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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老师 31 0

  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义义) 王某替女友傅某偿还10万元借款,后双方分手,傅某竟赖账不还。无奈王某将傅某诉至法院。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傅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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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傅某与王某恋爱期间,王某替傅某还款10万元,傅某随即出具一份借条。两人分手后,王某多次向傅某催要借款无果,无奈将傅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傅某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傅某辩称,原告王某起诉的借款不存在,其没有工作,没有能力借给她10万元。为支持诉讼主张,王某向法庭提交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各一份。

  至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傅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向别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足以认定被告傅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存在。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王某有权催告被告傅某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傅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王某就涉案借款提起诉讼,应视为已向被告傅某催要债权。庭审中,原告王某明确逾期利息主张,自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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