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根据《“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统筹确定方式,建设工作有关要求见《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附件1)。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做好本行政区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有关推荐名额、申报流程、验收要求及相关事项见《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指南》(附件2)。
三、文化和旅游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列入建设名单且处在建设期内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鼓励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先行先试,并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统筹相关资金和政府投资工具,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的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二)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纳入地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项目合理用地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产业。
(三)鼓励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合理利用老旧厂房(包含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主体结构、保障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发展国家支持的文化产业、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空间。推动落实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四)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协助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优化投融资服务,做好项目策划、投融资模式研究、投融资方案设计、风险防控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纳入全国文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库,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
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树牢安全发展意识,确保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及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没有违法违规情况。
五、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开展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高雅 010-59882186
电子邮箱:cysrhc@126.com
地址邮编: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杨晨雪 010-6655816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付彬 010-58933769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8日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坚持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产业链深度融合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健全的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更好发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优势,促进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蓬勃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守正创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始终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旅游为民、发挥旅游带动作用,释放“一业兴、百业旺”的乘数效应,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和旅游需求。
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入挖掘地方要素禀赋、资源优势和文化底蕴,实施特色化、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推动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旅游产业链各环节,鼓励开发文化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提高旅游场所设施的创意设计水平,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内涵。充分发挥旅游的载体和渠道作用,更好传播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更多既能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又能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文化产品,让人们在领略自然之美中感悟文化之美、陶冶心灵之美。
统筹谋划,示范引领。将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及产业融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围绕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根据产业发展特点规律和资源要素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强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加大对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支持力度,引导资源要素集聚,补齐发展短板,着力打通上下游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水平,增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辐射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繁荣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更好发挥政府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中的引导作用,持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划,创新政策措施,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服务和管理质量水平,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激发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高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提高市场化水平。
稳中求进,科学发展。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加强规划引领,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强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研究论证和风控管理,加强对项目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为核心的优势产业。统筹发展和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当地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业效益,防止盲目投资、跟风建设,注重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牢牢守住意识形态安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三、基本要求
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依托县级行政区(直辖市市辖区、县,副省级市市辖区、县,以及正县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参照县级行政区有关要求执行,下同)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范围原则上应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辖区内1个县级行政区,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均为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确有需要且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同一地级行政区辖区内2-3个县级行政区或跨地级行政区、跨省(区、市)联合申报建设。
(二)申报主体及其上级人民政府重视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政策体系健全,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良好。
(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生活、公共服务等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项目质量效益高,具备较为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土地利用集约。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有序,运转良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基础好且较为集聚、有明确空间边界的区域,做为核心区域重点支持建设。
(五)近3年申报主体辖区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及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国土空间规划执行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协同发展机制。建立省(区、市)相关部门、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区域协同发展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助力产城融合一体化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增强乡村产业发展聚合力。
(二)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生产要素向融合发展示范区合理集聚,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间要素互补、互为市场,推动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及公共服务功能融入各类商业设施、产业园区、街区、社区、农村,打造宜业宜商宜居的高品质产业功能区,构建主客共享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顺应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趋势,促进高新技术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应用,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产业创新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各类市场主体,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兼具文化素养、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发挥文化产业人才蓄水池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鼓励进行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具有保护价值、符合条件标准的地段、建筑,及时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建筑。
(三)促进业态融合创新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产业链深度融合,产业链与创新链双向融合。推动旅游演艺、主题公园、红色旅游、文化节庆会展旅游等现有融合业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培育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推动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创意设计、数字文化、工艺美术、演出、娱乐、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门类与制造、建筑、设计、信息、农业、体育、健康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水利旅游、生态旅游、邮轮游艇旅游、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等业态。发挥文化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把美术元素、艺术元素广泛应用到城乡规划建设中,打造富有文化内涵和人文气息的艺术空间、生活空间、产业空间,拓展文化空间和旅游载体,增强城乡审美韵味、文化品位。
(四)完善发展政策环境。结合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政策创新和落实力度,进一步推动完善经济政策体系,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督导。用好各级各类资金、基金,加大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保证重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鼓励各地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利用老旧厂房、废弃厂矿开设文化创意场所、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落实产业用地支持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持续推动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发展、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适应文化和旅游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文化和旅游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扩大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规模。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有效投资。用好各类政府投资工具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五、工作机制
建立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区、市)相关部门、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动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推进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一)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确定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商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
2. 指导融合发展示范区开展建设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协调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予以资金、用地、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支持,推动融合发展示范区之间开展交流合作,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经验做法;
3. 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同步将边界范围及内部分区等空间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具体事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牵头承担。
(二)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本省(区、市)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2. 对本省(区、市)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开展日常指导,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省(区、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资金、用地、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推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制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协同发展有关规划、政策等,督促融合发展示范区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确保各项建设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 组织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进行初审,对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4. 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反馈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辖区内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并提供政策、资金保障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1. 审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2. 加强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加强指导、督促和考核,协调解决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重大问题。
(四)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是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具体推进示范区建设并落实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
2.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对区域运行机制的领导,按照《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做好各项建设举措的贯彻落实,用好用足资金、用地、金融等各类扶持政策,及时总结建设工作经验;
3. 按照有关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有关材料;
4. 对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予以指导和支持,加大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5. 按年度报送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报告。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指南
一、推荐名额
各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跨地级行政区联合申报占用名额。各省(区、市)推荐跨省(区、市)联合申报的名额不超过1个(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坚持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无条件成熟的建设对象,可不推荐。
二、申报流程
(一)县级行政区(直辖市市辖区、县,副省级市市辖区、县,以及正县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参照县级行政区有关要求执行,下同)人民政府做为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按要求填报《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连同相关材料,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报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主要包括:
一是当地产业基础情况。申报主体辖区及其所在地级行政区近3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城乡历史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禀赋、产业融合等情况。
二是区域规划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在建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对整体发展的意义、对其他地区的示范性,核心区域设立和发展沿革、四至范围、空间和功能布局、运行机制等。
三是当地政府支持情况。申报主体及其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区域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在机制建立、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是建设思路及目标。思路要清晰、科学、具有可持续性,目标要具体、量化、可细化、可落地,能够体现区域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
五是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立足区域发展实际,对照本方案和当地发展规划定位,提出未来3-5年的重点任务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附件为图片视频资料。包括区域及核心区域规划图、产业功能布局图、宣传图片、实景照片等。如有展示视频的,一并提供。区域及核心区域规划图、产业功能布局图需同步将空间矢量数据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组织审核,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审核方式由各省(区、市)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并在推荐文件中说明。未组织审核或未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文化和旅游部通过组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
三、验收要求
(一)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1-3年,自列入建设单位名单之日起计算。列入名单1年及以上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可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在建设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列入名单满3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移出建设单位名单。
(二)验收流程
1. 建设期限内,建设主体根据有关安排,结合建设发展实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建设情况报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2.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对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验收标准》和《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要求,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各自发展及融合发展情况、《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未通过验收的,可在建设期限内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通过的,移出建设名单。
(三)有关安排
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相关事项
(一)跨地级行政区或跨省(区、市)联合申报建设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原则上应依托国家级或省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备良好的产业协同基础和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商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审、专门验收。
(二)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做为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时,相关材料直接报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按照本指南要求,牵头做好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申报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等纸质材料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电子版材料请用光盘或U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填 表 须 知
一、申报主体应仔细阅读《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有关内容,如实、详细地填写每一部分内容。
二、申报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三、申报主体确保在申报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和程序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并对提供参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所提交的项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
五、申报材料要求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将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邮寄。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是确定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的主要依据和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主要对反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的经济指标进行考量,定性指标主要从工作体制机制、政策保障环境、产业发展基础、业态融合创新情况、建设方案等维度进行考量。
一、定量指标
主要对申报主体所辖范围(县级行政区)的下列指标进行考核。
1. 文化产业发展指标: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增速、占GDP比重,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及增速、从业人员数量,最近一次经济普查文化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数量;
2. 旅游产业发展指标: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增速、占GDP比重,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和规上及星级饭店的数量、收入及增速,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各自增速;
3. 融合发展指标:文旅融合典型业态(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中,相同行业分类代码为准)的规上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及增速、从业人员数量。
二、定性指标
(一)工作体制机制
1. 申报主体及其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协同发展工作领导机制、运行机制,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及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相结合,助力产城融合一体化发展,增强乡村产业发展聚合力;
2. 建立省(区、市)相关部门、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政策保障环境
申报主体及其上级人民政府开展的以下工作:
1. 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文件;
2. 区域规划矢量数据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土地集约利用;
3. 对区域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技术、人才、金融等方面支持;
4. 加大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符合相关保护利用规划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活化利用,支持利用老旧厂房、废弃厂矿开设文化创意场所、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制定落实用地等方面扶持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优惠政策,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发展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三)产业发展基础
1. 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程度,市场主体竞争秩序,产业发展内生动力情况;
2.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构建情况;
3. 文化机构和场所(如:剧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书店、城市书房、艺术空间等)发展情况;
4.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基础情况,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情况。
(四)业态融合创新情况
1. 现有文化和旅游融合业态持续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以及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培育情况;
2. 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和“互联网+旅游”发展,培育数字文化和旅游体验产品业态情况;
3. 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及公共服务功能有效融入各类商业设施、产业园区、街区、社区、农村情况,宜业宜商宜居高品质产业功能区打造、主客共享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构建情况;
4. 文化产业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情况,艺术空间、生活空间、产业空间的文化内涵和人文气息,文化空间拓展和旅游载体塑造情况。
(五)建设方案
1. 建设思路及发展目标设置情况;
2. 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制定情况;
3. 区域及核心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三、有关说明
1.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分细则,组织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商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
2. 融合发展示范区类型以1个区县为主,同地级行政区2-3个区县、跨地级行政区或省(区、市)为辅。
3. 根据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及产业融合发展情况,文化和旅游部适时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完善,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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