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AK高新CT债权资产(陕西高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余老师 16 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AK高新CT债权资产

特别提示:

1、2023年10月27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旅业”)子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晟和”)收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凯撒晟和进行重整。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体坛”)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席杰民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凯撒体坛进行重整。

3、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食”)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新华航食进行重整。

4、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北京凯撒进行重整。

5、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旅行社”)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同盛旅行社进行重整。

6、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食控股”)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易食控股进行重整。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子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子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子公司重整失败并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协助、指导上述公司子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子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且能否完成重整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情况概述

(一)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凯撒晟和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凯撒晟和进行重整。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HF233E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6楼603室

陕西AK高新CT债权资产(陕西高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渊

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食品经营;文具用品批发、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零售;日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玩具及动漫衍生产品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零售;通讯设备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针纺织品批发、零售;服务服饰批发、零售;鞋帽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2、申请事实与理由

凯撒晟和应付申请人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4,005,878.33元,因凯撒晟和表示无法偿还前述借款债务。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凯撒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的价值,且对其施以挽救措施具有可行性,申请依法裁定对凯撒晟和进行重整。

(二)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凯撒体坛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席杰民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凯撒体坛进行重整。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席杰民

身份证号码:1101051961XXXX7133

2、申请事实与理由

凯撒体坛应偿还申请人席杰民借款本息105万元,因凯撒体坛表示无法偿还前述借款债务。申请人席杰民认定凯撒体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的价值,且对其施以挽救措施具有可行性,申请依法裁定对凯撒体坛进行重整。

(三)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新华航食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新华航食进行重整。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PP5Y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上城83-10105室

法定代表人:韩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日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2、申请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3民初13819号判决,判令新华航食给付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货款796,530元及*** 金,案件受理费中的5,882.65元。因新华航食表示无法偿还前述借款债务,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认定新华航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的价值,且对其施以挽救措施具有可行性,申请依法裁定对新华航食进行重整。

(四)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北京凯撒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北京凯撒进行重整。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54222056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至7层101内5层515号

法定代表人:曹剑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租赁音响设备、影视设备;市场调查;产品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旅游信息咨询;销售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I、II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玩具、服装、鞋帽、灯具、舞台灯光音响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教育咨询;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III类医疗器械;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2、申请事实与理由

因北京凯撒表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1,954,351.00元人民币,申请人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北京凯撒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的价值,且对其施以挽救措施具有可行性,申请依法裁定对北京凯撒进行重整。

(五)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同盛旅行社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同盛旅行社进行重整。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63435022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2号院1号楼商业部分4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付玲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杂品销售;箱包销售;票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2、申请事实与理由

因同盛旅行社表示无法偿还对申请人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134.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定同盛旅行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的价值,且对其施以挽救措施具有可行性,申请依法裁定对同盛旅行社进行重整。

(六)2023年10月27日,公司子公司易食控股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对易食控股进行重整。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PP5Y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上城83-10105室

法定代表人:韩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日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申请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3民初13819号民事判决,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易食控股对新华航食给付申请人货款796,530元及*** 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易食控股表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认定易食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的价值,且对其施以挽救措施具有可行性,申请依法裁定对易食控股进行重整。

二、公司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及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对公司子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并确保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进行,避免重整申请对公司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裁定公司子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促使公司子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公司将与各方共同论证公司子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确保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子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子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子公司重整失败并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协助、指导上述公司子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子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且能否完成重整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及时就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公司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对公司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回收风险,预计公司资产将面临大额减值风险。同时,参照司法实践,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负债及股东权益可能面临调整,故不排除公司对子公司的应收款(即债权)与股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进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减值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3-10-28

2023-10-28

标签: #陕西AK高新CT债权资产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