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
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集合投资于领域,获取稳定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一信托计划名称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代表商业银行向投资者介绍集合信托计划,但商业银行不得代表信托投资公司与客户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投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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