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3-002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音玥晗女士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相关内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4.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06)。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3-003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57.1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10.02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号),同意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9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830.0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69.9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857.14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57.14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金额为16,830.02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14,7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110.02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2月23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110.02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110.02万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857.14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110.02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5,967.16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预先已投入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131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7.16万元。
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和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131号),认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应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2月2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文件
(一)《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131号)。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3-004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号),同意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9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830.0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69.9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1、公司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一般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然后按照人员工时投入归集在相应募投项目和其他费用项目。另外,差旅费等员工日常报销等小额零星开支,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频繁,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等费用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不便于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也不利于相关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2、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直接材料和研发测试费等一般以月结方式统一支付供应商,且材料入库后根据研发用途和非研发用途区分计入不同费用,如果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不符合操作实践。
3、公司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按照合同支付后,根据不同部门使用面积计入不同费用,如果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亦不符合操作实践。
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筹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按月统计归集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于每月第二十个工作日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上月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款项。
(二)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研发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研发人员每月所在项目的工时,次月初提交人事部门出具月度研发工时汇总表。月度结账时,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月度研发工时汇总表分摊上月参与募投项目的研发人员薪酬费用。每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财务部编制研发项目人力费用分摊表、募投项目其他开支表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汇总表。
2、公司财务部根据汇总表,经公司付款流程审批后,统一将上月发生的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在每月第二十个工作日前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
3、公司应建立自筹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台账中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相关人员募投项目工时表、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3-007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情况如下:
(一)聘任首席市场官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苏瓅女士为公司首席市场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苏瓅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二)聘任研发部副总裁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许勇兵先生为公司研发部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许勇兵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聘任网络产品事业部总经理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郝世龙先生为公司网络产品事业部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郝世龙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瓅女士、许勇兵先生和郝世龙先生分别间接持有公司0.12%、0.33%和0.47%的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苏瓅女士、许勇兵先生、郝世龙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苏瓅女士为公司首席市场官、许勇兵先生为公司研发部副总裁、郝世龙先生为公司网络产品事业部总经理。以上三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附件
1、苏瓅女士,出生于1981年9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职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全球市场销售部,担任亚太区销售经理,大中华区销售总监;2022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市场官。
2、许勇兵先生,出生于1977年3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本科学历。2000年7月至2002年8月,先后任职于武汉众友科技有限公司,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职于武汉群茂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2003年10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钰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资深工程师;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职于创锐讯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1年5月至2019年2月,任职于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资深工程师,高级资深经理;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任职于重庆物奇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主任工程师;2020年2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研发部副总裁。
3、郝世龙先生,出生于1981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环达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担任硬件工程师;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任职于创锐讯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测试工程师;2011年5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7年1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网络产品事业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3-005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投资金额及期限: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皆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现金管理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该投资额度。
(三)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号),同意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9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830.0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69.9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投资方式
1、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将闲置部分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2、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投资期限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六)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同时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相关内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88515 证券简称:裕太微 公告编号:2023-00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增资27,0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至28,000.00万元。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号),同意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9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830.0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69.9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增资概述
(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公司集团化战略部署,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增资27,0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至28,000.00万元。
(二)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四、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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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数据
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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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主要财务数据经审阅。
五、本次增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裕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未来将致力于对车载通信技术等进行深入研究,提高公司车载网络通信芯片设计技术,为汽车通信核心芯片的开发奠定基础,有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完善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布局。
六、本次增资风险分析
本次增资是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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