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担保人还需要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吗?相信不少朋友心中都有这样的疑问。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为大家解开这个疑团。
案例
小王向李某某借款80万元,并由朋友老章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物为小王提供担保,三人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与此同时,李某某欠胡某的50万元也尚未归还,于是李某某与胡某商定并经小王同意,由小王代替李某某偿还所欠胡某的全部债务50万元,剩余30万元仍向李某某偿还。
后来小王没能按照约定向胡某偿还50万元,胡某找到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对这50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李某某以该部分债务经胡某本人同意转让为由拒绝偿还。
胡某没办法,又找到提供担保的老章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老章以债权被转让,且转让未经过其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胡某一再碰壁,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老章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还有没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将对小王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了胡某,但未经担保人老章同意,因此老章无需再承担被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将对小王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胡某后,小王仍欠李某某借款30万元,因此这30万元未转让的债务,担保人老章在保证期间依旧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大家:债权转让应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部分的债权就不再是担保债权了,债权人也无法就该部分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标签: #成都CJZG2023年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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