上市后不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对于处于发行上市阶段的公司而言,该律师提到在公司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如果这笔资金已经清理完毕将不构成发行条件的障碍,但是因为涉及这笔占资有没有按照公允价格支付资金占用费,对财务主体的影响怎么样,企业上市后上市主体与股东之间财务独立性的问题,证监会会在审核的过程中给予关注。

  记者注意到,对于家族的拆借史,公司仅在2014年5月6日版的申报稿中披露,随后的2016年3月17日版的申报稿中并没有详细披露该事项,并且在最新发布的招股意向书中也没有提及。某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招股书披露的是最近三年期的公司情况,如果过去发生的占用资金的行为已经不在最近三年期里,在更新后的招股书中就会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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