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小张借款十万元,并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办理了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小陈又向他人借款,因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他人将小陈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会影响到小张的抵押权实现吗?
对于上述问题,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借款客户很多时候可能会向多家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办理贷款,但抵押物被现行查封的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一、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抵押权设定的时间是在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其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比如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债权、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等权利是要优先于抵押权实现的。
二、抵押物被先行查封的,会增加处置成本吗?
1、不良资产后期处置过程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通常有两种方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和申请法院司法拍卖或变卖。但因申请法院司法拍卖或变卖程序复杂,时间成本相对较高,抵押权人更倾向于选择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以尽快实现债权,但是一旦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优先申请查封,抵押权人就丧失了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权利。
2、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制于首封法院的诉讼、处置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如果首封法院对相应债权未经审判,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人的债权需一直处于等待的状态,并且首封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抵押权人无法控制,只能处于被动的状态。
综上,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不仅要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在客户收到贷款本金后,也要做好贷后管理,加强对抵押物状态的监控,及时发现风险,主张债权。
关注鑫荣资产,了解更多买房、贷款、垫资优质内容、实用干货、笋盘推荐~
标签: #遂宁开达债权资产拍卖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