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多为轻资产公司,缺少固定资产来为融资贷款担保,但是EPC项目在实施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从而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即应收账款,法律上称为债权。《物权法》第223条明文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押,此条为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消除了法律风险。
通过节能服务企业已确认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转让或前 期投入期获得资金流,后期收益权转让使得细水回流的提前一次性变现解决企业运,后期收益权转让使得细水回流的提前一次性变现解决企业运,后期收益权转让使得细水回流的提前一次性变现解决企业运,后期收益权转让使得细水回流的提前一次性变现解决企业运营。
资金额度】 100万起
【资金成本】 13%-16%
【使用期限】 1-3年
【适用对象】节能行业;高新技术节能服务企业;实力雄厚的用能单位
产品模式:
1、未来收益权贴现
2、订单融资+未来收益权贴现
准入门槛:
1、合同能源保理项目,初期合作从已确认的节能收益项目开始,资信评级 A 以上;
2、公司成立至少一年以上,实缴资金 500 万以上;
3、公司拥有核心专利技术,愿意做专利质押;
4、年营业收入 1000 万以上;
5、项目投资额 100 万以上,并已完整做过 2 个项目以上,应收账款逾期率在 5%以下。
产品特色:
1、不占银行授信,融资规模可放大,匹配未来收益权规模,与项目紧密联
系,不受项目规模及企业财务结构限制;
2、无需抵押担保,手续便捷;
3、授信额度较高,融资额度可高达80%;
4、放款速度较快,操作过程简单,收集齐资料,一周内回复;
5、融资成本较低计息灵活,匹配度高,按日计息,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实现无缝对接。
环投汇点评:
节能服务公司如欲以已实施的EPC项目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需要注意,EPC项目中用能单位的付款义务明确并可落实,要明确付款金额、付款周期、付款时间。在EPC项目中,以分享型合同为例,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收益取得应收账款。节能收益取决于实现的节能量和能源价格。而确定节能量,涉及能源基准的认定和实际能源消耗的测量。这就要求在项目合同中对能源基准的认定和实际能源消耗的测量作出明确约定。
对于节能量可能有波动的项目,如果完全采取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的方式确定应付款,将导致应收账款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建议约定将应付款分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后,通过测量验证,双方确定最低节能量,以此为基础确定固定的应付款,按期定额支付;超出最低节能量的部分,根据测量结果,具体计算,这样可以保证应收账款的稳定性。
在EPC项目中,如果有有实力的节能设备供应商对项目采用的节能设备的节能效果做出保证,将有利于保理商认可应收账款的可靠性。需要指出的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利用已建成项目的应收账款为其他项目融资担保。在项目建成前,本身并没有应收账款可供质押,不能解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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