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如何有效地运用善款,保证巨额善款运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社会的多个方面尤其捐赠者极为关注。
然而,由于一些慈善组织缺少有效的监管和内部控制,我们常常会发现善款被挪作他用或是屡屡出现诈捐的现象,从而逐渐削弱了大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信任和投身于慈善事业的热情。
正是基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诉求,慈善信托已成为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又一重要途径。
一、慈善信托的定义
《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简单来说,慈善信托是慈善为目的,以社会不特定人群为受益人,以信托为手段的法律框架。
二、慈善信托的主体
▲慈善信托六大主体
慈善信托一般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大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自由增加“信托监察人”、“保管人”和“事务执行人”三个主体。
▲慈善信托六大主体范围
《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慈善信托藉此被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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