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691号盐城政信(盐城地区信托风险)

余老师 60 0

由于疫情影响,全球贸易与投资的前景均不乐观。前些年“走出去”的中资企业中,有些在海外国家经营不甚理想,加上疫情导致的市场萎缩、业务下滑,或者无法继续派驻高管赴当地开展业务等种种不利因素,一些企业开始决定关闭注销其海外子公司。注销公司,虽然是企业海外投资的尾声,但处理不当也会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具体关闭路径的选择上,也须谨慎对待。

央企信托-691号盐城政信

以巴西为例,由于地处距离中国最为遥远的大陆,“躺平”的防疫政策,加上疫情导致的政府机构效率低下、经济下滑导致各行业罢工频发,导致中资企业在当地子公司的处境更加艰难。疫情给巴西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如不及时关闭注销公司,企业会面临每月不断累积的税务代账、当地法代代任等各项费用支出,亏损不断加大。对于财务已经呈现赤字、当地业务暂时看不到起色的部分企业,及时关闭注销公司乃是及时止损的明智之举。

在决定关闭注销公司之后,选择合适的关闭路径和方案就成了问题的关键。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巴西关闭注销公司的主要有以下3种选择:

(1)在清偿全部债务的基础上,进行清算关闭;

(2)不清偿现有债务,申请破产关闭;

(3)不清偿现有债务,丢下公司不管。

在不同关闭方案中做选择时,除了考虑财务成本之外,还应当把关闭所需的时间周期、难易程度、合规性、是否会对企业总部的声誉、在其他国家的继续运营以及将来再次进入该国市场的不良影响或隐患等因素也一并纳入考量范围内。

方案一、清偿全部债务,进行清算关闭

(1)首先确认清偿完毕当地子公司的历史债务。

处理完诉讼纠纷,缴清所欠税款之后,方可启动清算关闭程序。如有未处理完毕的诉讼纠纷,建议尽量与对方达成和解,以避免国外漫长的诉讼程序以保证及时完成清算关闭的目标。

(2)由涉外服务经验丰富的中国律所,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比选巴西当地律所和会所的方案和报价。

疫情期间,中国的涉外律师在此环节所起的作用尤为重要。具有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巴西当地法律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中国律所能够根据中资企业总部的要求和当地公司的现状,比选巴西当地多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方案和报价,代表中国母公司主导、统筹与规划清算关闭全程;协调并跟进与清算关闭相关的当地律所、会所、其他政府机构及与清算相关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之间的工作;在清算关闭过程中,及时向国内母公司汇报进展,确保在当地无总部派驻人员的情况下顺利完成清算关闭的目标。

对于全盘负责的中国律所要求具备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 对投资国清算关闭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 在长期联络与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对当地各等级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收费标准与口碑的了解和把握;

● 与投资国当地专业机构的跨语言、文化沟通的能力、快速传达、远程统筹协调等能力。

(3)更换原先的当地法代。

由于巴西当地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必须由一名拥有巴西当地身份的个人担任法人代表(拥有巴西国籍或在巴西有永居卡),因此中资企业普遍采用当地法代代任服务。尽管法代只是形式上的法人代表,大多并不实质性参与和掌握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但关闭公司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仍需要当地法代的签字同意,而关闭公司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代任法代的未来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原有法代的不配合阻碍和延迟关闭的进程,启动关闭的第一步应当首先让原有法代签字退出,换成负责关闭的当地律所和会所指定的当地法代,才能保证整个关闭过程的顺利。

任命新的当地法代和股东代表需要中国母公司准备授权文件,并做公证认证,当地律所收到经过双认证的授权文件正本后,才能任命新的当地法代,正式开始关闭程序。

(4)由巴西当地律所选择熟悉的当地会计事务所配合清算工作。

由于巴西税目繁多,十分复杂,且涉及税务的法律、规章不断修订调整,税目、税率也随之发生变化。

巴西的税收政策采取分级征收和管理的办法,按行政区划等级可以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市税三级。当地税务部门监管严格,相关法律对逃税行为处罚也较重,因此关闭过程中当地会计事务所需要在当地律所的指导下配合完成税务相关的清算工作,而会计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会关系到整个关闭程序的进展和成功与否。会计事务所的工作成本通常与关闭流程所需的时间长短相关,无法像律所服务费一样采用固定报价。费用通常会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整个清算关闭流程可在6-12个月左右完成,但如果遇到下列情形,关闭时间可能会相应延迟:

● 在清算关闭的过程中历史债务未及时彻底清偿完毕;

● 关闭完成之前有新的诉讼纠纷出现;

● 原法代不配合交接;

● 变更股东、法代所需巴西公司的国内母公司出具授权文件及必须的相应公证认证件的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并交付巴西律师;

● 巴西当地的疫情、罢工、官方节假日导致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暂停营业。

方案二、不清偿债务,申请破产关闭公司

按照巴西当地的法律,破产清算有一定的程序要求,要由破产管理人按照巴西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比清算关闭,破产关闭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1)周期更长、难度更高;

(2)专业机构工作量更大,因此以律师费为主的成本也更高;

(3)当地法代必须配合,否则无法完成破产程序;

(4)最终实现破产的成功率没有保证。而当破产关闭失败,又必须重新开始清算关闭,相比一开始选择清算关闭,时间和财务成本都更高。

因此不建议企业将此种方式作为首选。

方案三、不清偿债务,丢下公司不管

如果不支付历史债务并维持巴西公司现有状态,可能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1)将来与巴西公司有关联的、共用一个品牌的其他子公司,如果将来再到巴西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都会遇到障碍;

(2)历史债务不及时清偿,利息会不断累计,等将来需要再到巴西经营的时候再清偿,需支付的利息有可能远远超过债务本身;

(3)如果债权人发起诉讼、或者在媒体上传播,有可能对母公司的国际声誉、社会责任和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国有企业、央企和上市公司尤其应当重视。

综上,企业的整个清算关闭过程需由中方律所与巴西当地律所、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共同配合推进才能顺利完成。其中,中方律所对当地律所和会所的服务能力、清算方案和报价的比选与判断对整个关闭过程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中资企业在决定关闭境外子公司时,应当首先向熟悉该国法律、有同类型业务操作经验的律所进行咨询,确定中方律所对该类具体的跨境法律业务有专业知识、服务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

以上三种关闭方案中,我们建议首选清算关闭方案。作为合法、合规且时间和财务成本都相对可控、目标相对容易实现的方案,亦可为母公司及其所有关联公司未来再次进入巴西市场留下良好的基础和历史记录。“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在海外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中国企业乃至整个民族、国家在当地社会和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哪怕转身也应走得规矩、体面,留下优雅的背影和江湖美名。因为等到疫情退散、经济重启,也许还会有重出江湖的那一天,也未可知。

文 | 汪蕴青(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央企信托-691号盐城政信(盐城地区信托风险)

标签: #央企信托-691号盐城政信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