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初230号
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宫本基诉被告广州市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你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KXGZ140601-01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KXGZ140601-01-A的《补充协议》项下所涉及(2015)穗仲案字第2228号《裁决书》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法有效;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2015)穗仲案字第2228号《裁决书》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6年 9月 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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