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市场监管局
郓市监处〔2023〕第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公示单
案件名称(案由)
佛山市乐绽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郓市监处字〔2023〕第1487号
违法单位(或个人)
佛山市乐绽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陈铭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4MA52X4527G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7月利用互联网建立“乐绽放”经销商管理系统和会员业务系统,以认购“乐绽放”系列商品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11月13日,通过以上方式发展会员销售商品。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公正性,我局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销售商品收入和销售服务收入合计61411414.46元,其中商品购进价款20224229.75元,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1721.95元,企业所得税60386.75元,社保费用1065254.66元,违法所得39979821.35元。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1411414.46元,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织策划传销(二)裁量标准【严重】非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1.没收违法所得39979821.35元;
2.罚款2000000.00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编码将上述款项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直接缴费。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渠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2023年9月6日
来源:郓城县市场监管局、郓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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