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阅读: 【视频直播】破产管理人实务与破产重整实操研修班 (10月22-23日)
点击阅读:【视频直播】不良资产处置入门律师实务研修班 (10月22-2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沙启英、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案”
【关键词】 法定异议期;逾期异议或起诉;期间性质
【裁判要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案件事实】
沙启英申请再审称:原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 1.撤销一二审裁定; 2.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理由如下: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债权申报期限相同性质的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而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此外,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的标志应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债权表,而非债权人会议召开完毕之日,沙启英起诉时未接到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债权表,其起诉不超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起诉期限。沙启英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效力和物权归属,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管理人邮寄 “异议答复函 ”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并非沙启英申报债权时预留的手机号,该答复函没有有效送达给沙启英,且答复函载明的是 “可于 ”而非 “应于 ”2020年 12月 5日之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根据该规定认定沙启英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塔尼尔公司、宏达公司辩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所要解决的是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程序启动期限,并非解决实体法律关系问题,因此实质上是一种程序形成权,在法律性质上应为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以及破产实务中设计了诸多程序来保障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从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开始起算,还是按照异议答复函之日起算,沙启英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沙启英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院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终 1114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 14民初 26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院经再审认为: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沙启英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来源:“民法研习”微信公众号
推荐: 最高院:房地产企业破产,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能否优先受偿
推荐: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与重新起算
推荐: 如何盘活烂尾楼?︱“珠海经验”聚焦破产预重整方式
推荐: 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履职实务经验分享
推荐: 王欣新 |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
推荐: 【视点】 论投资人在预重整与重整程序中的衔接法律制度构建
推荐: 破产管理人工作面面观——破产案件中的“府院联动”机制
推荐: 陆晓燕 | “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围绕后疫情时代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展开
推荐: 【推荐】富阳法院破产论文和案例入选省高院优化营商环境专刊
推荐: 徐阳光:破产领域法律法规完善任重道远
推荐: 破产重整 | 困境企业如何运用重整程序涅槃重生
推荐: 杂谈 · 做一名优秀的破产律师到底有多难
推荐: 债务人单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推荐: 债务人单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推荐: 王欣新 | 民法典债权人无偿行为撤销权对破产撤销权的影响
标签: #重庆金穗文化旅游开发债权资产政府债定融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