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ZHQ宏达财金投资2024年债权资产(沾化区宏达财金集团)

余老师 47 0

  作者:山东省检察院民行二处 车晓洋

滨州市ZHQ宏达财金投资2024年债权资产

  

滨州市ZHQ宏达财金投资2024年债权资产(沾化区宏达财金集团)

  近日,山东省检察院指导滨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法院涉及3000余万元的3起系列虚假调解及2起违法执行监督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有关法院已对相关调解书全部裁定撤销,对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全部采纳;5名伪造证据的案件当事人除2人仍被网上追逃外,其他3人被判刑;阳信县法院执行二庭原庭长管依波因渎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个月。

  2012年11月份,阳信县某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为逃避公司合法债务,与崔某、温某、陈某、刘某、范某等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法律关系,伪造40万、30万、2986万的借条,由崔、温、陈三人分别向阳信县法院、滨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诉讼中,阳信县某煤业公司自愿偿还上述借款。阳信县法院、滨州市中级法院均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涉案标的额达3056万元。2013年3月,崔、温、陈三人又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阳信县某煤业公司合法债权人冯某已申请保全、正处于查封状态的价值200万元的机械设备和2000吨煤炭全部非法处置。冯某在向法院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向阳信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阳信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意识到该系列案件背后存在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调解、妨碍诉讼的嫌疑,相关法院执行人员强行处置查封状态的财产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渎职,遂逐级向滨州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做了汇报。在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滨州两级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

  一是严格移送查处违法犯罪依法向阳信县公安局移交了韩某等人涉嫌伪造证据的犯罪线索。2015年5月,案件当事人刘某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崔某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韩某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二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2014年7月、12月,阳信县检察院、滨州市检察院就该案所涉3起虚假调解书分别向县法院、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涉案当事人被判刑后,县法院、市中级法院分别于今年5月、9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依法裁定撤销原调解书。同时,就该案执行、财产保全等环节存在的违法情形,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所提建议均被采纳,所涉违法情形均被依法纠正。三是依法严肃惩处司法腐败对阳信县法院原执行二庭庭长管依波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渎检部门立案侦查后,又发现其有其他严重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5年6月,管依波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上述案件之所以能够成功办理,主要经验在于:

  一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案细微,深挖细究,从根源上彻查错案产生的原因,严厉打击司法不公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三级院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促使案件取得突破;

  三是民行部门与侦监、反渎、公诉等部门紧密协作、积极配合,整合监督资源、凝聚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的作用,促使案件得以全面、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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