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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
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场、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 、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小编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与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保护自己,远离洗钱活动。
保护自己
远离洗钱活动
案例:
2005年,新加坡人罗某到上海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4亿元。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出示您的身份证件;
?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案例:
2008年1月,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方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的现金是谁的。经过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
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正是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 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案例: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作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作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时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
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
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
2007年5月,浙江绍兴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万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杭州市某会计事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截留了其中523万元。
此后,王某须繁转移、挥霍赃款,随后携款潜逃。王某携款潜逃后,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款,并答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作为报酬。
2008年5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王某犯作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作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万元。
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寸乱民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挑僻除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案例:
2007年6月,上海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部门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编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
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4.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5、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
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标签: #陕国投信托-大唐盛世2号千亿AAA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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