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信托-深圳深汕合作区政信(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余老师 58 0

最近

国企信托-深圳深汕合作区政信

广州的谢女士入职新公司时

被满满一页的乐捐制度瞬间吓跑

早餐超时吃,“乐捐 ”20元

办公桌没整理,“乐捐”10元

下班电脑不关,“乐捐”20元

上班和同事聊天,最高“乐捐”1000元......

公司还特别说明

“乐捐”款需以现金或扫码方式支付

当天完成转账

如有不执行者

将从工资中扣取“乐捐”款的2倍

事情曝光后

网友们炸了锅

纷纷表示这莫不是“付费上班”?

国企信托-深圳深汕合作区政信(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人社君突然嗅到了熟悉的味道

无独有偶,去年九月

深圳也有一家公司动了“乐捐”的歪心思

公告明确指出

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

“如每月加班未达到30小时,

岗位绩效乐捐300元/月”

这事人社君可不能忍

收到网络举报线索后

辖区人力资源局马上会同街道办

对该公司进行电话询问和实地核查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公告属实

但表示因网络舆情发酵

该公告已经删除,并未实际落地执行

但调查并没有到此结束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

企业的职工名册、工资表、

考勤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资料

初步认定该公司

涉嫌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所发公告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且公告中的

“每月加班不满30小时乐捐300元/月”

有变相罚款性质

涉嫌违反《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是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

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经立案调查

最终向企业下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捐”原指自愿捐款

但却被企业偷换概念放进了规章制度中

职工一旦违反某项管理规定

企业就会强制捐款

人社君提醒:

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

但规章制度

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把罚款改名叫“乐捐”

不能掩盖企业侵权的事实!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

员工迟到或者旷工

企业可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

员工在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

或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

不管是“乐捐细则”还是“加班公告”

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

既无法律依据也欠缺正当性

相应地

员工有权拒绝企业此类变相罚款行为

如果企业真这么干了

人社君该出手时就会出手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

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

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

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面对变相罚款,打工人可以

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部门

投诉举报电话

地址

福田区

人力资源局

8291

8291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东大门劳动信访调解中心

罗湖区

人力资源局

2543

8399

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业务楼1楼信访大厅

盐田区

人力资源局

2522

8211

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人民来访接待厅(政府广场东南侧)

南山区

人力资源局

2666

5374

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一楼信访大厅

宝安区

人力资源局

2999

0000

宝安区新安街道6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中心2楼(新安公园正门对面)

龙岗区

人力资源局

2891

7170

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区人力资源局一楼信访大厅

龙华区

人力资源局

2333

6155

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劳动调解服务中心

坪山区

人力资源局

8462

2204

坪山区金荔科技工业园1号楼一楼

光明区

人力资源局

8821

1835

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路1号区信访大厅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833

3104

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大鹏管委会一号楼1217

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210

0665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

用人单位也要谨记

遵纪守法是企业经营的底线

别总用新名词试探法律的边界

把罚款说成“乐捐”

把强制说成“自愿”

再是清新脱俗的表达

也改变不了霸王条款的本质!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工人、新华社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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