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市城投债权(林州城投公司)

余老师 75 0

  案情介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被告石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安豫证经字第1733号公证书,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安豫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石梅平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贷款本金1172323.5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梅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梅平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河南林州市城投债权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河南林州市城投债权(林州城投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石梅平

  性别:女

  年龄:43

  身份证号:4105211974****8027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城关镇太行路47号

  立案时间:2017年6月7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1473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安豫证经字第1733号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阳市豫安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172323.54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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